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企业年金方案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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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企业年金方案优选.docx

北京市某企业年金方案优选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申请备案公司:

公司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签字):

员工协商首席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2009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

第三章企业年金参加人

第四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章基金管理方式

第八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第十章方案的修改与终止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并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待遇,本着对公司现行福利体系进行完善的原则,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国资委《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全体职工,并与职工的贡献挂钩,向临近退休的职工倾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经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愿建立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本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将经由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依法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方案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利益。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建立的程序是:

(一)由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起草外经贸系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控股公司所辖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进行讨论和修改;

(三)完善后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控股公司工会召集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审议通过;

(四)企业年金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五)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企业年金参加人

第六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自企业年金方案执行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的职工。

(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通知其填写书面申请,经批准签章确认后交由企业年金方案的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

2、对年金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企业年金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4、在在符合相关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款项;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义务

1、企业年金参加人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2、企业年金参加人授权工资发放单位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部分;

3、企业年金参加人授权外经贸系统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对其个人账户中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八条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符合以下条件时,须退出本方案:

1、企业年金参加人可以向企业申请,主动退出本方案。

2、企业年金参加人由于下列原因,必须退出本方案:

(1)劳动合同期满并且终止的;

(2)劳动合同期未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或病退手续的;

(4)出国(境)定居的;

(5)在退休前死亡的。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1、企业年金参加人可以自愿退出年金方案,须在退出时向企业提出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确认后生效,并在次月终止该年金参加人的企业年金缴费。

2、企业年金参加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方案,该职工退出年金方案于劳动关系终止日起生效。

3、企业年金参加人因退休、退职、出国(境)定居、退休前死亡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方案。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后的处理

1、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后,企业缴费和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义务在退出本方案生效当月起终止。

2、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年金方案后,由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一并中止。

3、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本方案时,如果达到了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领取条件,可以办理领取;如果没有达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领取条件,将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账户进行转移或保留处理。

如果企业年金参加人未能在退出本方案生效日后30日内向企业及受托人提出书面请示,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账户进行保留处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方式

第九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和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按1:

1比例相匹配。

企业年度缴费额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一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方式

(一)企业年金按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8.33%提取,按企业年金参加人的缴费额逐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1、普惠型企业年金

以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上年收入统计作为企业缴纳企业年金的基数,缴纳比例为5%。

企业、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

依据企业年金参加人年收入统计每年确定企业缴费基数,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2、补偿型企业年金

依据北京市国资委“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的规定,企业自建立企业年金之月起,退休职工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各种福利待遇,同时对距退休十年内的中人建立过渡补偿机制,中人补偿的额度为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3.33%。

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十年内退休的员工,除按上述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确定个人缴费额以外,还应在退休前最后一期缴费时由企业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追加中人补偿缴费,使其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总额达到同级别退休人员预期寿命企业补贴总额,以弥补老员工积累的不足。

中人补偿缴费=同级别退休人员预期寿命企业补贴总额—企业缴费额

同级别退休人员预期寿命企业补贴总额=同级别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月标准×退休到预期寿命(80岁)的月数

第一十一条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缴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标准列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第一十二条停缴和恢复缴费

(一)企业停缴和恢复缴费

1、当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可以暂停企业缴费,待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

企业缴费暂停后,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缴费也可以相应暂停。

2、企业恢复缴费后,对暂停缴费期间的欠缴没有进行补缴的义务。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停缴和恢复缴费

1、企业年金参加人面临特殊的经济困境,可随时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经企业签章确认后生效。

企业年金参加人缴费暂停后,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

2、暂停缴费后企业年金参加人可以申请恢复缴费,但不能再对暂停缴费期间的欠缴金额进行补缴。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一十三条企业缴费和企业年金参加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归其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依据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的权益归属规则进行归属,已归属权益归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所有,未归属权益收回至企业账户(见第十五条)。

第一十四条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规则是: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退职、病退和退休前死亡,其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归属比例为100%。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者出国(境)定居,其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其为企业连续服务年限(包括试用期)进行渐进式归属,见下表:

