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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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

XXXX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次修订版)

第一章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第一条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

XXXX创新服务联盟

第二条组织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联盟各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二)统一规划原则:

根据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北斗产业发展需求,联盟就产业服务、项目优化、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发与应用等任务提出统一规划,推进资源共享和服务互通,避免联盟成员内部的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三)分工原则:

联盟成员本着为XXXX行业服务的工作宗旨,合适有效、脚踏实地、分工协作地为商用车和乘用车提供服务。

(四)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服务情怀)、共享利益(开源节流)、共担风险(责任义务)、共同发展(抱团取暖)的长期结盟服务共同体。

(五)开放共享原则:

联盟是具公信力的、提供跨区服务的开放性组织,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不断地吸收优质的、以卫星定位服务商为主体的成员加盟,充分整合政、产、学、研、用、资等多方面资源,建立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共享机制,谋划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参与,形成面向全行业开放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行业共性创新服务平台,推进XXXX服务产业的自主创新。

第三条联盟宗旨

联盟以"尊重、创新、互促、共赢"为精神,以实现“心系车主,情系服务商,促进共赢”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以互促共进为过程、以成果分享为目的,以推动中国XXXX产业的发展壮大为己任。

第四条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一)联盟业务指导单位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

联盟在运行过程中接受相关委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其汇报联盟情况和工作进展。

随着产业的推进,加强与以上各相关部委的沟通与对接,促进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健全体系和机制,落实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加强与关联业务联盟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在创新服务推广应用等方面建立合作互动,促进技术融合和产业发展。

(三)加强与相关大学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为行业发展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与前沿技术储备。

第二章联盟的目标、任务及分工

第五条联盟的目标

根据国家交通产业战略性发展的长期规划,联盟将建立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合作的服务平台,推动汽车产业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聚焦战略目标,提出重点领域,明确发展方向,促进成员单位的发展,进而提升成员的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相关委局指导,参与制定和推进XXXX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

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为XXXX服务商等提供决策咨询及增值服务。

(二)推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互动、互助合作。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跨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政府资助项目及成员单位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品推广应用。

(三)协调行业管理运作,规范行业市场行为。

配合政府和行业制定和宣贯国家、行业标准、地方规范,在政府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检测和认证、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推进产业落地服务和公共平台建设。

(四)建立联盟信息共享与发布的互动平台,组织行业性的论坛、年会、技术研讨会、成果推介会等会议,组织合作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建立联盟网站、出版刊物与简报等,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

第七条联盟成员单位分工

联盟根据成员单位不同情况,在应用推广、标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落地、增值等)网络布局、人才培养等领域进行分工合作。

成员单位在具体项目中的任务分工,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协商。

成员单位各方另行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有关分工协议,通过协商实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

理事会和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联盟内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义务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的发展方针与工作任务。

2、决策联盟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

3、选举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秘书长。

联盟理事长个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4、审议联盟重大修正案。

5、决定联盟规章制度。

6、协商解决联盟内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7、审议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审议联盟成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9、协商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联盟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共享。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11、决定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采取会议议事规则,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属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因故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采用投票表决制,只有在超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的情况下理事会方可通过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以决议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单位公告。

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

理事如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和表决。

第十条监事会和监事

本联盟设立监事三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监事会,设立监事会主席。

监事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的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及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理事会决议。

(四)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理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和政府相关组织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组成和职责

(一)秘书处是联盟常设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协调、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可指定一名常务副秘书长。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在联盟成员单位中产生,报理事会备案;秘书处专职人员通过联盟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单位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秘书处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身体健康,可以坚持工作。

4、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三)秘书处职责:

1、组织落实理事会各项工作,负责联盟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按联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制定和修改联盟规章制度,提请理事会决定后执行。

3、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5、拟制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6、负责项目的申请、验收、鉴定等组织工作,如争取政府的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社会赞助等。

7、对具体项目和联盟成员间发生的知识产权和成果共享等事宜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8、组织联盟各种会议,组织考察、培训等有利于联盟成员单位发展的活动。

9、受理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申请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10、对严重违反联盟协议或管理制度的成员单位,可以向联盟理事会建议,做出纠正或除名。

11、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12、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及内部分担责任方式

(一)联盟秘书处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以联盟名义签订各类协议和文件。

(二)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和文件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理事单位分担。

