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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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引导其成为“德性、思想性、创新性、特色性”兼备的新时代大学生,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学院在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部分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医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下设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辅导员为所带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部分测评流程

第七条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

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对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级(专业)排名:

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

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医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

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

学校对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部分测评内容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

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成绩≥90分者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者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者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

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和“遵守学校规定”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1)课堂纪律。

主要考察学生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内容。

由班委成员或学生推举的纪律委员,在正式上课之前对上课学生点名,点名结果需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上交学生辅导员存档。

迟到10分钟以内者每次减0.5分,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减2分/学时;对于有扰乱课堂秩序的同学(上课乱说话、接打手机、收发短信、课堂吃东西等行为),或任课老师当场点名批评和课后与辅导员反映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减2-4分。

(2)宿舍表现。

主要评价学生宿舍卫生状况、是否违章使用电器、违规留宿他人、夜不归宿、宿舍内张挂反动淫秽内容宣传品等违犯校规校纪的情况。

由辅导员、学生代表和宿管中心共同负责检查。

宿舍内务检查不合格每次减0.5分。

违犯学校宿舍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及学校纪律处分等决定,并按处分等级对应扣分。

(3)集体活动。

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要求特定学生群体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

主要考察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

由辅导员和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

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减3分。

(4)体育达标。

主要考察学生身体素质的状况。

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

达标者不予加减分,未达标者每人次减10分。

(5)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主要考察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等方面情况。

凡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减3-5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

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以及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

“评议”分由学生间评分(满分32分)和老师评议分(满分8分)两部分组成,其总和作为“评议”分,最高分计40分。

(三)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特殊加分等五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发展性素质总分不超过100分,超出部分按零分计。

第一类:

学术与创新

1.科技学术竞赛

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

50

45

40

30

省级

40

35

30

20

校级

30

25

20

15

院级

25

20

15

10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1次。

(2)作者人数超过1人的,第一作者按相应等次的50%加分,其余作者均分另外50%的分值。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4)凡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竞赛(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但没有获奖者一律加3分。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10分。

作者人数超过1人的,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均分另外50%的分值。

3.科研成果

学生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成果的前五位作者加10分。

4.学术论文

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

(1)SCI、EI、CSSCI:

第一作者(35+影响因子×3)分,并列第一作者(25+影响因子×3),第二作者(20+影响因子×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5+影响因子×3)分;

(2)国内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

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5分;国内核心期刊C类(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

第一作者10分,第二作者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2分;

(3)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3分,第二及后序作者1分。

5.知识竞赛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类知识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

40

35

30

20

省级

30

25

20

10

校级

20

15

10

5

院级

15

10

5

3

说明:

(1)同一人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

(3)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4)凡参加了各类知识竞赛(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但没有获奖者一律加3分。

6.科研及学术立项

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取得项目立项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立项级别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及以后

国家级

30

20

15/剩余人数

省级

25

15

12/剩余人数

校级

15

10

8/剩余人数

院级

10

8

6/剩余人数

7.英语技能

获得CET-4成绩优秀、CET-6成绩达到口试分数、托福85分以上、雅思6.5分以上、GRE1200分以上者,每项加10分,每年最高加30分。

在校期间每项考试只能加分一次,以当年成绩为准,过期作废。

8.计算机技能

获四级和三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加20和10分。

第二类:

实践与服务

1.社会实践

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分别加50、40、30、20,队长加分占团队总分的30%,其他成员均分总分的70%。

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20、15、12、8分。

获国家、省、校、院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40

35

30

省级

30

25

20

校级

20

15

10

院级

10

5

3

说明:

(1)上述三项奖励,同一类别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不同类别奖励可累计加分。

(2)社会实践报告作者人数超过1人的,第一作者按相应等次的50%加分,其余作者均分另外50%的分值。

(3)在不同社会实践项目中获得相同的奖励和称号,可累计加分。

(例:

在两个社会实践团队中所写的不同社会实践报告都获得了奖项,两个奖项都加分)。

2.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20、15、12、8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说明:

对于学校或者学院有统一安排的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以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加分政策为标准。

青年志愿者协会班级志愿服务队加分细则:

(1)据年终评定结果,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优秀奖六名,队员分别加15、10、8、6分,队长按1.2倍加分。

获奖服务队所在班级,可以追加2个加分名额(非服务队成员),获得该队队员的折半加分;

(2)未获奖项的服务队中,每队评选2名表现突出者,各加5分,服务队其他队员加3分。

未获奖服务队所在班级,只追加1个加分名额(非服务队成员),加2分。

(3)不参加评优的班级志愿服务队无任何加分奖励资格。

第三类:

社会工作

1.学生干部工作

(1)学生干部称号加分:

获国家、省、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0、30、10、5分。

此项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团员,分别加50、30、10分。

十佳团员按上一级标准加分。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分别加20、10、5分。

十佳团支部负责人按上一级标准加分。

(2)班干部工作业绩加分:

班长和团支书加15分,其他班委加10分。

(3)学生会干部加分:

学生会干部只要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细则:

学生会主席加20分,副主席加15分;各部门部长中考核优秀者(考核成绩前50%)加10分,合格者加5分;学生会干事中考核优秀者(考核成绩列前20%)加8分,良好者(考核成绩列前50%)加5分,合格者加3分。

学生会干部的具体加分分值以医学院团委证明为准。

注:

对于兼职多个岗位的学生干部,在取其最高项加分的基础上,其他职务折半加分,其合计的总分不得超过30分,同时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所加总分不得超过50分。

第四类:

文体活动

1.体育类

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的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奖项等级

破记录

全国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省级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10

校级

20

10

8

7

6

5

4

3

3

院级

7

5

3

2

2

2

2

2

说明: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未获名次加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赛事,但没有获奖者一律加1分。

2.文艺类

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的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奖项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50

40

30

省级

30

20

10

校级

15

10

7

院级

8

5

3

说明: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赛事,未获名次加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赛事,但没有获奖者一律加1分。

3.其他竞赛类

参加其他竞赛类活动获奖的(如辩论赛、宿舍文化节等),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奖项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40

30

20

省级

20

15

10

校级

15

10

7

院级

8

5

3

说明: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竞赛类活动,未获名次加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竞赛类活动,但没有获奖者一律加1分。

4.文体活动组织奖:

学生参与组织由校、院两级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如大型集会、文体表演、典礼活动等),学院可根据活动的层次和组织水平,给非学生干部的优秀活动组织者加2-5分,学生干部不加分。

第五类:

特殊情况加分

1.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经学院认定后,可分别加30、20、10、8分。

2.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与学生培养有关的其他活动,经辅导员申请(填写《医学院学生活动发展性素质加分申请表》)、学院批准备案后,可给予适当加分。

3.其它未涵盖的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认定后,酌情加分。

第五部分解释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医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辅导员具体负责其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5】1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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