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信用贷款的规章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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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信用贷款的规章和制度

我想知道信用贷款的规章和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

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

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

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

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

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臵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

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

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

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

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

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

业务发展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

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

审查核准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

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

信贷决策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

信贷决

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臵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

催收管理岗。

其主要职责是:

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臵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

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

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

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

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

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各支行要依托信贷管理部门或单独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集中审查审批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支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

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人事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科技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电子化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法律与合规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法律支持和相关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信贷经营管理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类客户(含其它组织,下同)。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__公民,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二)在服务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

(三)从事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备还款意愿和能力;

(六)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__明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具有固定场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收入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四)信贷业务实施前,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五)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六)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七)未经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九)未经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六条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七条严禁对下列公司客户客户提供信用:

(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__》(豫政办

【xx】10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吸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佘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贷款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村、农业、农

民服务的宗旨,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

严格按照经验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充分体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批小组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小组(下称贷审小组),贷审小组是贷款部门的信贷业务决策层;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贷审会是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董事会对各项信贷授权范围内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办会计和信贷人员组成;凡须报公司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须经贷审小组表决同意,总经理任组长。

贷审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

公司董事长不得担任贷审会成员,但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

贷审会和贷审小组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贷审会、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实行具休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其中,调查

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二)不同权限业务的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1、属于基层信贷人员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基层信贷人员为调查、审批责任人;信贷组长或指定审查岗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

2、属于公司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信贷组长或所指定的审查岗人员为审查责任人;信贷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

3、属于公司贷审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4、属于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经董事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工商业贷款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制度是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贷款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由经办信贷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责任人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同一级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责任

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责任移交表,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事)业法人、县域内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优势农业及农村产业化项目和个体工商户农户。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本制度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公司协作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在其账户内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__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巳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自然人须在申请贷款申领贷款证或公司签发

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七)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6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九)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佘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十)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机构应选择具备资质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实行一年一评级一年一授信,公司信贷部门对授信客户盛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佘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信贷部门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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