企业年金参加人本企业工作年限

权益归属比例

不满3年

0

满3年不满5年

30%

满5年不满8年

70%

满8年

100%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由于违法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归属比例为“零”。

(四)如因三十八条

(一)款之规定引致本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则企业缴费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归属比例为100%。

第一十五条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当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者出国(境)定居以及由于违法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形成的未归属权益收回至企业账户。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一十六条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xxx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机构担任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一十七条个人账户的开立

账户管理人为每个企业年金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一十八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

(五)待遇审核支付;

(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一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并且新调入企业之企业年金计划可接受转入,经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确认后,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中。

(二)如果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新调入的企业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发生其他由于新调入的企业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予以转移。

当符合可领取条件时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保留后,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时),个人账户注销。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四)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个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一条企业账户

(一)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建立一个专门的企业账户,用以归集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出国(境)定居以及企业年金参加人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收回的其企业缴费部分形成的未归属权益。

(二)企业账户的余额按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缴费基数等比例分配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缴费;

(三)上述缴费资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一)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其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四)控股公司将年金资金收缴归集到外经贸系统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年金账户,由受托机构进行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分配

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企业年金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化的投资净收益分配方式,按月足额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八章企业年金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领取条件

本方案企业年金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为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0岁和女干部满55岁)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依据国家规定办理了病退手续;

(三)退休前死亡;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领取权益的确定

(一)当企业年金参加人由于第二十五条

(一)、

(二)和(三)原因申请领取时,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

(二)当企业年金参加人由于第二十五条(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支付方式

(一)当企业年金参加人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参加人应向企业提出书面领取企业年金的申请,企业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支付给企业年金参加人本人。

(二)当企业年金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时)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企业年金参加人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企业年金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时的税收处理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成立外经贸系统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委托外经贸系统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法人机构(受托人),并由选定的受托人在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利益的基础上选择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

委托外经贸系统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督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并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三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水平及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及本方案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督方式

(一)本企业年金方案接受国资部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本方案接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的监督;

(三)本方案同时接受来自法定社会机构的监督;

(四)本方案随时接受来自各监督机构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及企业年金参加人同意接受仲裁机构之最终决定。

第十章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一)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对方案进行修改:

1、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并获得企业同意,方可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2、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3、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4、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情况。

(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1、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

2、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按企业管理级次报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

4、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5、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年金参加人和受托人;

7、每次修改后,方案修改前所规定的企业和企业年金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企业和企业年金参加人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第三十八条企业年金方案的终止

(一)如出现以下条件,企业可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1、企业出现被兼并、被收购、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情况;

2、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本方案被国资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为无效;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在新的情况下继续实施;

5、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或企业业务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1、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2、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报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4、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年金参加人和受托人;

6、按照本方案第三十九条

(一)企业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终止缴费

(一)企业终止缴费

1、企业终止缴费的条件

当本方案由于第三十八条

(一)的原因终止时,企业缴费终止。

2、企业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企业终止缴费后,本方案终止,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缴费也同时终止。

(l)除因三十八条

(一)2、3引致本方案终止,本方案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并制定分配方案,将企业账户中的所有权益,按企业年金参加人权益比例分配到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中。

但处于保留状态及领取状态的个人账户无权参与本项权益分配。

(2)本方案终止后,如果企业年金参加人未能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则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账户转移至其他企业年金计划中作保留处理。

企业年金参加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终止缴费

1、企业年金参加人终止缴费的条件

(l)企业年金参加人按照第八条退出本方案;

(2)企业年金参加人死亡、退休、病退和出国(境)定居。

2、企业年金参加人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企业年金参加人因退出本方案终止个人缴费,按照第十九条办理企业年金的转移、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参加人因死亡、退休、病退和出国(境)定居终止个人缴费,按第二十五条办理领取。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企业和受托人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参加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四十一条企业年金参加人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情况、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待遇支付情况、权益归属情况及投资组合单位净值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每个本方案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受托人向企业年金参加人提交书面的《成员周年权益报告书》,列明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账户积累的权益总额、供款情况、领取情况、已归属权益总额以及其他有关的账户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案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由xxx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自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附件: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试点企业名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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