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平时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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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平时作业答案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规范:

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3.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的适用在法的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4.法律制裁: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5.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7.犯罪: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9.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各种刑罚如何具体运用,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票据: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获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13.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的特征。

14.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简答

一.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特有的属性。

法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

2.法的国家强制性。

3.法的规范性。

4.法的普遍性。

5.法的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为人们行为提供行为模式法的规范作用

(2)评价作用:

提供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合法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尺度

(3)预测作用:

人们依法估计应怎样行为□于为的后果,依此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

(4)警示作用:

法所包含的强制、责任性等信息给人们以威慑、教育和启示的作用

(5)制裁和保护作用:

法通过为合法行为人提供诉权而保护合法行为不受侵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而维护法治秩序

2.社会作用

(1)政治作用:

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方面法的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如巩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存环境保护)等

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

另外在我国的无国籍人和外国人也可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四.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制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宪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二)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其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根据制定机关的权限和效力,可以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七.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和效率原则。

5.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八.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及其原则

(一)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通过立法机构或享有立法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活动。

法的创制包括法的制定(或认可)、补充,同时还包括法的修改和废止。

(二)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它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法工作也不例外。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3)保持法的稳定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

(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九.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权利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案例分析

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系同村农民。

1985年2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

1985年2月12日,二人共同向本乡信用社货款5000元,从县种鸡场购买种蛋9600个。

在孵出后,项思泉见有少量死亡,未和郭铁协商,于3月11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郭铁劝说,3月13日又到鸡场上班。

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3月25日全部死亡。

郭铁要求项思泉共同偿还货款。

项思泉以种鸡场是郭铁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

不愿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县人民法院。

[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所欠债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答: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个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案中的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按照口头协议,共同货款5000元盒人种鸡场,并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条件。

因此,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各自偿还货款2500元及利息是正确的。

2.美籍华人黄某,2007年1月受美国A公司派遣,到中国境内工作。

以下是他在2008年2月的收支情况:

(1)薪金所得5千元;

(2)股息所得2万元;(3)购买国债获利息5千元;(4)购买体育彩票得奖金5万元;(5)出版个人著作一本,获稿酬1万元;(6)行路不慎,跌倒摔伤,得保险赔款1万元;(7)从稿酬所得中拿出2千元捐给希望工程,扶助四名失学儿童;(8)购车一部,支出5万元。

请回答:

(1)黄某的收入应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税款?

(2)黄某的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黄某的稿酬所得一项,应纳税多少?

答1、黄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收入,应该按照国内所得税法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黄某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有1、2、4、5(购买国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购买体育彩票需要缴纳,保险赔偿不缴纳、购车属于支出缴纳其他税:

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10000-2000=8000元为应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000-8000x20%=6400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捐赠额为2000,6400x30%=1920

6400-1920=4480x20%=896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退还的义务,利益所有人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2.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3.继承:

是指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4.国体:

国家性质又称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5.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为政体或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

6.权利: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资格。

7.义务: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

8.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10.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11.行政强制: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1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友好协商,消除争议的一种诉讼外调解活动。

13.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4.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刑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正当防卫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概念及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6)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7)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

3.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4.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有哪些?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5.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本质条件。

7.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8.民事法律关系及构成要素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组成部分,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9.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0.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宁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

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其子小宝。

不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

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万元。

现杨宁惟一的姐姐杨静提出,她也是杨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问题]1.请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2.此案遗产应作如何处理?

答:

(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继承人。

但辈分不同,则应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人同时死亡。

即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小宝作为晚辈被推定为后死。

(2)应推定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应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即张利志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和儿子小宝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杨静没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全部遗产由儿子小宝继承。

而小宝虽也在车祸中丧生,但被推定为后死,在他死后,因为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其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他的遗产则由他的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

至于杨静的姐姐杨宁。

因她只是杨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杨静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她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4.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5.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7.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8.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0.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其已经死亡的父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

11.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他的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所有的一种继承方式。

13.合伙:

合伙指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4.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5.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2.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3.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

3.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4.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5.婚姻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6.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其表示方式可与要约的方式相同。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7.知识产权概念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

3.时间性。

4.地域性。

8.行政处罚原则及种类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6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三、案例分析

1.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

   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

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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