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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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LT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

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

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

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

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

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

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领导干部个人有

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

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

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

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

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

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

(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

置、退(离)休材料: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

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

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

(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

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

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

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

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委员当

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录用体

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

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

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干部

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

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

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

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目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

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

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

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

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

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

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

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

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

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

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

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l6开型

(长260毫米,宽l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

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

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

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

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

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

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

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

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

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

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

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

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我部此

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目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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