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docx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6/10/2e59ef75-d9ef-4299-9963-8b1f88b616bd/2e59ef75-d9ef-4299-9963-8b1f88b616bd1.gif)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
辖区内“水路运输业”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程序:
1、国内沿海运输、或者是: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运输、或者是:
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的运输航线,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
增加运力应先审批后购置(建造、租赁),即“先筹后开、先证后照、先批后建”的原则。
(审批机关:
交通部。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只是审核机关。
)
2、天津水域运输航线的,属网上并联审批。
也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长期的营业执照。
(审批机关: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
四、行材料政许可需要提交:
(一)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报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筹建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力筹建情况、水运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效益分析等。
);
4、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6、高级管理层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确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10、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11、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站点,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文件。
12、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3、办公地点证明。
14、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二)办理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应提报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开业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筹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名录表;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安全管理制度;
8、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11、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12、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五、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有关条件:
(一)沿海运输:
1、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
2、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
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含)以上;
3、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20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含)以上;
(二)内河运输:
1、普通货船300载重吨(含)以上;
2、液货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
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含)以上;
3、经营内河客运:
普通客船5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5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1500载重吨/50客位(含)以上;
(三)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企业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船员及适任证书,与船舶适应。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3年以上。
4、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船、河船经历并持有与客运、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行政许可期限:
(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二
一、行政许可范围:
辖区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
“属网上并联审批”(审批机关: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开业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资信证明;
7、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9、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11、企业业务人员情况表;
12、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50万元人民币。
七、行政许可期限:
(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三
一、行政许可事项:
辖区内“客运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设立道路客运企业应具备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具有合法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
3、驾驶员三年以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从业人员经专业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客运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报名;
3、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4、法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5、营运车辆照片及保险证明;
6、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材料;
7、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须持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的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证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四
一、行政许可事项:
辖区内“货运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设立道路货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从业资格不超过60周岁具有驾驶证的驾驶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须持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的证明;
5、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的书面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货运经营者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五
一、行政许可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法的资信证明;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材料;
5、法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6、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与维修级别相对应的技术标准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行政许可程序与时限: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准许的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六
一、行政许可事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品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从业人员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3、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级主管及上级安技部门书面证明;
4、合法的资信证明和事故赔偿保证金。
5、本年度第三者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6、购车申请书;
7、办公场所、停车场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聘用合同;
9、车辆行车证、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10、车辆状况证件;
11、保健机构、防护清洗、车辆消毒排污处理证明;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危险货运经营者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七
一、行政许可事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4、合法的资信证明;
5、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资料;
6、法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证件;
7、健全的业务操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文字资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准许的站(场)业务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八
一、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运输业管理实施照后备案
二、行政许可依据:
《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第29号令
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
1、办理公路、铁路、水运、航远以及联运货物的托运、中转、接取、送达和结算。
2、办理集装箱多式联运、托运、装(拼)拆箱及接取、送达、中转、换装等业务。
3、经营的上项业务中的仓储、堆存、零担寄存、包装整理业务。
4、为货主办理代购、销、储、代办运输手续以及有关业务的信息咨询。
5、代办、代售、联售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售票、代办行包运输、经营客运中心等。
6、经有关部门批准,代办报关、报验等与境外运输相关的手续。
四、实施照后备案的程序与时限:
1、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须持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到市联运办公室派出机构,塘沽区联运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在滨海信息中心),并领取联运行业专用票证。
2、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联运经营者名称或字号、住所、性质、经营范围、方式、期限等,办理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后,须到市联运办派驻本区的联运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3、联运经营者因歇业、撤销、破产、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联运管理处办理注销备案,并缴销各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