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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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GGTJ-3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GGTJ-3标一公司施工段DK216+920~DK238+37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

刘江

审核:

杨晓春

审批:

吕保良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二零零九年二月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广大员工、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1.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

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能力。

1.2、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及个人劳动防护教育,岗位责任制、施工生产安全规程、规则、规章制度的教育。

1.3、进行行业、工种技术知识教育。

使员工熟悉本行业、本工种的工作,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1.4、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教育。

2、全项目员工都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技能及相关知识培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掌握预防事故、职业病的本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

3、三类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中铁五局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定。

必须接受政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IC卡)后,方准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5、安全教育方式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讲求实效、力求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6、安全教育计划编制及执行

6.1、项目部的综合部负责编制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会同工程、安质等相关部门实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6.2、在计划编制和安排布置安全教育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6.2.1、对即将参加施工生产的劳务工,在未正式参加施工生产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2、对“四新”项目,必须对员工进行脱产的新岗位和操作安全知识教育。

6.2.3、对转入新工作岗位的员工(含实习生等),必须脱产或半脱产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6.2.4、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3、计划编制和安排布置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7、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现行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

(二)、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1、安全检查的形式

1.1、日常检查

1.1.1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随时对管段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2各作业队的领工员、安技员,班组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和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应督促和指导现场施工人员按章操作,现场制止违章,保障施工安全。

1.1.3特殊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自检和互检,应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1.1.4班组作业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兼职安全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工人兼任,主要职责是:

检查本班次机具、人员、设备的安全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发现并组织排除工作险情,联系爆破及其它工作。

1.2、定期检查

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作业队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也应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1.3、专项检查

项目部对一些专业性的设备、设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和实际操作维修的作业人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1.4、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项目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施工队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必须组织检查,防止员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

1.5、开工、复工前的检查

单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安全人员对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做例行检查,检查所需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开工。

停工超过15天的工程项目在复工前必须报请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复工。

2、检查的依据: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3、检查的方法:

3.1、组织领导:

各种安全检查都应针对检查项目配备检查人员,并进行合理分工。

3.2、目的明确:

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3、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别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

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要记录清楚。

3.4、整改:

安全检查的整改工作包括对隐患和问题的登记、实施整改、过程监控。

对有即发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要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要立即整改。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纠正。

安全负责人对整改的部分要进行复查。

3.5、验证:

对隐患和问题,经过整改以后,由专职安检人员现场验证整改结果并作好记录,对整个处理进行关闭。

(三)、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为了严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范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和全体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

(4)、事故分类及等级;

安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

轻伤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它事故。

1、轻伤事故:

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中铁五局授权局指挥部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在局授权或委托下,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指挥部认真调查处理,并报局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

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指挥部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由局授权或委托,指挥部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事故:

铁路行车事故:

接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

属本企业责任的,按本办法执行。

火灾事故:

依照《消防法》,由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负责载决,属本企业责任的,执行本办法。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6)、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及其它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项目部将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建议上级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一般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赔偿2000元;

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重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000元;

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撤职,经济赔偿3000-5000元;

对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理,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7)、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其它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协作劳务队伍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管理方罚款1万元;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的因工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事故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另罚款1万元。

发生铁路行车;重大机械、交通、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现行规定处理;如有人员伤亡,比照前款执行。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罚款2-5万元。

其它事故,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的处理,比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第六条的基础上,加重进行处罚:

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

无论事故大小,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视其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加重处罚。

(9)、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事故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10)、对造成员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由司机关查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领导人,本着内部严格管理和要求,应追补其行政处罚。

(11)、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查处。

(12)、各作业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第75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13)、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至项目部调度和安质部,由项目部按程序逐级上报。

事故单位应配合项目部安质部,尽快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天,同时根据本制度以上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罚建议,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

(14)、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

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翌年一日前报项目部汇总,再由项目部报上级安质部门。

(15)、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项目部安质部要认真纠正。

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严厉查处。

(16)、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一公司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17)、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由项目部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8)、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尽快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在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19)、对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仅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组织机构

消防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均从属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项目部消防工作。

组长:

吕保良

副组长:

李光耀、杨晓春、屠立山、李伟、伍全林、王仁明、侯铁刚、陈祥、潘爱民、陈祥

组 员:

刘江、饶永强、黄志强、何其平、李国松、姜定才、杜传泽、张平智、蒙玉斌、李永扬、程喜明、彭世林、韦炼、刘洪成、陈宗仪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作业队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定期普遍教育:

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公告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针对性的教育:

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

4、重点教育:

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

5、个别教育:

对消防意识淡薄的员工,要进行单独的个别教育,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疏忽而泱及他人.

