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融资循环B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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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融资循环B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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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10
背書保證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一)保證範圍
(二)核 准
(三)記錄、保管
(四)每月公告
(五)到期註銷
(六)尋求保證
1.申請背書保證之公司,有下列情況不予接受辦理:
1-1.已簽背書保證金額超過規定限額。
1-2.有借款不良或債務糾紛紀錄者。
1-3.資本額低於總資產額百分之四十者。
1-4.不在董事會核准之保證範圍內者。
2.公司對外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之兩倍,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
當期淨值以最近經會計師簽證之報表所載為準。
1.合於背書保證辦法之背書保證事項,被保證公司應具備公函說明用途及背書金額等,並檢附票據。
2.公函及簽發之票據,由財務主管審核後呈董事長核示。
<控制重點>
1.要求背書之理由是否充份。
2.以被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需。
3.累積背書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4.有無其它足以危害本公司損益之可能性。
1.財務部門設立『票據背書及註銷備查簿』,由專人保管,根據承諾表列各項分別登載之。
2.財務部對背書保證事項就單一事別予以歸檔。
1.公司之背書保證餘額,依規定格式內容併同營業額按月公告並函證期會備查。
1.背書票據到期註銷時,被保證公司應備文將原背書票據送交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來文則留下備查。
2.財務部將註銷票據記入『票據背書及註銷備查簿』,減少累積背書金額。
1.若本公司需相關企業保證或互為保證時,由財務部擬稿,總經理核准後發函並予以記錄。
<控制重點>
1.背書保證解除或註銷時,是否確時依規定辦理。
1.依據規定:
1-1.保證公函
1-2.背書保證辦法
1-3.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使用表單:
2-1.票據背書及註銷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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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20
出 納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一)支付作業
(二)有價證券作業
(三)庫存保證票據
(四)票據兌現核對
(五)銀行調節表內容核對
(六)定期存單核對
(七)銀行存款或透支
1.現金支付時,先檢查憑證是否齊全,核准範圍是否合於權限。
2.現金支付時,由會計製票後轉由出納支付。
3.每日現金收支均應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並由出納人員蓋章。
4.每日結帳後,清點庫存現金餘額與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餘額是否相符。
5.支付後在憑證上蓋『付訖』章,由領款人簽名或編製相關收訖證明單據表示收訖。
6.支票開立,同時在存根聯記錄受票人、金額、到期日、支票號碼等。
7.若有支票作廢將支票號碼剪下貼於支票簿存根上。
8.銀行送金簿、存根詳細填寫並妥為保存。
9.所有付款除規定可付現金外,其餘應開立劃線支票,支票金額應與所附憑證相符,不合查明其緣由。
10.支票應按編號順序開付,未開空白支票應有適當之控制。
11.客戶匯來匯款,未解存銀行,應有適當之控制。
<控制重點>
1.各項支付均需有憑證。
2.支票及印鑑應由不同人員保管。
3.出納與會計應由不同人員擔任。
4.支票開立應檢查存根是否均為連號,以防空白支票流出。
5.應隨時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
1.有價證券係指短期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屬長期投資者不在此項。
2.所有有價證券均應設置有價證券明細表,內容包括取得日期、面值、取得成本、兌付日期等。
3.帳列證券如供作抵押、債務保證、或寄託保管等,在有價證券明細表詳列提供數額及債務項目,並單獨列表。
4.各項證券投資收入、股利等按期領取及記錄。
5.證券交易保留出售證券成交單、交易稅完稅憑證及所得稅申報資料等,歸檔備查。
6.結帳日有價證券之市價資料應妥為保管。
7.有價證券期末評價依財務會計公報辦理。
<控制重點>
1.期末評價是否正確。
2.有價證券視同現金、保管及入帳應由不同人員擔任。
3.有價證券應取得之法定權益手續是否完備。
1.工程、銷售、採購等合約,應繳保證票者,由主辦單位負責,取得約定票據,連同繳款單交由會計及出納。
2.庫存保證票據各項法定票據要件應齊全。
3.保證責任已解除者,應辦理退還。
票據退還時,領取人帶公司章、負責人章領取。
4.盤點每月庫存保證票據結存數量、金額,並編庫存保證票據明細表。
5.設置庫存保證票據登記簿,詳細記載,並由簽收入及主管蓋章。
<控制重點>
1.應繳入保證票之項目,是否收繳保證票(金)。
2.保證票據是否均記入登記簿。
3.不定期核對帳上及庫存之保證票據。
1.收受之票據由會計檢核無誤後,由出納列印託收明細並送存銀行。
2.代收票據,由出納於支票入帳後,依預計兌現日入帳,定期與銀行核對兌現記錄。
退票亦應記明之。
3.退票補收利息及手續費。
4.通知授信單位退票及兌現情形,以審核客戶信用。
<控制重點>
1.每月底整理支票託收明細,是否適時送存銀行。
2.支票兌現日應與預估兌現日一致,若差異太多應述明原因。
1.依據銀行往來對帳單與銀行存款結存金額,編製銀行調節表。
2.調整項目應附憑證,並製作傳票。
<控制重點>
1.支付兌現日期有否在付款日之前者。
2.存入銀行款項是否與入帳日期相符。
3.上月份之在途存款、託收票據、未兌現票據等,是否記載於本月份之銀行往來對帳單。
1.取得存單,在帳冊或傳票註明號碼、種類、利率、到期日等。
2.兌領到期存單本息。
3.妥為保管存單。
4.存單抵押,記入存單抵押登記簿,到期立即收回。
<控制重點>
1.應不定期盤存餘額是否正確。
2.提供抵押之存單,有否逾期未收回。
1.出納人員應填具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結存日報表:
1-1.收入部分:
1-1-1.應兌現入帳之代收票據。
1-1-2.存入之現金。
