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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

1.简述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主要区别。

答:

(1)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是有关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争议内容不涉及法律或劳动合同已规定的内容。

(2)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双方因为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3)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题很广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直都可成为权利争议的当事人;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受集体谈判主题的限制,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

(4)从解决争议的程序上,由于权利争议属于法律争议,因此它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利益争议的当事人不属于法律争议,因此解决也与权利争议有所不同,一般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方式。

2.简述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和主要种类

答:

劳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劳动监督检察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5)征收滞纳金。

3.刘某某在青岛市某医院工作,1990年5月辞职,其本人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

1995年5月,刘某某所在街道某居委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治保主任、支部委员、妇代主任、会计等工作。

1997年5月,经居民会议选举,刘某某正式当选居民委员会委员并在街道备案。

刘某某在居民委员会工作期间,每月从居民当选该居民委员会处领取由街道发的“津贴”——人民币380元。

刘某某工作至1999年10月月底,街道给付刘某某人民币380元作为补偿。

1999年11月18日,刘某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订立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要求该街道办事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该案?

为什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

理由是:

刘某某所在的街道辖区某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刘某某每月领取津贴,但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间无必然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拔付。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所在辖区的居民委员会具有工作上的指导职责和工作经费的拔付义务。

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委员间无必然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刘某某在居民委员会工作,每月领取由街道办事处拔付的津贴,并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刘某某与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刘某某的仲裁请求。

4.三大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0年招收同一工种的新员工50名。

三大公司在其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写明招聘条件为“男工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女工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女青年张某到该公司拒绝录用,她在各项考试中成绩优秀,但因只具备大专学历被三达拒绝录用。

张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三达公司录用张某。

三达公司不服仲裁,以确定招聘条件是企业行使的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达公司的聘用条件未做到男女平等,对聘用女工附加了过高的条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其确定的聘用条件无效,据驳回其请求。

请问:

张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

根据是什么?

答:

本案中,张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

本案中,张某依据《宪法》和《劳动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除非因妇女自身的因素或因工作条件不适合妇女工作,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员工时制定歧视妇女的条款,企业制定歧视条款,即侵害了妇女的就业权,妇女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就属于权利争议。

5.简述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

答:

(1)自愿性、

(2)灵活性、(3)可选择性

6.试述劳动争议协商的作用和意义。

答:

(1)有利于在友好的气氛中消除矛盾,维护未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2)有利于争议及时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3)有利于减少引争议处理带来的损失。

(4)有利于减轻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压力。

(5)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损失,符合劳动力弱势地位保护的客观实际。

7.简述劳动争议协商的原则与形式。

答:

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2)坚持平等协商原则;(3)坚持合法协商原则。

形式:

(1)即时协商;

(2)协商会议;(3)集体合同争议协商。

8.简述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

答: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会组织可以接受争议双方的请求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工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为争议双方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服务,促成争议解决。

当劳动争议双方就争议达成协议后,工会应当督促争议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9.某汽车修理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等业务。

1995年前,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职工积极性高涨,公司承揽了大量汽车修理业务,效益较好。

1996年1月,王某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职工散漫,坐等修理业务上门,致使企业效益直线下滑。

为鼓励职工的劳动致急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决定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决定在公司的内部实行集体承包责任制,由全体职工承保公司运输业务。

企业工会当即与公司内部实行集体承包责任制,由全体职工承保公司运输业务。

企业工会当即与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集体协商。

经多次协商,双方在承包的时间、期限及承包金额等方面达成一致,约定承包期为1年,子1996年5月至1997年4月;职工一方每年上缴公司承包金额100万元,但在剩余利润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职工一方提出利润的40%应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已解决公司职工长期以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而公司一方提出这样的分配利润不合理,公司应有继续发展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的60%应用于公司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由于意见不同,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职工无心工作,企业几乎瘫痪。

请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

本案是一起因签订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这属于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实际上是为争取自己的劳动利益获得用人单位和法律认可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没有被法律和合同确认之前,实际上只是一种利益,即利益争议是新权利方面的争执。

因此《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10.张某在1992年与某服装厂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后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工资低,张某从1994年3月开始与他人一起做生意,办理了停薪留职的手续。

后来单位经过整顿,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一律取消办理停薪留职。

单位将这一决定告知张某,限期在一周内做出抉择:

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与单位解除合同。

张某对单位的决定置之不理。

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单位与张某进行了协商,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张某与单位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双方的协议,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应履行协议,不能就此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为什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

按照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协商不是处理争议的毕竟方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是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的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一方当事人反悔,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征和原则。

答:

特征:

(1)调解主题协定;

(2)调节过程具有任意性;(3)非诉讼性。

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协商原则;(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原则;(4)处理简便、不收费原则。

12.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条件。

答:

(1)申请调解的事由属于劳动争议。

(2)调解申请人合格。

(3)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13.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答:

(1)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任意性的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可以中止仲裁时效。

14.冯某,1992年与某棉纺厂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后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工资低,冯某从1994年3月开始与他人一起做生意,经常请假,不到单位上班。

单位因管理松散,对其也未加处理。

后来单位经过整顿,加强对职工的管理。

1995年4月冯某再次请假,单位因生产任务紧张而未批准,解除冯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冯某不服,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用单位的处理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随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棉纺厂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冯某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同意其辞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但冯某在收到调解书3天后反悔,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单位的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冯某的申诉,冯某不服,又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

