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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

(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

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定义

4.1消防器材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

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

5职责

5.1安全监察部职责

 

5.1.6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

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

5.1.7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5.1.8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5.1.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职责

5.2.1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2.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2.3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

5.2.4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5.2.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

5.2.6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7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

6质量要求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7工作规范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7.1.2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

7.1.5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7.1.6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7.2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7.2.1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7.2.2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7.2.3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7.2.4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

7.2.5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6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7.3防火巡查

7.3.1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7.3.2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7.3.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3.5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7.4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7.4.1地铁范围内举办的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7.4.3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7.4.4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7.5电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5.2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

7.5.3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

7.5.5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

7.5.6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

7.5.7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

7.5.8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7.5.9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

7.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7.6.2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3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

7.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7.7.1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7.2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7.3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

7.7.4消防演练前,各中心(部)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

7.7.5每次消防演练结束,各中心(部)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7.8.1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

7.8.2失火中心(部)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7.8.4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企业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

7.9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2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范围、内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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