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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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記办法考試輔導

一、考试范围:

《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

三、考试题形:

三种:

填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和简答题

四、考试要求:

(一)熟练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和名词解释,象物权、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孳息、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居住权等等。

这些不仅是我们工作上要熟知,有些也是我们生活中应该掌握常识。

特别是和我们工作相联系的,必须掌握的,比如: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

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精髓由两个部分组成:

第一:

所有财产平等保护;  第二:

鼓励全民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精髓就在于,它是第一次不提出国家财产高于一切,而是提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只有私有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全民才会更有信心地去创造财富,《物权法》的通过其实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的,并提供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我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

而《物权法》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个問題,就是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解决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解决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可以说大到一间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这个物权法律关系好像是指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对物的归属关系,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对物的利用关系,就是对于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例如,国家所有的土地,开发商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这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利用;农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户可以承包经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耕作和收获,这也是利用关系。

这些都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关系。

2.必须要掌握《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名词解释

1.什么是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就是物权的理论解释。

  

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债权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就是物权的理论解释。

  

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债权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是支配权,它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3、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則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

  

5、物权具有法定性。

  而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6、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它是债权,那么对它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所以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的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所以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物权不具有期限性,债具有期限性。

 2.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通俗地说,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3.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通俗地解释,就是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是理论解释。

通俗地解释:

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另外,还有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孳息、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等,这些概念,大家有时间自己看一看,知道一下,我就不一一给大家解释了。

重点是要掌握物权、所有权、质权、用益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另外,要会根据《物权法》概念进行判断。

3.要会根据物权法概念进行判断:

(略)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股权出质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能够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熟练操作整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业务流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9月4日出台,10月1日正式实行,时间很紧迫,这就要求我们在座的同志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具体内容,熟悉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

重点要掌握:

1、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企业是哪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工委的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这一办法。

   但是,“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出质机关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3、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4、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5、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6、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哪些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物权法知识誁座

                蒋月和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它一般为有体物,即有一定体积、占一定的空间,从而能够特定。

但能为人所支配的空间、声、光、电、热、气味现在也被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物需为人力所能支配,须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

  ②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③物权是绝对权,他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

  ④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实现不仅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须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实现权利人的全部利益。

  

(二)物权的客体(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思在于以下三点。

  ①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法交付。

  ②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动产之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在动产之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为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设立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

  ’

  ③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

物权的客体扩及至财产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财产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突出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通常,可以作为质权标记的财产权利有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①性质标准,即根据物权的性质来判断谁优先。

其标准是:

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有限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力。

  ②时间标准,即根据权利取得的时间界限判断谁优先。

.其标准是:

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权利。

  ②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④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①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o

  ④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

  ⑤占有。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节    中国物权法总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

  物权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经济关系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类型强制。

  

(2)物权类型固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有以下三点。

  ①不认可为物权。

  ②无物权效力。

  .

  ③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2.物权绝对原则  

  ①物权意思的对世性。

  ②一物一权。

  ③物上请求权、物上代位权。

  ④物权排他性效力。

3.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确定性原则)  

  ①物必须已经存在,这是贯彻物权特定原则的前提条件。

  ②物必须特定。

  

  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

  4.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①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②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的作用有以下两点。

  ①决定物权变动的生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就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②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和善意保护的作用。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2.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

  ①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②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

  ③在登记机构的审查方式上采取了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的方式。

  ④登记机构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的其他范围体积或者价额比例收取。

  (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①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4)特殊登记程序。

  ①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②预告登记,当事人订立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3.动产交付

  

(1)交付要件主义。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j交付对抗主义。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的特殊形态。

  交付以直接交付为基本形态,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交付形式。

  ①简易交付。

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物权变动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情形,

  此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以代替交付。

‘  ③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情形,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具体类型

  ①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的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若该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时,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①物权确认请求权。

  ②返还请求权。

  ③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⑤损害赔偿请求权。

  

(2)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

  

(一)所有权的特征

  ①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是一切限制物权的基础,无所有权也就无限制物权。

  ②所有权是自物权。

  ③所有权有恒久性。

  ④所有权最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的全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

  ①占有所有物往往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基础和前提。

  ②使用权能与使用权是不同的,前者必须包含在一项权利内,不能独立的转让;后者却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可以独立转让。

  ③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益。

  ④处分权能是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

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主体的不同).

(一)国家所有权

  1.概念与特征

  ①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②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③客体的广泛性。

  •

  ④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

  ①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②征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③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④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

  ⑤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集体所有权(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如下。

  ’

  ①主体的多元性

  ②客体的相对广泛性  ‘

  ③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一些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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