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讲义==-20181109(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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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讲义,河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法律规定。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定义: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经发现并检测确认后,县级公安机关判定其符合社区戒毒的规定,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及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戒毒治疗、辅导和帮扶的一种戒毒措施。

其出发点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最大限度教育挽救那些吸毒时间不长、成瘾程序不深、本人有戒毒意愿且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吸毒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的“半壁江山”,社区戒毒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

基层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是执行主体,可以自行设置专职队伍执行服务、购买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介入服务等;社区戒毒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和接受监督;它是一种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人性化戒毒措施;社区戒毒的时间是三年。

下列吸毒成瘾人员适用社区戒毒:

(1)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16周岁的;(4)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为什么要开展社区戒毒,当前禁毒形势的迫切需要。

总的来讲,吸毒人数日益增多,吸毒人员年龄偏向年轻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日趋增大。

有利于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

阿片类毒品戒毒效果差,巩固难、复吸率高,新型合成毒品滥用流行,仅靠强制隔离戒毒已无法解决这些难题,促使我们把工作重心前移至社区毒品预防,后移至加强社会管理和社区康复。

方便戒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促进其回归社会。

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之一,也是吸毒人员的最终归宿,吸毒人员对社区具有天然的归属感,社区的环境和氛围更利于吸毒人员提高戒除毒瘾的信心,重新获取新生的勇气。

有利于解决吸毒者人员的心理依赖和重返社会等问题。

社区戒毒可以发动社会力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戒毒资源,也有利于吸毒人员的家庭。

社区戒毒是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在我国禁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执行地点,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按照在户籍地执行为主、查获地(现居住地)为辅的原则,由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沟通后,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遵照有利于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与其家庭的联系,有利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的原则确定。

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的,社区戒毒措施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

1、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2、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3、戒毒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的;,组织机构,戒毒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担任,综治、公安、民政、卫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办公用房、电脑、资料柜等基本办公用品,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社区戒毒工作。

社区戒毒办公室应当制定悬挂下列规章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名单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3)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4)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5)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6)信息报送等其他规章制度社区戒毒工作小组:

每名社区戒毒人员建立一个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网格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聘用的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

按照每3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按期报到并与之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计划,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帮教、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就医、就业援助。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家属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4)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进行尿样检测;鼓励和动员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药物治疗。

(5)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社区戒毒人员请假外出、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或者提出社区戒毒执行地点变更申请的,按规定审核,及时报送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社区戒毒期满,提出评估意见,上报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

(8)做好各种台账、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协助公安民警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生活情况及行踪动态,做好帮扶、教育、管理工作。

二、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级分阶段的戒毒康复方案,并根据实际效果适时调整。

三、通过家访、见面谈话等多种形式,定期听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阶段性情况报告,有针对性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知识辅导、身心康复训练、谈话教育劝诫,并定期评估工作实际效果。

四、关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主动为其提供戒毒治疗服务信息和就医帮助,鼓励、帮助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就业援助。

六、协助公安机关定期不定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

七、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予以批评、劝诫教育,发现有严重违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社区戒毒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变更执行地的,接到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通知书后,15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

2、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3、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4、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进行吸毒检测;5、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法律责任,社区戒毒执行程序,报到,根据禁毒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车祸、重大疾病等事件的;2、近亲属遭遇疾病、死亡等重大变故,家庭需要戒毒人员照料的;3、被决定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戒毒人员应当向原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时限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扫描上传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无缝衔接,为防止社戒、社康人员脱失,提高社戒社康报到率和执行率,针对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报到,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严重的问题,工作中要落实必接必送措施,实现戒毒所(拘留所)与社区的无缝衔接。

对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由乡镇(办事处)与家属接回,并签定协议,最大限度减少漏管失控。

签订协议,戒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的基本内容:

社区戒毒人员的自然情况、住所和就医、就学、就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治疗、监护、辅导和检测的规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计划;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区戒毒人员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告知等。

签订协议时要充分考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保证既保证戒毒效果,又不影响戒毒人员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签订人:

社区戒毒协议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直接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还可以由政府委托的戒毒专业服务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协议。

社区戒毒协议样本,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甲方: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乙方:

姓名乙方基本情况: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公社戒/社康决字第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乡镇(街道)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甲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法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乙方采取必要的帮教措施;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3、通知乙方按规定进行尿样检测;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提出告诫;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7、为乙方提供社区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受以下权益: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2、根据社区戒毒(康复)计划定期向甲方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3、积极参与社区开展的社会活动;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检测。

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

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社区康复期间,根据社区康复的期限按照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的原则接受检测,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检测。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如有情况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3日以上的,须提前1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须提前15日向社区戒毒(康复)机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6、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按规定办理入组手续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备案,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需要变更药物维持治疗地点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7、享有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1、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或社区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六、此协议壹式两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乙方: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名:

乙方家属: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签名:

年月日,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针对每个社区戒毒人员都要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主任、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网格员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还可以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状态,调整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组成,比如社区戒毒人员如果是学生,可吸纳学校的教师为成员。

针对女性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1)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代表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小组的全面工作,全面掌握社区戒毒人员履行戒毒协议的情况,负责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措施。

