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城区政府工作行政协助运行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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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城区政府工作行政协助运行机制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0-01-08实施

2009-12-08发布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DB3301/T34—2009

DB3301

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ICS

备案号:

1前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城区政府工作行政协助运行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简便的政府工作行政协助流程,根据上城区政府行政协助运行要求,结合我区政府行政协助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

高波、李晋楠、杜建军、李云桃。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范围、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行政协助的实施、行政协助的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运行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行政协助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和自身条件的限制,请求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度。

3.2协助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或执法活动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执法活动。

3.3行政协助争议

指被请求方的行政主体认为不能提供协助或无义务提供协助,从而拒绝请求方的行政主体之请求,而请求方认为其理由不充分,坚持请求协助所产生的争议。

3.4非常设机构

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4行政协助的范围

4.1行政协助的适用范围

行政协助应符合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请求其他各部门、单位协助办理行政事项,其适用范围为下列情形:

1)由于法律上或因事实上的原因,该部门、单位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无法自行执行某项公务;

2)因有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情况发生,而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

3)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材料难以由该部门、单位自行调查;

4)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资讯为其它部门、单位所掌握,该部门、单位自行收集难以获

得;

5)与本部门、单位办理相比较,由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办理,绩效较高;

6)其他需要行政协助的事项。

4.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不得予以行政协助:

1)行政协助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2)请求协助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3)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被请求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

4)被请求的单位、部门对相关事项依法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不能提供文件或卷宗以及答复询问的。

4.3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

1)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如果提供协助,将妨碍其自身行政职权行使的;

2)被请求的部门、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该行政协助由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更为有效的;

3)请求部门、单位可以自行行使职权的;

4)其他正当事由。

5行政协助的程序

5.1行政协助的选择

请求行政协助工作的,应当选择向能直接协助该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协助工作请求。

5.2行政协助的提出

5.2.1部门、单位在进行专项整治或推进专项工作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执法的,应当由主要领导按附录A、附录B签发《商请协助执法函》,和《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一并送交协助的执法机关。

5.2.2协助的执法机关自收到《商请协助执法函》之日起2日内,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发《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送达请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告知是否协助执法的决定。

5.2.3如遇紧急情况,经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即可实行,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紧急情况结束后的7日内,必须补正相应的书面手续。

5.3关于《商请协助执法函》

《商请协助执法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

2)要求协助执法的方式、理由和依据。

5.4行政协助的记录与备案

进行行政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协助工作中,应对行政协助的全过程形成实施情况的相关记录,对重大的行政协助事项应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6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

6.1行政协助纠纷的处理

协助部门、单位对实施行政协助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给予协调,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及时报区政府决定;对一时难以决定的,按照行政协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2不予行政协助的处理

部门、单位不予协助的,要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可以在自行协商、调解无效情况下,向区政府申请裁决。

不予协助的部门、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不予协助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不予协助执法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决定,由常务副区长按附录C签发《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通知协助的部门、单位履行协助职责。

7行政协助的实施

7.1行政协助人员的组织

协助部门、单位为实施行政协助派遣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请求部门、单位的指挥监督。

7.2.行政协助的组织形式

凡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完成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也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于需要半年以上时间实施才能完成的协助,可由主管部门、单位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经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非常设机构。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设置非常设机构:

1)工作任务已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常设机构承担的;

2)工作任务可由常设机构承担的;

3)工作任务可通过地区、部门间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协调解决的。

7.2.2区政府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多部门、单位之间的行政协助进行组织协调,组织相关执法机关联合执法,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7.2.3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分别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在处理决定上加盖非常设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印章。

7.3非常设机构设置与运行

7.3.1区政府非常设机构的组织架构

非常设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人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非常设机构组织架构示意图按图1规定。

图1非常设机构组织架构示意图

 

7.3.2非常设机构组成与分工安排

7.3.2.1非常设机构组成

非常设机构由区政府设立,一般由区政府领导任正职,负主要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任副职或成员。

7.3.2.2非常设机构的分工安排

1)非常设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

意。

2)非常设机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3)非常设机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非常设机构的安排开展工作。

4)非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可设在挂靠的常设机构内,也可与挂靠的常设机构内相关科室合署办公,其名称一般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室。

5)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工作要服从非常设机构的安排,主要承担:

草拟和实施相关规划、制度、文件,筹备非常设机构会议,向非常设机构会议汇报工作情况,检查、落实各项任务,指导和协调各部门业务工作,信息交流、落实和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等责任。

