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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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审(以下称“鉴定”)工作中,为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鉴定的科技成果指:

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自行研发或协会受权会员单位开发研制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

由协会聘请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四条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之内、会员单位自行研发或协会受权会员单位开发研制的技术含量高、对认证认可行业具有推动作用和具有前瞻性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协会不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与认证认可行业无关的研究成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阻碍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鉴定由协会负责组织或归口科技管理主管部门委托协会组织。

第七条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

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

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一般为9至15人),召开专家鉴定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验收鉴定:

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认可的验收项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也可邀请少数专家验收。

(四)函审鉴定:

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聘请相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并出具结论。

第八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9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例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条采用验收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可邀请3至5名专家对认可的验收项目采用第九条方法。

第十一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聘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作为聘请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三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

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已达到技术要求的;

(二)技术或学术资料齐全的;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属或其它争议的。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备齐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技术开发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研究工作报告;

(四)研究技术报告(包括立题背景、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

技术创新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方法等基本内容);

(五)国家法定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必要时);

(六)设计与工艺图表(必要时);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必要时);

(八)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具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必要时);

(九)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十)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二)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完成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协会在接到会员单位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表及所附全部资料后,对上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协会将确定鉴定形式、聘请鉴定专家等相关事宜。

对重大的科技成果,协会可呈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若有不同意见,按照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实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视为通过鉴定意见。

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对评价意见的异议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在鉴定中出现严重分歧时,协会有权暂停鉴定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协会和申请鉴定会员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向申报会员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六章 鉴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视申请鉴定项目的重要程度收取一定的组织鉴定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鉴定会员单位承担组织鉴定会的会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鉴定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申报科技鉴定的法人单位所有。

第二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协会将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图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成果完成单位准备全部材料

向协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一式四份,协会对提交申请进行审查

上报秘书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30日内批复申请单位,并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测试)专家。

四种鉴定形式

会议鉴定(评审)

检测鉴定

函审鉴定(评审)

验收鉴定(标准)

组织鉴定会

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将鉴定材料寄(送)专家函审

将验收项目指定检验、检测、测试或请专家

召开鉴定会前,查定(测试)专家现场查定(测试)并出具报告

专家审阅技术资料并出具意见

将会议通知、技术资料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送)参加鉴定的专家

专家将技术资料寄(送)回

专家审阅技术资料并准备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综合并出具评审意见

召开鉴定会

1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宣布开会,报告鉴定专家人数,选定正、副主任委员;

2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并指定一名委员起草鉴定意见;请完成单位用多媒体做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效益分析、检测、查新报告,用户作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专家现场考察;专家质疑;专家讨论后形成鉴定意见;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签字;

3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

有关领导讲话,宣布鉴定会结束。

 

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进入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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