1-1-3.他帳戶之轉存。
1-1-4.匯入匯款。
1-2.支出部分:
1-2-1.當日到期票據。
1-2-2.領現。
1-2-3.轉存他帳戶。
1-2-4匯出匯款。
2.自甲銀行轉存乙銀行,或自乙銀行轉存甲銀行,應辦轉存手續。
1.依據規定:
1-1.繳款處理程序
1-2.支付權責辦法1-3.核決權限
2.使用表單:
2-1.現金銀行存款收支結存日報表
2-2.支票簿存根
2-3.銀行送金簿存
2-4.暫借款申請單
2-5.明細帳
2-6.傳 票
2-7.工程、銷售、採購等合約書
2-8.庫存保證票據明細表
2-9.庫存保證票據登記
2-10.請款單
2-11.代收簿
2-12.銀行對帳單
2-13.銀行調節表
2-14.存 單
2-15.有價證券明細表
2-16.有價證券質押登記簿
2-17.繳款單
2-18.應付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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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30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一)原始憑證
(二)記帳憑證
1.外來憑證,如有下列情形,不予接受:
1-1.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1-2.收支數字顯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者。
1-3.有關人員未予簽名或蓋章者。
1-4.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者。
2.內部憑證應有規定格式。
1.記帳憑證應小心防範下列情形:
1-1.根據不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者。
1-2.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1-3.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1-4.應予記載之內容未予記載,記載簡略不能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1-5.計算、繕寫錯誤應照規定更正者。
1-6.與法令不符。
2.收支傳票經出納人員執行收付款後,應在傳票及原始憑證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控制重點>
1.傳票是否依序編列號碼。
2.檢視所附單據是否齊全。
1.依據規定:
1-1.公司會計制度
1-2.記帳憑證之格式及使用方法
1-3.內部憑證之格式及使用方法
2.使用表單:
2-1.原始憑證
2-2.傳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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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40
會計帳務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會計帳務處理作業
1.各項帳務依公司會計制度處理。
2.各交易事項應採用最合適之會計科目。
3.將傳票或記帳憑證之交易登錄帳冊。
4.結帳前須將各種應調整科目,作適當之調整。
5.會計年度終了應將各會計科目結帳,虛帳戶轉入本期損益,實帳戶結轉下期。
6.編製各種財務報表,以表達企業在此一會計年度之營業狀況,年度結束時之經營成果,股東權益變動狀況,作為債權人、股東及管理當局之參考。
<控制重點>
1.會計科目之運用是否適當,同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是否符合。
2.每一會計事項的發生是否依會計制度辦理。
3.查核會計憑證、簿籍、報告之設置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4.會計事務之處理是否符合會計制度之規定。
5.過渡科目及懸記帳項是否按期清理。
6.折舊及利息之計算、各項遞延費用之攤銷,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1.依據規定:
1-1.公司會計制度
2.使用表單:
2-1.原始憑證
2-2.傳 票
2-3.帳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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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50
財務報表查核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一)資產分類作業
(二)長期投資會計處理
(三)存貨評價
(四)折舊、攤銷
(五)資本支出與營業支出劃分
(六)利息之資本化
(七)備抵壞帳提列
(八)或有負債
(九)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
(十)預估所得稅
1.應收帳款
1-1.資產依其性質適當歸類及表達。
1-2.適當表達應收關係企業及個人之款項及票據。
分別列示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款項及票據。
1-3.催收款項轉列至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2.固定資產
2-1.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目前營業上使用者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
2-2.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將成本及累積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2-3.未完工之設備,已多年未再進行建造者,轉列其他資產。
1.因持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
(1)若被投資事業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或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3)或達投資公司營業收入占百分之十以上,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存貨中之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進貨成品,如係瑕庛品,過時品、廢品或已不適用部份,應依淨變現價值評價,並承認跌價損失,於存貨項下減除;至於完好可供出售之存貨期末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予以評價,列計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2.說明期末存貨計價方式。