1.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为什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冯某的申诉是正确的。

因为该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以仲裁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已依法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调解书再行申诉。

人民法院也应驳回冯某的起诉。

因为该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调解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个案由再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答: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6.试述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答:

(1)三方原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实行三方原则,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2)强制原则。

强制原则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包括:

1)劳动争议中仲裁权统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

2)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3)劳动争议仲裁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具有独立性。

(4)一次裁决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即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合议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程序简便、收费低、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17.简述劳动争议特别地域管辖的内容。

答: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3)特别地域管辖。

18.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答: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试述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答: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而《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行政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0.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A市城东区。

2000年,张某与位于A市城西区的大美超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职务是导购员,工资为1000元,还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2001年1月8日,张某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张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1月10日,张某在未解除与超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以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城东区,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管辖异议申请,并裁决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不服,继续以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如何确定管辖权归属?

答: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其中“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本案中,张某居住地在城东区,但因超市在城西区,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城西区,因此本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1.申诉人赵某系被申诉人某公司的财务经理,申诉人称2002年2月1日,公司通知其因公司将与其他公司合并而需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第二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告知了赵某,赵某签收通知后留了一份通知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已提交仲裁庭,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辩称,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因公司合并,而是申诉人工作严重失职,属“过失性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为了证明子自己的主张,被申诉人向仲裁庭出具了一份已申诉人严重工作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复印件,并称原件已寄至申诉人,故只有复印件。

案件焦点集中到了被申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关系到底是根据何种理由,而要弄清该问题就必须确认双方各自举证的通知复印件究竟应以那一份为准。

请问:

仲裁庭应采信哪一方的主张?

为什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采信申诉人的主张,裁决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主张以赵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就以下两方面举证:

一是赵某“严重失职”的事实,而是公司以赵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已送达赵某手中。

22.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答: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5)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6)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2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1)权利。

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2)申诉人由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3)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4)提起诉讼的权利。

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4)辩论的权利;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义务。

包括:

1)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2)遵守仲裁秩序;3)提供证据;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5)缴纳仲裁费。

24.陈某于2001年3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2年7月15日,陈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就于第2日离开公司前往另外一家公司工作。

A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多次通知其会A公司上班,可陈某一直不予理会。

于是A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陈某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和其现在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因陈某擅自离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请问:

(1)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申请?

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那么陈某现在所在的公司在仲裁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陈某的申诉。

理由是该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依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2002年9月16日之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假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陈某现在所在的二公司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25.姚某是某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

2000年2月1日,姚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为2001年2月1日。

从2000年5月起,咨询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姚某5月和6月的工资500元。

但5月和6月的工资一直未支付,姚某也未索要。

2001年2月2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2002年10月,姚某向咨询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咨询公司拒绝支付,姚某遂申请仲裁。

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理由是该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依照《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姚某在权利受到侵害2年后才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具备仲裁申诉期限的中止条件,因此仲裁机构应裁决不受理该案。

26.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

答:

(1)申诉人是否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

(2)申请仲裁的正义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实效规定。

27.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程序。

答:

仲裁庭申诉和答辩——仲裁庭辩论阶段——仲裁庭辩论阶段——仲裁庭当庭调解——仲裁庭合议宣布仲裁裁决。

28.简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答:

(1)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书已经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即行结束;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此确定;3)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29.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性

答:

(1)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处理时效。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子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

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0.某县村办煤矿招收45名采煤工,分别与各采煤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每人每班必须完成日产煤定额,每顿煤给付工资15元。

一日,矿检统计认为各班次出煤所含煤矿石均超标,经矿长批准,每顿煤减负工资3元。

另外,对连续2与个月未完成生产定额的2名采煤工,经矿长批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2名采煤工认为自己体弱不能胜任采煤工作,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煤矿工给予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矿长对此不同意。

45名采煤工认为,矿检统计员检查那天出煤所含煤矿石均超标与事实不符,产煤质量符合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资。

……但要求煤矿给予每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

(1)45名采煤工申诉属于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

理由何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何种程序处理45名采煤工申诉案?

答:

(1)45名采煤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应提起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本案中45名采煤工与某村办煤矿因给付工资发生争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基于给付工资的同一事实,并索要工资的共同理由,属集体劳动争议,应提起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名采煤工与某村办煤矿因给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有共同的申诉理由,应提起个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6条的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特别审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45名采煤工申诉案,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即由3名以上单数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1.余某是某轮船厂职工,1998年10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期限为2年。

1999年5月,该厂经济效益下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5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由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厂房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

2000年1月,余某回家探亲时方知被单位辞退。

余某认为厂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回复劳动关系,遭到拒绝。

2000年2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

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根据现行《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厂方明知余某停薪留职,既不通知余某本人,也不通知余某家人,导致余某无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应认为余某的仲裁时效出现延长事由,仲裁委员会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32.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答:

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

(1)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引起的;

(2)劳动争议诉讼由劳动争议诉讼活动和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构成。

33.劳动争议诉讼有哪些特征?

答:

(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4.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哪些区别?

答:

(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劳动争议。

(2)诉讼当事人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诉讼当事人比较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3)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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