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权 法 案 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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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案 例Word文档格式.docx

张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在距离张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0千伏的高压电线,事发前一天晚上的7级大风将高压线刮断,由此导致了损害事故的发生。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7、张、李两家是邻居,李家经营小吃生意。

虽说两家之家有围墙相隔,但张家仍然难免受到李家排放出来的油烟、噪音等的困扰。

张家是否能够要求李家停止经营?

8、位于工业区的某造纸厂投入巨资安装了排污处理设备,但在生产的过程中仍然有少量的污染物质被排放出来。

与这个工业区相邻的农民担心农作物受到污染卖不出去,所以不敢种植价值较高的谷物,而只能种植价值较低的动物饲料。

这些农民可不可以向造纸厂要求损失的赔偿?

9、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栋临街的二层小楼,三人约定,由甲、乙两人各自利用一楼的一半,用于经商,丙则居住在楼上。

后来,丙把她的应有份额转让给了甲。

现在甲也要求使用一楼的门面房。

甲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10、X、Y两人分别出资10万元,自A处购得了一同名贵字画,后经协议分割,由X单独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分割时该字画价值24万元,于是X折价补偿给Y12万元。

一年之后,B以该字画是A自其处盗取为由,要求X返还。

X在向B返还之后,是否可以要求Y返还当初因为折价补偿而支付给他的12万元?

11、张某、徐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B,三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别为40%、40%、和20%。

(1)这种财产份额是否是三人在就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特别是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表决时,计算表决权的比例依据?

(2)张某的儿子正在向银行贷款,张某打算用他的财产份额为银行设立一个担保物权(权利质权),这是否需要征得徐某和李某的同意?

(3)因为要迁居到别的城市,徐某打算把他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赵某、李某,这种转让行为在条件上和效果上与按份共有人应有份额的转让有什么区别吗?

(4)李某长期拖欠吴某的借款,已经无力偿还,吴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最终由吴某取得了该财产份额,吴某是否因此取代了李某,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三、用益物权编案例

1、原、被告双方均系梧州市贤进区黄里镇五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原告左某承包的1.5亩地调整给被告吴某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某承包的1.1亩地调整同由其他村民承包;

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某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5亩土地;

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某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5亩土地上的税费;

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5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本案如何处理?

2、甲因全家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包”给乙种。

该村水利资源甚为丰富,使得私人企业家丙想到该村投资兴建水库,因修建水库而需要建一条公路以运送材料,于是丙委托村里的几个干部“征收”一部分土地,甲的A块土地就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在向乙仅支付了很低的补偿费后,甲的土地一部分就被用于修建公路了,但还有一部分没有用上,村长的妈妈丁就在上边种上了蔬菜。

甲回家过年时,发现自己的A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了,没用作道路的部分也被丁占了。

此外,甲包给乙种的B块土地,被因修公路而堆砌的泥土填没,也没法再耕作了。

这里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甲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3、甲以现金出资、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共同开办酒店,酒店办成后,乙并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将其权利移转给酒店,反而擅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丙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酒店周围建造了一些设施,妨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

同时,酒店因为急需资金要向银行借款,而丙不同意以其土地抵押,致使酒店不能向银行贷款。

酒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张三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个大酒店,在张三经营的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地方,李四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为了保证到酒店住宿和就餐的顾客能够充分地欣赏海景,张三就同李四签订了一个合同,李四在二十年之内建房不超过两层,保证张三所经营酒店观赏海景不受阻挡,张三每年支付给李四五万元作为报酬。

协议签订以后过了五年,李四想要在原来的两层楼房之上再加盖一层,张三遂带人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5、李某是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经过批准获得了一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建房之前,李某因在某城市打工而定居下来。

李某考虑到自己可能不再继续在农村居住,遂打算将其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李某是否有权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6、李某与王某约定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载重汽车向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其双方之间的地役权何时成立?

是否必须进行登记?

如果王某将其土地转让给张某,则李某是否能够继续行使其地役权?

7、李某与王某约定,李某可以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运送货物的汽车。

后来李某与王某之间由于小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在自己土地的道路上堆放了很多垃圾和石块等杂物,严重影响汽车的通行。

为此李某便要求王某清除路上的东西,保障道路畅通,王某表示土地是自己的,他有权堆放东西,况且汽车并非不能通行,只是有点麻烦而已,这并没有根本违反合同约定。

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担保物权编案例

1、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

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

后来乙银行在仔细了解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

甲公司便商请丙公司、丁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丙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代表公司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中定下了“愿与甲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

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了相关登记。

甲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能还款。

2、李某向甲商业银行借款50万从事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半年,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

李某找到张某,张某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商业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商业分行支付了贷款。

但贷款到期后,李某因经营活动失败,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商业银行将李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3、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的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大地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甲建设银行贷款800万,该块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为1000万,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

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1年。

后大地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商品楼,大地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乙工商银行借款2000万,期限为1年,该楼经评估为2500万,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

乙工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如何分配该楼的价款?

