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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汇编.docx

职业卫生制度汇编

淄博胜赢化工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制度汇编

编制:

2013年7月1日

审核:

2013年7月2日

批准:

2013年7月7日

 

2013-07-10颁布2013-07-10实施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做到全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操作到位、考核到位。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各类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1总经理做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工作全面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教育、培训、考核。

建立并落实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充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汇报,决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要奖惩。

 

1.3主持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重大问题。

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1.4审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签发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法。

批准重大职业健康防治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1.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6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7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建立专项基金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切实投入 

1.9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1.10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2、主管职业病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2.1协助总经理搞好全厂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对本厂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2.2协助总经理组织并参加各职能科室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坚持“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3协助总经理对全体职工代表进行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培训教育。

负责组织审批重大工艺中职业健康危害防治技术方案,并对新引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中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技术问题进行审查。

 

2.4落实厂内的各项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制度及职业健康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5负责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

 

2.6提出预防职业病措施,并督促落实。

 

2.7组织实施、落实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

 

2.8参加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专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和监督工作:

 

3.2制订、修订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以及各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3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督促其按时完成。

 

3.4做好全厂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并协助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活动。

 

3.5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予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3.6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建档工作。

 

3.7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8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或各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3.9对全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4.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识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定。

 

4.2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3认真维护保养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发现异常应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4.4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防治器具. 4.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6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4.7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职业病危害防护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5.2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程,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确定治理项目,督促治理工作的落实。

 

5.3负责安排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的工作。

 

5.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管理档案。

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体检。

组织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病申请上报。

 

5.5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培训、宣传工作。

 

5.6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职工使用情况。

 

5.7组织对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建设项目评价、验收及过程监督管理。

 5.8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评价落实效果,并提出奖励、考核意见。

 

5.9制定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配备相应应急设备和设施,并参与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各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综管部 

2.1对新招收(新调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并进行上岗体检。

  

2.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厂内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生产部  

2.1 负责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管理工作。

  

2.2 负责本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工作费用的预算审核。

  

2.3参与三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2.4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工作的落实情况。

  

2.5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的作业场所及单位。

 

2.规定性文件引用 

2.1 本制度引用的规定性文件为《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职责 

3.1 公司综管部在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体现职业健康内容的告知。

 

3.2 公司对新员工安全教育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等告知从业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示,不得隐瞒和欺骗。

 

3.3 公司生产部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安监局报告。

 

3.4 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5 公司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6 中介机构出具的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公司保管。

 

3.7 生产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用书面形式通知,要及时告知上岗员工,若无告知发生职业病危害,生产技术安环部必须按职责承担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申报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安监局。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 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1: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 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生产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生产技术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

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

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3.2各部门、车间负责所属辖区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4规程

4.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2车间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公司综管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4日常管理

4.4.1生产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4.4.2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4.3生产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4.4使用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5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使用单位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生产部和综管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7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综管部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4、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资材科和总务部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口罩等)公司每月定期发放、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生产现场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劳保物品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

 

5、员工因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公司可以停发季度性用品。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细则

3.1生产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生产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生产技术安环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等危害因素。

3.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监测人员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生产技术安环部报告,由生产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受检测的岗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5公司各车间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3.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监测人员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车间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生产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生产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3.7监测人员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生产技术安环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3.8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3.9生产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综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4附则

4.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4.2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4.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一、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三、责任者 :

综管部、生产部。

 

四、程序 

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时”评审 

(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环科。

 

(2)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3)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3、生产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4、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5、公司各部门作出评审意见。

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四、“三同时”的验收 

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生产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

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5)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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