(3)、防火巡查、检查

1、项目部和作业队每周安全检查,都要重视消防安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督促整改.

2、对火工品库、油库、材料库、森林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首先从重点部位消除火灾隐患。

3、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

发现火灾事故及时报警,报警电话:

119;扑救火灾的办法:

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4、各作业队和项目部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局指挥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5、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情况。

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的管理情况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其它有关情况。

6、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防火管理: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每个员工在下班前,将该关闭的电源予以关闭。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凡在材料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在专职安全员或工班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2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⑤大风天(4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保护现场:

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在现场勘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2、调查:

由综合部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事故调查。

3、处理: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7)、消防安全奖惩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谎报火警;

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强迫其它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发现火警,未及处理和报警的;

对安全领导小组检查指出的隐患,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上报公司予以解聘。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部、作业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2)、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我项目部再次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项目部将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3)、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位领导,原则上不能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4)、凡经过地方公安部门裁决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主要肇事责任时,事故造成的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5)、在企业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因自身原因发动机车(含走行机械)交通(机械)事故造成的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6)、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严重程度,仍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分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比照我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有关条款办理。

(7)、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时,事故单位必须按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逐级上报,待地方安全交通部门做出肇事责任裁决后,由上级依据确认。

(8)、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检查,特别是对各类汽车的检测、维修、保养的管理,不准带病运转的车辆上路行驶,从源头上保证我项目部的道路交通安全.

(9)、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我项目部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都必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遵章守法、文明驾驶、随时随地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设法抢救受伤人员,严禁逃匿。

否则,将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六)、安全奖罚制度

(1)、基本规定

对安全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队和个人,项目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大力表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奖励

在贵广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作业队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无职业病发生;无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无因责任的一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年负伤率低于2‰。

全面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的作业队,在每年年终,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奖给该队所属人员人均50—200元,奖给队长3000—5000元,技术主管各3000—5000元,奖给领工员、安质员员各800—2000元。

但不得重复领奖。

对预防预测事故、及时发现隐患、消灭事故苗头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项目部将根据成效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实行经济损失责任赔偿,即按责任的主次和情节的轻重赔偿事故造成的部份损失。

基数见下表:

损失价值(万元)

1.0以下

1.0—5.0

5.1—10

10.1—50

50以上

赔偿比例%

15—20

10—20

5—15

2—10

1—8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均按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的基数100%赔偿;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和次要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基数的50%—80%赔偿;其他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基数的20%—50%赔偿。

2、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的单位,除支付上级规定的罚款外,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罚款一万元,增加死亡一人加罚一万元,依次类推。

3、对发生一次职工致残事故,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罚款8000元,增加一人,加罚8000元,依次类推。

4、对发生一次重伤事故的,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增加一人,加罚5000元,依次类推。

5、对发生一次轻伤事故的,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增加一人,加罚2000元,依次类推。

6、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方无责任,不予罚款。

只要我方负责任(理赔原因除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事故责任者,按本制度第三条实行经济损失责任赔偿。

7、对虽无人员伤亡,但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部对事故责任者也按本制度第三条实行经济损失责任赔偿。

(4)、对违章违规的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不戴胸卡、安全员不带袖标或臂章、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违者每次每人罚款50元。

2、施工人员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安全绳,违者每次每人罚款50元。

3、施工人员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而从事特种作业或钻眼、爆破、喷浆作业,对单位领导每次每人罚款50元。

施工人员酒后进行施工作业,每次每人罚款100元;运输车辆和机械操作人员酒后驾车操作,每次每人罚款200元。

4、严禁在火工品库、材料库、氧气、乙炔房内抽烟或用火,违者每次每人罚款50元。

5、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没有安全防护(如不系安全绳,不铺设工作台,没有护栏等),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操作人员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章者50元。

7、不按规定保管或发放炸药、雷管、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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