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430000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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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430000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
1B4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B4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
1B431072 了解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建设资金
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
1.财政拨款
2.贷款
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4.集资
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建设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
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如下: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项目实施;
8.竣工验收;
9.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制度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公路建设的土地使用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B431012 了解违反公路建设相关法规法律的责任
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
(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2.法律责任
对于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公路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他管理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修复路产损失。
对于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的行为,应向有关公路管理机关缴纳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
(1)违法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2)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3)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临时设施;
(4)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污放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
(1)擅自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擅自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2.法律责任
对于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如果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状态,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路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限期移出、恢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损毁公路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三)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的法律责任
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题:
1.按照《公路法》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危及公路安全的是( )。
(2009年)
A.在某渡口下游180m处挖砂
B.在某公路隧道洞口外160m处取土
C.在某中型桥梁下游210m处挖砂
D.在某大型公路桥梁上游210m处挖砂
提示:
参见教材P379二、
(二)
『正确答案』A
1B432000 公路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1B432010公路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1B432011掌握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1B432010悉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1B432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1B432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1B432021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二类: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类: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类: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类: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类: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5个分项施工企业。
即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企业;通信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收费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考题:
1.根据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要求,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 )。
(2007年)
A.一级、二级
B.一级、二级、三级
C.特级、一级、二级
D.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提示:
参见《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P348二
『正确答案』A
1B4312022 了解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1。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1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3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OOm的桥梁,长度<1OO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4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m,单跨跨度<40m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从公路等级、桥梁、隧道几个方面单独记忆)
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2。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2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2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3。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3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m、单座桥长小于500m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4。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4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跨100m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5。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5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断面20m2及以下且长度1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6。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6
序号
企业等级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1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2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3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施工及安装
4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5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1B432034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的规定
1B432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1B432041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
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
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20,50,150,300)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单独记忆,从损失:
300、500、1000;从死亡1、9、29,结构垮塌:
中小、大、特大)
1B432042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三、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B432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1B432051 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一、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范围
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1B432052 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1.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5.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
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路工程交工应具备的条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②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③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④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⑤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⑥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二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路工程竣工应具备的条件
1234567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d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设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