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西安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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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西安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西安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保证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和谐铁路建设。

第三条奖惩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奖惩工作的目的是: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夯实安全工作基础,确保运输生产有序可控,促进运输生产和其它任务全面完成,为路局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铁道部和本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各单位及其所属集体(车间、班组)和职工。

对于职务由铁道部任命或经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或处分时,除本办法规定外,还须按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奖励

第七条奖励是对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或集体,给予的荣誉或物质的鼓励。

第八条奖励种类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

周期性奖励分为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即时性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

第九条对获得周期性奖励或即时性奖励的集体和职工,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是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十条奖励条件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职工,可给予即时性奖励:

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

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勇于保护国家、企业财产,使国家、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安全生产,遵守规章制度,抵制违章蛮干,杜绝违规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在运输生产、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和各种不良行为中,事迹突出的;

8.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9.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按路局当年评先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奖励权限:

1.铁路局对局属单位及其所属车间(部门)、班组和全体职工,有权给予本文第八、九条所规定的各种奖励;

2.基层单位对所属车间(部门)、班组和任免权内的职工,有权给予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以及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即时性奖励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任一款规定者,给予集体或个人记功,其中成绩特别突出者,给予集体或个人记大功。

第十三条在部门或系统内开展的评先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在系统内授予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称号。

第十四条物质奖励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述标准进行奖励。

(一)周期性奖励标准:

1.路局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800元,先进单位人均20元,先进车间人均25元,先进班组人均80元;

2.系统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300元;

3.按路局文件规定,以集体形式开展的一年一次评比活动,奖励标准为:

单位人均15元,车间人均20元,班组人均30元;

4.局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参赛30人以上的竞赛项目,奖励全能选手前十名;参赛30人以下的竞赛项目,奖励全能选手前五名。

按名次奖励标准依次为2000元、1800元、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

其中对于获得30人以上竞赛项目前两名和参赛30人以下竞赛项目第一名的选手,上报铁道部授予“全路技术能手”称号。

对于获得30人以上竞赛项目3至5名和参赛30人以下竞赛项目2至3名的选手,由路局授予“全局技术能手”称号;

5.局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全能选手前五名。

按名次奖励标准依次为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

其中获得全能前三名的选手,由路局授予“全局技术能手”称号;

6.在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及取得铁道部认可名次的个人,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发给奖金。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获参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及有关人员分别按每人500元、300元、200元予以奖励;

7.年度推荐评选为全路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按铁道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年度推荐评选为全局技术能手称号人员,给予每人500元奖励。

(二)即时性奖励标准:

1.对防止一般A类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者,视情节发给2000元至5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者发给6000元至10000元的奖金;

2.对防止一般C类、B类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铁路交通事故者,视情节发给1000元至2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者发给3000元至5000元的奖金;

3.对防止一般D类事故者,视情节发给500元至1000元奖金;

4.除本条

(二)项上述规定外,符合本文第十条其他条款之一者,由路局领导决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对所属车间、班组、职工的奖励标准,参照本文第十四条有关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部、省级表彰的各类先进、标兵,已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

没给予物质奖励的,由路局按本文第十四条相关标准奖励。

第十七条为体现奖励的严肃性,表彰范围和人数原则按下述标准控制:

1.路局表彰范围和人数:

先进单位不超过基层单位总数的30%,先进车间不超过车间总数的5%,先进班组不超过班组总数的3%,先进个人不超过全局职工总数的0.8%;

2.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参评基数确定比例:

基数为100及以下的按20%掌握,基数为101-200的按20%-12%掌握,基数为201-500的按12%-8%掌握,基数为501-1000的按8%-5%掌握,基数为1001-3000的按5%-2%掌握,基数为3001-5000的按2%-1.4%掌握,基数为5001-10000及以上的按1.4%-1%掌握;

3.各基层单位表彰范围和人数比例,可比照本条1、2款执行。

第十八条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所在单位据实填写奖励呈报表(见附表1、2),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立即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通知呈报单位进行公示。

对奖励事实无异议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奖励决定及相关材料存入职工档案。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的奖励工作,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

三、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是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给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教育方式。

第二十条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中降级是指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一般降1至3档。

