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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

第九章税收制度

第一节商品课税

一、商品课税的特点

(一)商品课税的优点

1.商品课税的税收负担比较普遍,符合税收的普遍原则

2.商品税可以保证政府及时、稳定、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

3.商品税有调节消费、鼓励储蓄的作用

4.商品税有节约消费、抑制浪费的作用

5.商品税征收简便,易于管理

(二)商品课税的缺陷

1.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具有明显的累退性

2.影响生产和流通的发展

3.商品课税加重了消费者的生活负担

二、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个税种

(2)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2.增值税的优点与缺陷

(1)增值税避免了重复课税的弊端

(2)增值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3)增值税可以保证财政收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4)增值税有利于出口退税

(5)实行抵免法的增值税,要求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使各个企业单位能够自我约束、互相牵制,便于税务机关查核,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3.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它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单位的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而课征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它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单位的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以及资本品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而课征的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它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单位的商品与劳务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以及同期购入的资本品的全部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而课征的增值税。

4.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

(1)征税范围

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而且包括所提供的工业性及非工业性的加工、修配和修理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为三档,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适用零税率。

(4)计税方法。

加法、减法与扣税法

扣税法:

又称抵免法或发票法。

即先以企业单位一定期间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出至本环节止的累计税额(销项税额),然后再从中减去同期各项进货的已纳税额(进项税额),即可计算出本企业单位的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的确定来自三个方面,即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免税农产品扣除税额。

5.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思路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一,征收范围偏窄。

其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更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其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影响了部分小型企业的生产活动正常运行。

其四,出口退税率高低不一,出口彻底退税受到影响

(2)完善增值税制度的思路

其一,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其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其三,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及其适用税率

其四,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规范操作,减少优惠,进而为出口彻底退税奠定基础。

(二)消费税

1、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商品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3、消费税的税收制度如下:

(1)征税范围

(2)纳税人

(3)税目和税率

(4)计税依据

4.完善消费税思路

(1)税目的调整

其一,将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其二,增加征收税目

(2)征税环节的调整

(三)营业税

1.征税范围

2.纳税人

3.税目和税率

4.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关税

关税是由国家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关税的作用

(1)经济调节作用

(2)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

(3)贯彻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

(4)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关税制度

(1)课税对象

(2)纳税人

(3)税率

(4)计税方法

第二节所得课税

一、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征

(一)所得课税的性质

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1.工商企业所得,即企业的利润收入,其性质属于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M)的一部分

2.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它属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部分

3.农民的农业收益,在我国指的是农业总收益

(二)所得课税与其他税类相比有以下特点:

1.税额的多少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

2.宜采用累进税率

3.税负不易转嫁

4.不稳定性

5.对所得额的课征,计征管理比较复杂

二、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外商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课税对象

2.纳税人

3.计税依据和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2.税率

3.税收优惠

4.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

1.课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赞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从农业取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

1.农业税的特点

(1)以总收益为课税对象

(2)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3)地方有较大的自主灵活性

2.农业税征收制度

(1)课税对象

(2)纳税人

(3)计税依据

(4)税率

三、所得税类的改革设想

(一)法人所得税改革重点:

统一所得税法

1.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3.规范税基

4.统一,并减少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

1.综合征税

2.税率设置

3.抵扣

(三)农业税制改革

逐步向统一城乡财政税收制度

第三节资源课税

一、资源课税的性质和种类

1、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和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2、一般资源税是国家根据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课税的功能

(一)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增加财政收入

三、资源课税的主要税种

(一)资源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计税依据

3.税率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1.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乡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使用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1.课税范围和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四、资源税改革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二)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节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

一、财产课税

(一)财产课税的特点

财产课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系。

具有如下特点:

1.财产税的优点

(1)收入比较稳定

(2)能够抑制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

(3)税负难以转嫁

(4)可以弥补所得税的不足

2.财产税的缺点

(1)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

(2)财产估价困难,征收管理较难掌握

(3)在经济尚不发达时期课征财产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私人资本的形成。

(二)财产税的主要税种

1.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为契约的承受人。

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指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4.遗产税

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有时也叫“死亡税”。

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加以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还可以通过遗产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公民向社会、慈善事业捐赠的社会风尚。

我国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开征遗产税。

二、行为课税

行为课税是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系。

(一)行为课税的特点

1.课税具有特殊的目的性

2.课税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

3.行为课税是一种辅助性税种

(二)行为课税的主要税种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

2.印花税

3.城市维护建没税

第五节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所谓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财税利益的税收活动。

1.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

2.国际税收是涉及国家间财权利益、有特定含义的税收活动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特点

国际税收作为一种税收活动,在总体上也体现税收的一般性质,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与国家税收尤其是国家税收中的涉外税收进行比较中可得以充分体现。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

2.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税法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1.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即国家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取得所得收入者和财产所有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或公民。

2.居民管辖权,也称居住管辖权。

即国家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在境内外的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纳税居民的所得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3.公民或国籍管辖权。

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国际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所得,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领域中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重叠行使造成的。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方式主要有三种:

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国际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因为它使拥有跨国所得的跨国纳税人比取得相同所得的国内纳税人多负担税收;二是重复征税从微观角度看,由于不合理地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加大了其投资成本和风险,削弱了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从宏观角度看,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品、人才等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

3.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1)低税法

抵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双重税负的一种方法。

(2)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将其在国外负担的所得税款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3)豁免法

豁免法又称免税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消除的方法。

(4)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国应交纳的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4.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三、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1、所谓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2、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3、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免除双重征税问题,包括明确所得概念、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定免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等;

2、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主要是确认缔约国一方的跨国纳税人,在另一国所负担的税收和所享受的待遇,不能与该国本国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的税负和有关待遇有所差别。

3、消除和减少国际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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