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3000804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50.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诉讼保全百度百科.docx

诉讼保全XX百科

诉讼保全

百科名片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简介

申请流程

1.申请资格

2.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

3.申请的时间要及时

4.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5.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

6.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7.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申请审查

1.总述

2.审查内容

3.审查诉讼保全提出的时间

4.审查请求保全的范围和对象

5.审查保全申请的条件

6.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执行

解除方法

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讼保全的案件类型

1.合同纠纷案件

2.侵权案件

3.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

4.诉前禁令案件(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

5.其他经济类案件

相关知识

1.诉前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3.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简介

申请流程

1.申请资格

2.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

3.申请的时间要及时

4.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5.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

6.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7.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申请审查

1.总述

2.审查内容

3.审查诉讼保全提出的时间

4.审查请求保全的范围和对象

5.审查保全申请的条件

6.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执行

解除方法

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讼保全的案件类型

1.合同纠纷案件

2.侵权案件

3.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

4.诉前禁令案件(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

5.其他经济类案件

相关知识

1.诉前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3.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Attachment诉讼保全。

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术语,罗马法系在法语中称之为“saisieconservatoire”。

参见美国海商总法(generalmaritimelaw)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B。

在美国,结合入对人诉讼(anactioninpersonam)的规则B的诉讼保全,出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障,当被告无法在有关司法审判区域内找到时,允许对被告的特定财产(实物资产或私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在“saisieconservatoire”的开始之际或诉讼中进行扣押。

自1983年11月1日起,诉讼保全也存在于南非的罗马-荷兰法中。

编辑本段申请流程

申请资格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的时间要及时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

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编辑本段申请审查

总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审查诉讼保全提出的时间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审查请求保全的范围和对象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

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产所、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审查保全申请的条件

  

  

保全证据

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要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

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

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

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明了申请保全理由充分,应予保全,也不能保证申请人一定胜诉,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担保必须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执行为标准,可以由申请人提供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由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作担保,由资信良好的个人作担保,还可以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资信较好的大型企业出具担保。

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应不低于保全财产的价额。

编辑本段裁定执行

  

  

处理交通事故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或者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

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标的物或有关财产,就会被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因自然原因灭失,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时,应当根据裁定保全的措施种类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执行。

查封是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请人的财物,是为了防止财物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扣押是将财物送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被申请人处分和动用;冻结是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银行存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请人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等。

  在诉讼保全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当事人以被保全的财产已设定抵押、财产不是其所有等为由对抗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虚假抵押协议设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抵押协议关系是以其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但审判实践中却有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债务较多,为了逃避债务,事先与第三人串通签订虚假的抵押协议,以防被诉后财产被依法查封或扣押。

这种抵押关系,行为人之间根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即使有少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作为档箭牌。

这种民事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认定为无效协议。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抵押协议与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均系真实的,只是因为债权人到期没有履行付款协议,如抵押贷款中的贷款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这样的债权债务没有实际发生,因此,为其设定的抵押协议,对双方就不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亦视为无效。

  2、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担保债权数额的抵押协议,超价值部分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抵押权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

从抵押权所起的这种保证作用来讲,设定抵押关系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允许的,但也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有些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其担保的债权数额,有的甚至是债权数的数倍,这样设定的抵押协议的意图,有时候难以确定。

但无论出于哪种意图,在客观上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应认定超出价值部分的抵押无效。

  3、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将全部的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抵押协议所设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抵押协议无效”。

  4、抵押期限超过抵押物保质期限的抵押协议所设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有些当事人以保质期较短的商品作抵押,如食品、饮料、药品等;有的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因超过保质期限而失去价值,这不仅达不到设定抵押的目的,而且也影响其他债务的及时清偿,同时这种抵押协议还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过期商品流入社会直接危害人民健康。

这种抵押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因此,抵押期限超过抵押物保质期限的抵押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5、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或事实上已实际占有并取得财物所有权的,只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有些当事人为躲避债务,防止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将自己的财产以他人名义登记,如某公司负债累累,仍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以该公司驾驶员的名义报牌,而该购车的发票却入财务帐,该车的所有权应属该公司所有。

有些当事人惧怕财产被查封,向他人购置的财产,迟迟不过户,仍以原户主名义使用该财产,如蔡某有多笔到期债务要偿还,其向李某购买一套房屋,并长期居住,但仍以原户主李某的名义使用该房屋,而不办理过户过续。

对这些车子、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

  6、单位或其他组织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的,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冻结。

有的单位和组织为防止银行账户被冻结采取公款不入账,搞帐外循环,公款私存,如某采购站欠某银行贷款32万元不还,乘在改制时将房屋出售,将所得款存在该站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

法院核实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定,冻结该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该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出异议。

且在答辩期限内,被告主动将所欠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本段解除方法

  

  

法院审理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

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

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

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编辑本段财产保全的范围

  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价值尽可能的相等。

编辑本段诉讼保全的案件类型

合同纠纷案件

  买卖、借款、租赁、仓储、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案件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

  证券转让纠纷案件

侵权案件

  侵犯人身权益案件

  侵犯财产权益案件

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遗产继承案件

诉前禁令案件(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

  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

  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

  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其他经济类案件

  解除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编辑本段相关知识

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其中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国家赔偿。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轿车进行诉讼保全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