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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处分原则:

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

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

(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

但其作用不同:

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定。

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

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

(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1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回避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回避的方式:

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4.1不公开审判的几种特殊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

5.1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裁判机关,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际上只能是一审终审。

第四章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5.1释明权,最基本的含义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法院向当事人发问的一种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其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释明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的声明不明确的,应当释明

(2)对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解除(3)当事人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4)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第五章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4.1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界定:

(1)如果争议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就是民事争议;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就是行政争议;

(2)从法律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

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

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依统治权力支配对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另外还需要正确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识别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争议,关键在于该争议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不是单纯地看双方一方是否有机构、组织而另一方是否是被管理者。

第六章管辖

2.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其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受理的案件。

3.1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其9种适用情况有a、一般合同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票据纠纷诉讼d、运输合同纠纷e、侵权行为诉讼f、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g、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h、海难救助费用纠纷i、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4.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1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6.1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国内合同纠纷诉讼、涉外合同纠纷诉讼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

(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选择(5)通过协议所约定的法院必须要明确(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7.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a、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b、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c、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其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a、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c、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通过裁定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确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性质不同。

前者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后者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作用不同。

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调整。

后者却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的一种补救措施(3)程序不同。

前者可以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而发生转移,又可以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发生转移。

移送管辖只表现为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即移送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8.1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a、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b、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即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c、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

第七章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八章共同诉讼

2.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

认定,司法解释P90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力,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作合一确定。

3.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适用条件a、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b、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c、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d、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4.1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有a、需发布公告b、登记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第九章第三人

1.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其参加诉讼应符合的条件:

a、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b、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c、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2.1被告型第三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不同于辅助型第三人,由于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因此被告型第三人一定是当事人。

第十一章诉

1.1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的种类:

a、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b、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c、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权。

2.1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

3.1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以上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4.1诉的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a、若干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联系和诉讼客体方面的联系b、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c、合并的若干诉需使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诉的变更,广义上是将其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上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第十二章证据

1.1下列几类人不能做证人:

1)证人证言是真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的不能作为证人。

2.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全的制度。

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a、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b、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第十三章证明

1.1证明对象的范围:

a、事实b、法规c、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a、众所周知的事实b、自然规律及定理c、推定的事实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e、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f、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g、自认的事实

2.1证明责任的倒置P159

3.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4.1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项中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属于妨害证明的行为

6.1拟制自认P182

第十四章诉讼管理的保险机制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2.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先于执行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b、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1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并遵循以下4项原则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十五章普通程序

1.1起诉的条件:

a、积极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b、消极条件1)不属于“一事在理”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3)对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2.1延期审理:

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时,法院改期推延开庭的情形。

其适用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3.1法院调解的原则:

a、自愿原则b、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c、合法原则

4.1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

法院调解的效力a、形式上的约束力b、实质上的确定力c、形成力d、执行力

5.4缺席判决的条件P222

5.5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其要件有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有牵连

6.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原因,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其事由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1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

其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当出现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时,法院应当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1.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其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十二章第二审程序

1.1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上诉提起的条件:

a、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b、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c、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d、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的撤回:

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处理: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依法改判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撤销原判,直接驳回起诉:

(二)对不服第一审裁定上诉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一律用裁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章裁判

1.1判决的内容a、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c、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d、判决结论e、诉讼费用的承担f、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2.1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3.1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权威性判定。

其适用的范围有:

(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3)驳回原告起诉的(4)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的(6)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7)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8)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9)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10)决定不予执行公安机关债权文书的适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了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生效。

4.1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其适用范围有以下事项:

a、对是否回避的问题处理适用民事决定b、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决定c、关于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问题适用决定d、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处理适用决定。

第19章再审制度

1.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符合的的条件:

(1)属于再审的客体

(2)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6)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7)再审申请的当事人(8)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处理(9)再审申请的撤回

3.1民事抗诉的条件:

(1)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能抗诉,而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

(2)必须具备抗诉的事由。

第二十章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

1.1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a、优先使用特别程序b、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c、无原告和被告d、实行一审终审e、原则上实行独任制f、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g、案件审结期限较短h、免交案件审理费

2.1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同时,必须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将判决的内容通知有关公民。

3.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给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已经持续2年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1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其成立条件有a、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b、下落不明的事实必须持续满法定期限。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审理程序有申请、管辖、公告、判决

5.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付三种)

(2)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的申请、审查和受理、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其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然有人申报权利但被驳回

(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1)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其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世界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2)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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