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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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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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12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

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

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

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

许某职务:

书记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

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乡村三队村民,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______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

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

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年月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

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

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

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

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

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

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

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

”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

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

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__X

  日期:

20__年X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

周某某,身份证号码:

43011911194013,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

HH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

,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__】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20__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

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

据此,20__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

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20__年1月2日以(20__)政国土字第00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

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

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__)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__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__)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

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

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__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

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20__)6号文件及H建发(20__)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申请人:

__X

  日期:

20__年X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住所:

____x,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

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不服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__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__)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

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

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21号”听证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

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

理由为:

“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

“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________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__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

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__〕61号和〔20__〕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

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

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____x人民政府

  申请人:

(公章)

  代理人:

__x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蒋勇

  住所地:

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

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铿

  住所地: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

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渝

  住所地: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__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

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

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

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__)江字第0008号关于华新都市花园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

__县__中板厂,住所地:

__县__镇__号。

  负责人:

__X,职务:

厂长。

  被申请人:

__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__,职务:

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__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__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__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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