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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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版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地质灾害现状

  深圳市为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每年4—9月为雨季。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市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

全市地形地貌以低山、丘陵和台地为主,地形起伏大,地质条件较复杂,部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性较差,强降雨作用下易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市泥石流突发地质灾害比较少,在山区沟谷处偶有发生。

龙岗、坪山和大鹏部分地区分布有可溶岩。

近十几年来,上述地区很少发生岩溶塌陷突发地质灾害。

其他突发地质灾害在我市少见。

我市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地质灾害为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和山体崩塌地质灾害。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

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

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

  执行总指挥:

由市规划国土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市应急办: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预报,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等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安排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及建设资金。

  (5)市经贸信息委: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保障受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根据相关通讯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险公共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通信保障。

  (6)市财政委:

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制定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7)市人居环境委: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8)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0)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12)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督促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3)市司法局: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4)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5)市文体旅游局:

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6)市住房建设局:

负责组织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线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7)市水务局:

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8)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9)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监管受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港口区域、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等除外),防范次生灾害;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市城管局:

负责公共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建成后的自然保护区(除水源保护区范围)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2)市外办(港澳办):

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市指挥部向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涉港澳事宜。

  (23)市台办:

协调处理在深台湾地区居民在突发地质灾害后的有关事宜。

  (24)市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25)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6)市建筑工务署: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危及除水务、交通以外的由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27)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28)深圳警备区:

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29)武警深圳市支队、省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

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0)市水务集团公司:

负责管辖范围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31)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负责所辖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32)其他成员单位:

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国土委分管委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各项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市级应急预案。

  (3)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5)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指导、协助各区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防和风险预警工作。

  (8)建立和维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9)组织编制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10)制定年度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11)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12)指导、协助各区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工作。

  应急专家组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3运行机制

  预防、监测与预警

  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规划国土委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工作,鼓励报灾报险。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向当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各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各区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年汛期前,会同辖区住房建设、交通、水务、城管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由市规划国土委、市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市三防部门和预警所在地区政府。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政府及公众发布。

  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应急处置与救援

  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等报告灾情险情。

接到报告的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转报。

  (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辖区政府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4)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电话:

3)、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9)报告。

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

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

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

  (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6)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工作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规划国土委值班室报告。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事发地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新闻办;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市应急办应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协助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3)事发地的区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市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新闻办和事发地区政府配合,组织市指挥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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