7.3.3非常设机构主要管理职责

7.3.3.1非常设机构的例会制度

7.3.3.1.1每年应定期召开非常设机构工作会议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非常设机构工作会议。

7.3.3.1.2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7.3.3.1.3会议议题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提出,报组长确定,也可以由组长委托副组长确定。

7.3.3.1.4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告知小组成员。

7.3.3.2非常设机构例会的工作要求

7.3.3.2.1非常设机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同时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带到会上。

7.3.3.2.2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编印会议纪要。

7.3.3.2.3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会议决定事项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向非常设机构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7.3.3.2.4与会人员对会议有关保密事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或扩散。

7.3.3.2.5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予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报会议召集人或非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审定。

7.3.4非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

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制定短期和长期工作计划安排,报非常设机构组长审核签发后,以非常设机构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7.3.5非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

7.3.5.1非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分工,加强合作。

7.3.5.2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承担非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非常设机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非常设机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街道的沟通协调,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3.5.3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交流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3.5.4各非常设机构成员单位可结合各自职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7.3.5.5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各非常设机构成员单位应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7.3.5.6各非常设机构成员单位按要求参加非常设机构会议,认真落实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非常设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7.3.5.7各单位出任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及时向非常设机构报告。

7.3.6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变动与调整

7.3.6.1组成人员的变动

除区领导外,其他人员如有变动,接替职务人员自然成为该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区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7.3.6.2组成人员的调整

7.3.6.2.1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提出,报非常设机构组长批准后,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

7.3.6.2.2当非常设机构任务、职责、权限发生变化时,非常设机构名称和成员做相应调整。

7.3.6.3非常设机构的撤销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设机构,应当由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该级政府办公室发文予以撤销:

1)非常设机构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超越职权或擅自改变职责权限的;

3)工作任务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常设机构承担而自然消失的;

4)有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7.3.7非常设机构活动记录与信息交流

7.3.7.1非常设机构活动记录

为充分行使非常设机构的职责,保证非常设机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非常设机构印发以下文件:

1)非常设机构会议纪要。

2)组长在非常设机构会议或有关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3)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知或意见。

7.3.7.2非常设机构的信息交流

1)以非常设机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负责起草,经非常设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非常设机构组长或者副组长审定并签发。

2)非常设机构会议纪要由非常设机构组长或者委托副组长审定并签发。

3)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相关活动信息,非常设机构办公室统一汇总,根据情况,决定上报、公布或下发通报。

4)各类会议记录和资料统一在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归档。

8行政协助的保障

8.1制度与经费

为确保行政协助工作正常进行,区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该项工作需要,提出并实施上城区政府工作行政协助工作保障的有关办法与经费保障措施。

8.2公安机关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派出相应警力到现场依法予以处置,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的,应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需要较多警力协助的,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

8.3行政协助结果与部门考核

各部门、单位实施行政协助结果的有效性情况,作为年终对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8.4行政协助结果与有关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问责

8.4.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的建议:

1)行政协助的执法部门及人员对应协助的事项无故不予协助,给工作增加难度的;

2)行政协助的执法部门及人员对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造成不良后果的;

3)协助的执法部门及人员向要求协助执法机关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或报酬的;

4)行政协助的执法人员泄漏协助执法内容,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

5)行政协助的执法部门及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代行或妨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的。

8.4.2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改正;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扣发奖金;

7)停职离岗培训;

8)调离岗位;

9)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8.5责任的追究

8.5.1除按本标准中8.4.2明确的问责方式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政协助不良行为需进一步问责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8.5.2在《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通知后,仍不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区属部门、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商请协助执法函

A.1商请协助执法函

相关部门、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执法的,应当按《商请协助执法函》格式填写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商请协助执法函

编号:

(协助单位):

因我单位实施开展以下行政执法活动(时间、地点、内容)

 

在工作中发现(要求协助执法的理由):

 

依据(协助执法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现请求你机关作出以下行政行为:

 

请予回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求单位)

年月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

B.1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

有关部门、单位在受理其他部门、单位的《商请协助执法函》,应按《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格式填写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

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

编号:

(协助单位):

应你单位请求,经研究,我单位回复如下:

给予协助的依据、方式、时间以及分管负责人、承办人联系方式:

 

不予协助的理由、依据和决定不予协助的负责人:

 

(协助单位)

年月日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

C.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

有关部门、单位不予行政协助的,要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裁决。

不予协助的部门、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不予协助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不予协助执法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决定,由常务副区长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签发通知协助的部门、单位履行协助职责。

C.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

编号:

(协助单位):

 

依据

 

需要你机关作出以下行政行为:

 

特此通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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