(三)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和文件或进行其他行为,并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在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情形下,由做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在联盟内部有成员予以追认的情形下,则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和文件或进行其他行为,并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由相关联盟成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所有以联盟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等文件均须报备联盟秘书处,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科研院所、产业园区、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在XXXX服务产业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服务业绩基础。

(三)自愿遵守联盟章程。

(四)相关组织、机构和企业可以成为非表决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二)根据有关协议,参与联盟项目的开发与合作。

(三)根据有关协议,可使用联盟的技术成果或与其他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和成果。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种服务交流活动与合作。

(五)可以书面形式对联盟运行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等权利。

(六)享有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维护联盟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尊重理事会的决策。

(三)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等,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任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为参与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产业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五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守联盟技术秘密。

(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联合联盟成员共同承担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七)按联盟章程规定缴纳联盟费用。

(八)遵守联盟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加入

接受符合条件的成员单位申请加入联盟,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秘书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

在闭会期间,秘书处可受理非联盟单位申请,提交下次理事会追认。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

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在不影响联盟存在以及联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理事会形成同意退出决议,向联盟成员大会通报并通知该联盟成员。

该联盟成员自收到秘书处通知之日起正式退出联盟。

(二)联盟成员申请退出联盟时,即不再享有与联盟有关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相关协议书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秘书处核实并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做出除名的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丧失联盟成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拒不履行成员义务。

(二)滥用、冒用联盟名义并给联盟造成恶劣影响。

(三)泄露联盟内部机密给联盟造成重大损失。

(四)因违法或违规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重大经济或知识产权损失。

联盟成员被联盟除名时,即不再享有与联盟有关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相关协议书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的变更

联盟成员如因分立、合并、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其原主体资格消失的,其联盟成员资格由新主体向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即可完成变更手续。

联盟成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立、合并。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构成及职责

联盟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组成。

(一)理事长单位职责

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个,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推选担任。

1、把握总体工作方向,制定整体发展计划,负责各项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2、确定联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协调内部各成员的关系,促进联盟的稳定和谐发展,维护联盟的正当权益。

3、组织和协调秘书处工作。

4、组织审定联盟工作计划,监督和协调联盟工作。

5、定期召集联盟会议,进行工作总结。

(二)副理事长单位职责(联盟外协资源、大区负责)

联盟设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由大区负责单位、行业主管单位、相关行业组织、行业专家、外协资源单位等组成,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推选担任。

1、在理事长单位的带领下工作。

2、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领域和区域的工作。

3、带头发展会员,壮大联盟队伍,关心并参与支持联盟的一切活动。

4、自觉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树立联盟的整体良好形象。

5、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联盟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在联盟决议的基础上,拥有本领域和本区域的工作决策权和项目优先权。

7、拥有联盟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常务理事单位职责

联盟每个省市自治区(含部分省份的副省级城市)设常务理事单位1个,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推选担任。

1、在联盟和大区的领导下工作。

2、认真负责完成联盟安排在本省的各项工作。

3、带头发展会员,壮大联盟队伍,关心并参与支持联盟的一切活动。

4、自觉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树立联盟的整体良好形象。

5、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联盟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在联盟和大区决议的基础上,拥有本省的工作决策权和项目优先权。

7、拥有联盟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四)理事单位职责

联盟每个地级城市(含部分省份的副省级城市)设理事单位1个,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推选担任。

1、在联盟、大区和各省的领导下工作。

2、认真负责完成联盟安排在本地区的各项工作。

3、带头发展会员,壮大联盟队伍,关心并参与支持联盟的一切活动。

4、自觉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树立联盟的整体良好形象。

5、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联盟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在联盟、大区、各省决议的基础上,拥有本地区的工作决策权和项目优先权。

7、拥有联盟相关决策的参与权。

(五)会员单位职责

联盟设会员单位若干,单位和个人申请皆可,由联盟理事会推选加盟。

1、关心并参与支持联盟的一切活动。

2、自觉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树立联盟的整体良好形象。

3、对联盟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拥有联盟相关决策的参与权。

第五章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

(一)联盟项目来源主要包括:

1、以联盟名义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以联盟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如技术有偿援助、技术有偿培训、有偿分享联盟资源等项目。

3、联盟自主开发项目。

(二)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1、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由秘书处负责组织相关联盟成员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进行申报。