1.折舊性固定資產會因物質性因素以及功能性因素,導致資產價值逐年遞減。
閒置設備雖未供營業使用,仍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2.攤銷或折舊年限,在會計上俱屬於估計事項。
估計事項因新資料之取得、經驗之累積,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須有客觀之事實及充分之理由不得僅憑企業主觀之臆斷,而任意增減攤銷或折舊年限。
3.亦應說明各項資產提列折舊方式。
1.凡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
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得資本化。
2.停工損失不具未來之經濟效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支出或非常損失等科目,不得資本化。
3.購置機器設備借入外幣貨款後轉換為新台幣貨款之損失,並非取得資產之必要而合理支出、不應列為資產之成本。
4.促銷產品之廣告支出,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應以當期費用處理僅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方可遞延。
1.須同時有下列三種情況時,方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1-1.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1-2.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1-3.利息已經發生。
然當企業非因不可抗力事項而停止資產之購建工作,或資產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時,即應停止利息資本化。
2.若企業特別舉債以購建一項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則此借款之利率為資本化利息;惟若專案借款或購建該項資產累積支出之平均數大於該專案款之金額時,則超出之金額必須以其他應負擔利息債務之加權平均利率為資本化利率計算之。
3.利息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利息費用。
4.利息支出總額及利息資本化金額應予以充分揭露。
1.應收帳款之評價,應扣除估計之備抵壞帳以為適當衡量應收款項之可收現金額,企業應分析應收款項之帳齡、擔保品之價值等有關資料,以決定應提列備抵壞帳提列之百分比或金額。
1.或有負債及承諾,如已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1.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期之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表示,並應於次年轉入資本公積。
1.補繳或退回稅款,除估計錯誤或故意為不當估計外,係一種會計估計變動項目,宜列入當期損益中。
2.營業成本及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同期認列。
<控制重點>
1.資產負債科目是否作適當之表達之分類。
2.存貨評價方法是否合理一致。
3.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是否明確劃分。
1.依據規定:
1-1.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1-2.一般公認會計原財彙編
1-3.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1-4.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要點
1-5.證管會(75)台財證
(一)第一六○號函
1-6.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
1-7.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2.使用表單:
2-1.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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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60
績效評估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績效評估作業
1.依各項財務報表分析下列績效指標:
1-1.流動比率。
1-2.速動比率。
1-3.存貨週轉率、存貨週轉天數。
1-4.應收帳款週轉率、應收帳款收回天數。
1-5.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
1-6.負債資產比。
1-7.負債權益比。
1-8.資產報酬率。
1-9.償債比率。
1-10.財務槓桿。
1-11.本益比。
1-12.每股盈餘。
2.將各項指標與歷年之記錄比較,分析差異並找出差異之原因。
<控制重點>
1.財務比率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就各項差異原因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之道。
1.使用表單:
1-1.損益表
1-2.資產負債表
1-3.財務狀況變動表
1-4.股東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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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融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
實施日期
節號
4170
會計資料保管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方法)及控制重點
依據規定
會計資料保管作業
1.各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冊、表單、報表等,平日應妥善保管、裝訂。
2.上述資料,依法定年限及會計資料保管歸檔辦法保管及保存。
3.逾超年限欲銷毀者,應報請總經理核准後,會同稽核人員執行。
4.電腦資料應儲存二份,分置於不同地點,由不同人員保管。
5.會計人員交接時,負責保存之資料列為交接項目。
<控制重點>
1.會計資料應連號。
2.不定期抽查保存之資料是否完整。
3.各項資料保存時,應注意打包及儲存方式,是否易於找尋及保持資料之完整性。
4.設登記簿登錄送存之資料及設保管人、送存人。
1.依據規定:
1-1.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