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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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学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选课,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考核成绩要记入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实践或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为辅,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40%―30%为宜,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总评。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根据课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院、系领导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教学俱乐部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重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一)请假由本人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要有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

请假四天到二周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经院、系主任或院长批准;

请假超过二周到一个月的,由班主任和院、系主任或院长签注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公假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要及时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四)学生请假期满,须持请假单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如需续假,须有新的证明才能批准。

如果未如期销假亦未续假者,对其超过的日期作旷课论。

(五)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间,应以休学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一般不得调整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

其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院、系主任或院长提出,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专科学制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其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实践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须有本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被批准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休学证明。

如本人己不在校,要由系办公室负责办理休学手续,将有关材料送交本人。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评定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用书面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将休学证明交回,学校进行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累计不超过十学分)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一年的。

第三十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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