撤职处分主要用于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铁道部或路局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施工网络流程图规定,以及营业线计划施工的规定,给企业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危及运输安全或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冲击工作场所或行车指挥重地,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4.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饮酒、打牌或擅离职守,以及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5.故意损坏机具设备或承运货物,以及野蛮装卸、粗暴待客,给货主、旅客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差错或产生废品,以及故意浪费原材料、能源,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7.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损公肥私,挥霍浪费企业财产行为的;

8.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假公济私、敲诈勒索、损害路风路誉,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9.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上述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期限。

警告,三个月;记过,六个月;记大过,九个月;降级,十二个月;撤职,十二个月。

职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周期性评先。

第二十三条处分权限:

1.铁路局及基层单位对任免权限内的职工有权给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各种处分;

2.各基层单位对上级任免的干部,有权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处分等级认定

(一)对造成行车事故、伤亡事故及其它事故的责任者,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对造成一般A类、B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2.对造成一般C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记过处分;

3.对造成一般D类事故及其它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

4.对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或造成旅客列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提高一个处分等级进行处分;

5.对造成事故的重要或次要责任者,降低处分等级进行处分;

6.对造成一般A类以上(不含A类)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者,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对发生一般A类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至记大过以内处分;

2.对发生一般B类或C类责任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撤职至记大过以内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至记过以内处分;

3.对发生一般D类责任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降级至记过以内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至警告以内处分;

4.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旅客列车事故的,提高一个处分等级进行处分。

(三)除安全事故处理外,对发生本文第二十一条其他款项之一的,按性质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性质非常严重的,给予撤职至记大过以内处分;

2.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至记过以内处分;

3.性质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警告以内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职工处分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权限属于基层单位行使处分的,由被处分者写出书面检查,车间(部门)在核准事实、取得证据、听取职工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并提出处分建议(见附表3),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通知形式公布,并按规定送达本人。

职工的处分通知和处分相关资料应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2.按权限由路局行使处分的,由基层单位在核准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处分建议(见附表3),连同被处分者的书面检查,一并报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在对错误事实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起草处分决定,征求工会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做出后,按职工身份分别由路局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下达处分通知,由基层单位将处分通知送达本人并按本条1款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存档事宜;

3.对路局机关或附属单位职工的处分,由职工所属处室,在核准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处分建议(见附表3),连同被处分者的书面检查,按职工身份分别交由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办理处分手续和其他相关事项;

4.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对拒不履行职责的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停职处理。

待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完结后,再按处分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职工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客观地做出处分决定。

决定作出后,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听取申辩。

第二十七条对职工处分时,本人拒不写检查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符合本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到做出处分决定一般不超过30天。

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职工对处分不服,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十日内向本单位或路局提请申诉。

对职工的申诉,由工会、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或路局复议后形成书面结论,并答复申诉人。

申诉人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所在单位或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条对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职工,如需调整其工作岗位,以及受撤职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并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受处分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其工资、奖金等进行考核,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铁道部或国家有关规定,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奖励工作统一归口劳资部门管理。

奖励办法的制订,奖励基金的计划和使用,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及奖励形式的确定等均由劳资部门负责审核,主管劳资工作的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以劳字号文件公布执行,严禁政出多门。

路局各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技术组织措施等,原则上不得夹带涉及奖励的条款和内容,确需涉及奖励条款和内容的,必须经劳资部门审核会签。

第三十四条职工惩处工作按责任分工分别由劳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处分决定以劳资或人事文号公布。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或安监部门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可以向劳资、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相应的奖惩规定,但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劳动和卫生处负责解释,前发《西安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西铁劳卫〔2008〕84号)同时废止。

附:

1.职工奖励呈报表

2.集体奖励呈报表

3.职工处分呈报表

附表1

职工奖励呈报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何时参加工作

拟给何种奖励

主要事迹

单位工会意见

单位意见

权限单位意见

备注

附表2

集体奖励呈报表

单位

集体名称

人数

代表姓名

代表职务

代表性别

主要事迹

单位工会意见

单位意见

权限单位意见

备注

附表3

职工处分呈报表

单位

姓名

职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何时参加工作

政治面貌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拟给何种处分

现住址

原籍住址

主要错误事实

车间(部门)意见

 

年月日

单位工会意见

年月日

权限单位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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