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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3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2特点:

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可处分性;3.解决机制: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4.解决机制的种类: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特点:

A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B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C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A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B客体是指民诉法律关系主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是指主体根据民诉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性质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3.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效力;包括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是指: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特点:

a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构成,b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c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d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诉与刑诉的关系:

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均为保证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而元宝诉讼程序的法律,形式上有很多相同之外处,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也有重大区别:

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诉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刑诉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

2起诉人主体不同:

民事是由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刑诉除自诉案件外,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诉.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民诉一审分普通和简易;刑诉一审分公诉和自诉。

民诉有特别程序,刑诉有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少数由法院执行;刑事裁判由法院外还需由其他有关机关执行,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身自由或生命权。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既判力:

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二、范围:

又称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包括:

1.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吧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2.时间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的既判力;3.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

三、意义:

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终局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1)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些价值之间既具有一致性,也存在着某些冲突。

其一致性主要体现为:

①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面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此外,程序公正还要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②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表现为:

其一,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其二,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安全意味着放心、依赖,而公正的程序应是值得信赖的程序。

程序具有稳定性特点,经过程序作出的决定应具有强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缚力。

(2)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①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

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例如,案件情况过于复杂,人类重视既往事实的技术水平不高,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等。

②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法律秩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

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必然有损于秩序。

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其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

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社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

民诉程序价值的类型:

分内在和外在;内在是民诉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包括程序自由、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外在是指民诉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性目的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价值。

诉: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

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是当事人期望锋利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诉的合并:

法院将两个或以上有关联的苏,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

法院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

诉的变更:

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诉的追加:

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行为。

诉的种类:

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特点:

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一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对确认这诉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会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特点: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判决具有执行性,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

特点:

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只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并且在判决生效之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维持现状。

诉权是指当事人苦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保护:

A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B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C.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诉讼标的的识别:

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

从程序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上的请求,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判定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

2从实体的角度来看,具体内容是请求鍑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个不可捉摸的东西。

所以,应当将实体和程序结合起来,而不宜从纯粹的实体法角度或诉讼法角度来进行。

诉讼标的的意义:

体现在:

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诉的核心2.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是法院判定是否合并、分享、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4.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5.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诉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诉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特点;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作用:

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诉法学的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诉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诉中的各种复杂怦,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种类:

A共用原则是指根据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和规律设定的,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作了相同或类似规定的原则,包括:

a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b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d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e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f检察监督g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B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诉自身特点,仅在民诉法中特别加以规定,反映民诉制度的特殊原理和特殊规律的原则,包括:

a诉讼权利平等b自愿合法调解c辩论d处分e支持起诉f同行与对等g人民调解。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内容: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贯穿于民诉的全过程。

3.适用:

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为其行使辩论权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审判人员要关于发挥主持指挥和引导作用,使当事人的辩论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在当事人的辩论内容不当或不充分时,审判人员应及时行使阐明权予以指导。

4.与刑诉的辩护原则的区别a适用主体不同,民诉中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刑诉中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b基础不同,辩论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在诉讼中,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不平等的c内容和范围不同,在民诉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又包括诉讼程序问题,而在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进行辩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诉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诉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2.表现形式: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体现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不得在民诉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不得使用不正常姝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陈述,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承认b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体现在法官在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忠实地行使裁量权,而不得滥用司法裁量;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进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机会,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

C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是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事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4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在:

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方法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贪求变更其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其诉讼请求的范围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5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诉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诉权,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2.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使得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理论根据:

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是民事争议的性质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适用:

a明确法院调解并非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b要正确调解与判决的关系c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审判的制度。

2内容:

a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b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放之前将审理的案件日期予以公告。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

但媒体不应故意误导公众,左右法院的审判。

C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3例外:

a涉及国家机密(包括政府党及军队的机密依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b涉及个人隐私(指个人私生活中特定的不愿意公诸于众的资料信息,包括个人身体状态性生活等)c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

4可以不公开:

a离婚b涉及商业机密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意义:

发挥合议庭的整体智慧、防止法官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3内容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2适用于: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如有案件有利害关系也适用)3法定条件:

a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即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审判结果有某种利益关系。

4方式:

分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5.程序a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b必须说明理由c请求被提出后,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E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有关人员有权继续参与案件的审理。

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决定之前,这一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财产保全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职务。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确立理由:

a审级过多易于被一些不良之徒所利用,缠讼不休,不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b我国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审级过多浪费人力物力c不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案件形成案件积压d诉讼法上除了正常的审级以外,还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内容a民诉,一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b案件经验丰富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c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d两个审级法院皆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内容:

a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b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c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与否,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d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结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e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行的权利和义务。

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独任制的适用: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另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争议较大的案件则不属简单民事案件不能独任审判,而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不能因独任审判而不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独任审判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合议庭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内容:

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民事裁判权。

3.特征:

主体是唯一性;行使的独立性;对象的特定性;行使的被动性;运行的程序性;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的组织机构。

形式:

独任制和合议制。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主管,民诉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意义有利于:

a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明确自己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权限与职责;b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c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后知道应该到什么部门去寻求解决,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保护3标准:

a主体标准提起民诉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文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b内容标准纠纷的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范围a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b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c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d经常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e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的f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主管和管辖的联系:

a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诉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人民法院b管辖属于人民法院民诉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即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3意义:

a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用审判权得到落实,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b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可以使原告知道应该或可以向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正确行使诉权;也可以使被告得以判断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正确行使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C对于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也有助于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一意义更为突出。

4原则:

a方便人民群众诉讼b方便人民法院审判c保证案件公正审判d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e维护国家主权f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分类A法律上分:

级别地域移送指定B诉讼理论上分:

a法定(法律直接规定)和裁定(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b专属(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况)和协议(可以依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c共同(两个或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和合并(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分类分级别与地域管辖恒定两类。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A基层:

除法律规定由中、高、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中级:

重大涉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C高级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一般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邮高级报批最高级D最高管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物或法院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3.分类:

一般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共同选择、协议管辖6类。

一般地域管辖标准: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原告所在地管辖(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管辖。

2.适用于:

①一般合同纠纷②保险合同纠纷③票据纠纷④运输合同纠纷⑤侵权纠纷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⑦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⑧海难求助费用纠纷⑨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于: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港口进行货物装缷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在港口作业中赞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c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d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非涉外协议管辖的条件:

a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挂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b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c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浡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地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d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e不得违背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分移送、指定、管辖权转移。

1.移送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2.指定管辖适用于:

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均需回避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③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适用于:

①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法认为下级人法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下级人法认为自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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