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人身保险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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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人身保险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

第五部分人身保险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学员对人身保险业务的认识,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熟悉并了解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学习重点]

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4.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6.健康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为对象,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

(三)按照投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四)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健体保险(或称标准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或称弱体保险)等。

四、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协商性: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限度以内,按照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

因此,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的确定,而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二)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只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才支付赔款,而且赔款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

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因此,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现象。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保险人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而是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得有所增减。

(三)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大部分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

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其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有的甚至贯穿一个人的一生。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等的影响。

(四)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在人寿保险中,生命风险是其保险事件,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继续生存,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

由于死亡率因素较其它非寿险风险发生的概率的波动则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寿险经营中巨灾风险较少,稳定性较好。

(五)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

五、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一)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

两者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两种具体形式,各自分别独立完成自己的特有功能,同时又共同完成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的总功能。

因此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创立了人身保险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产生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

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投资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

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

(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寿保险种类

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

其主要特点是固定给付,但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市场风险的加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能较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其中主要有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

(一)传统寿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

是指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只对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的长短非常灵活,可长可短。

(2)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是时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死亡保险金。

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

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在寿险实务中,生存保险一般不作为独立的险种。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满生存给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因而,既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又保障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

(二)特种人寿保险

1.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自身死亡后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年金保险的目的则是防备自身老年时经济生活的不安定。

2.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

它是一种小额的、免验体格的、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且不用经过体格检查。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3.弱体保险。

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是指将风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较高的人做为保险对象,在附加一定条件后承保的保险形式。

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弱体保险在承保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年龄增加法和特别保险费征收法。

(三)现代寿险

1.变额寿险。

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它可以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给寿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变额寿险可以是分红型的也可以是非分红型的。

2.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万能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数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

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3.变额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的险种。

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保额降至保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可以在具备可保性时,将保额提高;与万能寿险不同在于变额万能寿险的资产保存在一个或几个分离账户中,这一特点与变额寿险相同。

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一)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首先,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其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再次,在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因死亡或残废的原因,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

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依据。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无直接的联系。

因此,被保险人的职业成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订的重要因素。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

相对于其他业务,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也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疾病所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废。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或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即使在死亡或者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但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第四节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般来说,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大类:

一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损失,即人们习惯上所称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二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的收入损失,这类健康保险的保单被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

(2)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二、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

(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医疗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

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特种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等。

(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指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补偿的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按月或按周给付;二是按给付期限给付;三是按推迟期给付。

三、健康保险的特征

(一)健康保险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因为医治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费用损失的补偿,但不是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伤害进行补偿。

(二)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较严格。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一般寿险的承保条件更要严格,其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

另外,保单中常有等待期或者观察期的规定。

(三)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由于健康保险具有损害保险性质,当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造成的时,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后,可以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四)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可预测性。

由于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上的技术问题,同时在医疗费用的开支中,又有不少人为因素,加之医疗技术日益发展,医疗器械和药品不断更新,使得医疗支出的水平也不断上升。

这一切都使得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可预测性。

在实务中,健康保险大多采用短期保险合同,通常不超过一年。

四、健康险的若干规定

(一)免赔额条款

即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均采用免赔额的规定。

一是单一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三是集体免赔额。

规定免赔额后,小额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观察期条款

观察期条款又称等待期条款,是为防止已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保单常规定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这一段时间就是观察期,一般为半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保单才正式生效

(三)比例给付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条款。

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的方法。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

这样,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四)给付限额条款

即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以此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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