2、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对于项目申请指南中明确指出可由联盟牵头申报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和自己的优势,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以联盟名义申报,如有多个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由秘书处汇总并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确认。

3、以联盟名义自主开发项目。

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汇总并报理事会备案立项。

4、在联盟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对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二十二条联盟项目的实施

由联盟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提出单位代表联盟承担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向理事会通报,有关项目具体职责和管理程序可参照国家或深圳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由联盟承担的项目可以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单位和人员按计划进度定期向秘书处汇报,重大变化可以向理事会提请评审。

秘书处可邀请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估、监管等。

承担政府计划项目的须按照该项目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联盟项目的验收

(一)联盟项目实行预验收方式。

在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正式验收会议前,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和联盟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形成预验收专家组,对课题进行预验收。

对于预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给出处理意见,并向项目立项单位和联盟理事会报备。

(二)通过预验收的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最终验收。

第六章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以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政府项目资助、社会募集、银行贷款、联盟项目收益分成等部分组成。

包括:

(一)联盟会费,由联盟理事会确定并以规范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联盟成员单位入盟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联盟理事会确定,一般不予退回。

收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

10万元人民币/年

副理事长单位:

5万元人民币/年

常委理事单位:

2万元人民币/年(联盟发起单位自动列为常委理事单位,并免会员费2年)

理事单位:

8000元人民币/年

会员单位(卫星定位服务商):

免费

会员单位(非卫星定位服务商):

2000元人民币/年

(二)以联盟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联盟项目、国家课题项目、地方政府课题项目,联盟企业通过联盟项目取得收益的5%作为联盟管理费。

(三)以联盟名义进行技术、资源、推广等等方面获得的收入。

(四)以联盟名义接受的社会募集的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助等经费。

(五)联盟成员技术创新活动的自主投入资金等。

(六)活动赞助。

(七)其他渠道资金。

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用途

(一)联盟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办公费用、会议费用、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出版刊物、网站建设与维护等。

(二)联盟承担的国家及地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三)政府资助、成员单位配套资金、社会募集、银行贷款及联盟收入和联盟自主投入等资金,主要用于联盟自主技术创新活动,标准研究,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应用、重要示范工程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试验验证以及联盟重大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联盟经费管理

联盟秘书处为经费管理机构,依托相关行业协会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

联盟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一)办公经费的管理:

由联盟秘书处制定办公费用年度预算,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按批准的预算管理使用,每年度向理事会递交经费使用报告。

(二)联盟项目经费管理:

政府财政资助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

(三)联盟技术创新活动经费管理:

由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及财务专家对联盟创新活动项目及经费使用方案评审,秘书处根据评审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并监督使用。

第七章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联盟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二十八条联盟收益分配原则

联盟的收益是联盟组织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由联盟的第三方机构确定分配规则,分配规则按照成员对联盟和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

本联盟推荐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立项的SSIPEX专利联盟利益分配模式,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评估、统计计算等的过程,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应遵循联盟常务理事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一)参与项目的联盟成员各方在加入联盟前所具备的知识产权、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仍归联盟成员自行其享有。

(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参加项目的联盟成员应签订相关项目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投入已有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条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联盟成员单位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联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

(一)联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第二十八条。

(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则。

(三)对于后加入的知识产权,遵循:

1、原联盟成员同意新知识产权的加入。

2、新联盟成员同意已有的分配方法和规则。

3、分配规则不受新知识产权加入的影响。

(四)对于失效的知识产权,遵循:

分配规则不受失效知识产权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联盟知识产权保护

(一)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联盟各成员向其他联盟成员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所有或合法拥有的任何技术秘密、版权、商标、产品研发计划、预测、策略、规范、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等,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联盟各成员向其他联盟成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向对方授予任何关于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

(三)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所有。

联盟成员一方转让其知识产权时,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由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共有效。

(四)在形成项目技术成果后,经联盟成员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

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定,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等内容。

联盟成员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联盟成员一方如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联盟成员其他方可替代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五)联盟成员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

联盟项目启动时,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时签订技术保护协议,技术保密条款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

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由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但须联盟同意。

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技术秘密。

(六)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完成方共有。

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行使权利前,应签署对权利行使内容的协定,明确联盟成员各方行使权利的方式,范围,时间的基本内容,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收取使用费的分配方式等内容。

联盟成员合作各方单独行使共有的权利应当取得联盟的同意。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八章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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