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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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黑人发[2007]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

小学(幼儿园)教师:

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

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6年以上,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具有博士学位,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五、师德和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照优秀人才进行申报。

六、对于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二)参与乱办班、补课,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发展状况;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

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篇典型课例的教学反思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交流,承担校级公开课或示范课二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并受到好评。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能协助承担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能完成科研任务,或能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详实的听课笔记,撰写有价值的教学反思、教学叙事等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二次校(乡)级或一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市、县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组织过县(区)级以上教研活动。

在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或在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教研活动中做过中心发言,并有标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和中心议题等内容的原始讲稿。

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以上,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三条:

(一)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

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二)有三项教研成果或三篇经验总结在校内交流;或有二项教研成果或二篇经验总结在县(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一项教研成果或一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在校内结合教学内容积极开展实践活动,每学年开设专题讲座一次以上,并有讲稿或教案。

在辅导学困生、培养优秀生或特长生方面成绩显著;

(四)获得二次乡或一次县(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能全面了解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现代教育信息及本学科发展状况;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

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一门学科以上的教学工作,应有二份原始、完整的最能反映本人教学水平和特色且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学校验证的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应体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等。

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

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课堂教学效果好。

承担县(区)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一次以上或校级公开课、示范课三次以上,并受到好评,附有同行评价意见和完整的教案等原始材料。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很大。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教研活动,在教育教学中有创新意识,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二条之一:

1、能独立承担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能较好地完成科研任务;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在校或县(区)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提供二篇教学案例或教学反思、教学叙事等文章。

能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组织的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有二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或班风优良,获得了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三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至少撰写二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市、县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

任现职以来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

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

其中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都在县级以上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

积极组织并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总结推广课程改革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新课程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

(一)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或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

是县(区)级以上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二)结合本学科教学工作,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体现课程改革理念的经验总结或论文,并有二篇以上在市(地)级以上教育系统或本学科学术会议交流,并获二等奖以上(应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学术会议通知或学校对本人参加以上学术会议的证明);或有一篇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不含以报刊社、出版社、课题组、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或参与承担了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课程改革方面的教育科研课题;

(三)教学竞赛和教研活动成绩突出,其中县级以上教学竞赛中获二等奖一次以上,并有讲稿和教案及获奖证书;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辅导学困生,培养优秀生或特长生的质量高、数量多;

(四)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理论建树;

(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至少一次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对于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对其教研成果方面的要求,应高于中小学教师。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量、业绩与成果等均指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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