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停止侵害B、恢复名誉C、消除影响D、赔礼道歉
二、论述题<10分)<书面完成后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宁波电大网上课堂发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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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责任界限和性质是如何?
三、案例分析<50分)
<一)1998年7月29日,宣武中医院工会组织本院130余人参加中钢国际旅行社的“北京一兴城一桃花岛一笔架山一观音洞五日游”旅行团。
7月30日下午,旅行团被旅行社安排到葫芦岛畔一家名为“逐浪高”的餐馆就餐。
当日夜间,20余人呕吐、腹泻,被送至兴城人民医院,兴城医院诊断书确认为集体食物中毒。
原告宣武中医院职工赵X返京后病情仍无好转,并感觉胸闷、心悸,常感疲劳,遂住院治疗。
1998年10月6日,赵X出院,出院诊断为:
心率失常,偶发室性早搏(良性>。
赵X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8万余元。
对原告的病情,东城区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法医室进行了咨询。
据介绍,食物中毒、腹泻会导致钾离子丢失,从而诱发心肌缺血,引起心律失常。
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双方均无太大争议,但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各执己见。
原告赵X认为,她因食物中毒,身体及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获得应有的索赔。
中钢旅行社则认为,被告找错了索赔对象,应该找“逐浪高”餐馆才对。
被法院追加为被告的宣武中医院则认为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这家餐馆是中钢旅行社事先预订的,但没有审查过其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
问:
1、本案赵X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2分),如果是,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
<4分)
2、中钢旅行社的“原告应当向逐浪高餐馆索赔”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本案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2分)为什么?
<4分)
3、赵X可以依法获得哪些赔偿?
<4分)
答:
1、本案赵X的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
由于消法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旅行社的主张没有理由。
经营者旅行社和饭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旅行社和饭店都作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选择索赔对象。
旅行社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期间都有保护旅游者安全的义务,而且本案就餐是由旅行社预定安排的,而旅行社却没有审查过饭店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
因此发生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负责。
3、<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4)精神损害赔偿。
<二)2001年5月27日,李X、钟X、唐X3人同时在“联通”四川分公司各购买诺基亚8110C型手机一部,每部购机费4800元。
2002年1月11日,3人根据报纸上介绍的鉴别手机真伪的方法,调出了各自的屏显电子串号,结果吃惊地发现,每部手机的电子串号与其标注的机身号、用户手册上填写的机身号都不相同。
于是3人认为四川“联通”在他们购机时作了“手脚”。
2002年2月,3人先向成都市消协进行了投诉,3月又申诉到成都市工商局,要求四川“联通”赔偿,成都市消协、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随即委托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3台诺基亚8110C手机均不是芬兰诺基亚移动电话公司总部设在我国境内的合资厂组装生产。
鉴定还特别说明:
手机机身号为手机内部惟一电子串号,正规销售中的手机号应与包装盒上的号码相同,如果手机的主板被调换,手机机身号也将随之改变3人遂于3月14日将“联通”四川分公司起诉到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3人用于投诉的手机不是“联通”公司当初出售给他们的手机,但该公司逾期却没能举出相关证据。
经法院查明:
1、这3台手机为非法厂家所产及从非法渠道购进,并未获得进网许可,也就是说属于“水货”。
2、1995年,邮电部规定:
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产品不得接入国家通讯网使用,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问题:
1、本案四川联通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了什么义务?
<4分)
2、本案四川联通公司在法庭上的辩解是否会被法院采信<2分),为什么?
<4分)
3、四川联通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分),请你从欺诈构成条件方面说明为什么?
<4分)
4、本案原告可否提出加倍赔偿<2分),为什么?
<4分)
答:
1、联通公司违反了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2、不会被法院采信。
由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41条),经营者应当对免责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经营者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3、联通公司的行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