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社区民警。

主要负责戒毒人员的戒毒知识辅导;组织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吸毒检测;负责采集、核实社区戒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录入、维护。

(3)社区医务人员。

主要负责戒毒人员生理、心理康复的辅导、咨询;戒毒医疗指导、应急救援和转诊服务;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指导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药物维持治疗。

(4)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戒毒情况,及时向工作小组其他成员通报。

提醒和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鼓励和帮助社区戒毒人员树立戒毒信心,早日戒断毒瘾。

(5)网格员。

负责吸毒人员日常管控、定期随访、谈话教育等。

(6)禁毒志愿者。

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开展社区戒毒有关工作。

制订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1)戒毒知识辅导。

主要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中的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工或者社区医务人员进行。

主要目的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工作。

(2)教育、劝诫。

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小组成员发现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要及时予以劝诫。

在教育和劝诫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

(3)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这是戒毒人员谋生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能力的重要途径。

(4)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如法律援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等措施。

社区戒毒的主要工作,为了使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更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内容,我们总结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几个步骤,为基层禁毒工作人员提供了便捷、适用、高效的工作思路和操作方法。

第一步,熟悉情况,搭建社区涉毒人员信息平台。

按照“地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经常性地全面筛查采集社区涉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轨迹信息。

如:

涉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吸毒动机、个人性格、现阶段的心理状况、家庭关系、社交网络、工作或生活情况等等,建立基础台账、个人档案,形成资料库。

了解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非常重要,可以使采取的措施更有针对性,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一般来讲,吸毒人员都有以下特点:

身体素质差,有的弱不禁风,有的因吸毒而并发艾滋病、肺结核、乙肝等疾病;认识很可能产生了偏差,正常人认为是危险的、可耻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却是正常的,理所当然的;具有强烈的自卑感,有的失去信心,自暴自弃,信念缺失,找不到人生的正确方向;因长期沉浸在毒品的幻梦中,好吃懒做,缺乏交往能力、劳动能力、为人处事能力;为了获得毒资,可能会不顾国家法律、社会道义,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把个人尊严抛之脑后。

同时,社会对他们也形成了偏见、歧视,社会环境使他们丧失了尊严;,第二步,风险分类评估。

对采集来的涉毒人员信息按照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进行分析研判、分类梳理。

评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

高风险类: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四)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五)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

中风险类: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六)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

低风险类:

高风险和中风险之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

第三步,分层次管理。

对高风险类: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依法处置。

2、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3、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以及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工作小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规律,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应当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列为公安机关情报预警处置对象,并动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做好送医就诊工作。

对中风险类:

1、对于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督促其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进行防复吸的宣传教育,并鼓励其继续戒毒治疗,巩固戒毒效果。

2、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3、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帮教矫正,社区民警应当跟踪掌握情况。

4、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和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小组开展走访调查、见面谈话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吸毒抽检。

对于低风险类人员,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注其现实表现。

第四步,做好无缝衔接工作。

一是出所衔接。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在出所时(行政拘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其家属、社区民警到场所接回,签订协议,确保不失控漏管。

二是就业安置衔接、社会管理衔接、家庭衔接等。

第五步,“五心关爱”,推荐就业。

许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具有强烈的自卑感,有的失去信心,自暴自弃,信念缺失,找不到人生的正确方向。

因此,要用“爱心”消除与戒毒康复人员的隔阂,使戒毒康复人员对社区戒毒专职人员产生信任;用“关心”促进与戒毒康复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使相互之间的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传达;用“细心”建立彼此之间的真情,以真挚的感情感动戒毒康复人员,使他们心怀感恩,努力改好;用“热心”搞好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服务工作,热情地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帮助、解答问题;用“耐心”帮助他们调整社交技巧,恢复社会功能,建立自信心,坚定改好的信念,找准人生的方向,促成他们回归社会。

对符合就业条件,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推荐到安置企业就业,对家庭条件好,本人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应将其个人情况收集上报,争取政策扶持,鼓励和帮助其自主创业。

对不具备推荐就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生活低保、医疗救治、民政救助等方法解决。

要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能力。

第六步,跟踪服务,延伸管理。

对滞留在社区的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要把帮教、服务、管理等工作延伸到家庭,做好全方位的服务管理工作。

对推荐到安置企业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要延伸到企业,积极配合安置企业做好捆绑式管理帮教工作。

第七步,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

档案除常规内容外,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还要写好个案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内容要包括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问题分析、服务目标和行动计划、服务过程及方法等。

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材料

(2)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名单(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5)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6)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1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记录(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1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1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14)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理记录(15)社区戒毒(康复)谈话记录(1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样检测记录(1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告戒毒(康复)情况记录(1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记录(19)社区戒毒(康复)季度评估表(20)社区戒毒(康复)年度评估表(21)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登记表(22)按期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意见表(23)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第八步,开展社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对居住在社区的所有人员进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组织志愿者对辖区内易染毒人群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教育,使禁毒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家庭。

第九步,进行预评估和结论评估,拟写评估报告。

对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要进行月小结、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总结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戒毒康复人员的脱毒情况、身心康复情况、尿检情况、操守率情况等,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

定期检测,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吸毒检测。

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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