4、李某,现年41岁,因为经营需要,以其所有的小货车为抵押物向甲商业银行贷款。

经专业机构评估,该车辆的价值为4万元,银行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及贷款合同,贷给李某人民币3万元,约定一年后将贷款的本息归还给商业银行,但未去办理抵押登记。

李某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又以3.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张某,张某并不知道该车已经抵押。

后李某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要行使抵押权,但张某认为车辆已经归自己所有,银行无权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5、张某于2004年4月20日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4万。

同年5月10日,张某因经商缺钱,向李某借款30万,借款期为1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李某。

2005年5月10日,李某要求张某还款,张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张某同意将房屋作价30万以抵欠款,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6月,李某要求王某搬出房屋,王某声称张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未到租期,李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

同年10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张某和李某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以25万的市价优先购买该房屋。

6、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与飞天市工商银行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贷款保证书》一份,约定:

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向飞天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于2006年3月1日前偿还50万元,余款于2006年5月31日前偿还。

同时约定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以自有交通运输工具(四辆斯太尔汽车)作抵押,保证在不能按期还款时,无条件将交通运输工具交给飞天市工商银行处理。

合同签订后,飞天市工商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对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于2006年3月1日前偿还50万元,飞天市工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并判令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偿还飞天市工商银行100万元及利息;

如不能偿还,请求以飞天印刷广告有限公司抵押提供的交通运输工具抵偿借款。

7、个体户张某与王某是长期的生意伙伴,2003年9月两人经对账确认张某尚欠王某货款20万元,为此张某立下字据;

愿分期偿还欠款20万元,第一期10万元于2004年2月底前归还,到期不还,愿以一只手臂作抵押。

之后,由于张某未能如期还款,王某遂向法院提的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货款。

8、王明因经营需要以自己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数额为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在甲商业银行对王明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认为,其抵押物的价值仅为70万元,故王明又找到李哲,李哲作为保证人对甲商业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王明与甲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的抵押登记。

甲商业银行与李哲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贷款到期后,王明如无力偿还贷款,由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商业银行发放了贷款。

半年后,王明所在市的房地产价格暴涨,王明因需要资金,又将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乙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

在甲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王明未偿付贷款,且其所在的市的房地产价格处于下降的趋势,王明的房屋的价值大约为60万元,甲商业银行为避免执行抵押物的麻烦,放弃了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李哲偿还贷款责任。

9、2005年3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将其所有的车辆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发放了贷款。

后张某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转让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借银行贷款与李某无关”。

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后,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2006年1月,李某以3.6万元的价格又将该车转让给了刘某,但未告知刘某该车已经设定了抵押。

由于张某没有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2月,银行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10、甲合伙企业因企业经营的需要申请从乙商业银行贷款50万,但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A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50万。

乙商业银行与甲签订了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甲企业将其现有及将来所有机器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给乙商业银行,双方并去甲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乙商业银行按合同发放了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甲合伙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

同时甲合伙企业购买丙公司的原材料,甲企业已经入库,但30万元贷款尚未支付;

其出售给丁公司产品,货款20万已经收到,货物已经托运。

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认定为60万,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评估认定为50万。

甲公司应如何处理其债务?

11、某银行营业部与某股份公司、某集团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股份公司向某银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3000万,期限为1年,某集团公司以其特有的1500万股“万盛芒果”股权出质,作为合同载明借款的担保,出质期限为1年,且与贷款期限相同。

该《质押借款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出具的记名证券质押证明书载明,质押期限为1年,质押期限届满后,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处置质物,协议不成的,质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股份公司借款逾期后仅偿付3245678元的贷款利息,未偿还本金,由此引发本案纠纷。

12、村民鲁某为购买汽车跑长途运输,向刘某借款5万元。

刘某认为借款数额过大,要求鲁某提供担保。

两人经商议决定刘某先把钱错给鲁某,一年后鲁某除偿还刘某5万元的本金外,另行支付利息1万元,鲁某购车后即将该车抵押给刘某。

在两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后,刘某把5万元钱借给了了鲁某。

鲁某利用借来的5万元,再加上自己的积蓄,共花了20万元购买了一辆货车。

鲁某在购车后,根据其与刘某的约定,将该汽车抵押给刘某,并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抵押手续。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

(1)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一批价值60万元的货物,合同签订之日起乙企业即支付30万元的货款;

(2)甲企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货物送到乙企业,在甲企业装货之日,乙企业向其支付剩余的30万元货款;

(3)如果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或未按期送达等情形,甲企业徐赔偿乙企业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当即支付了30万元的货款。

甲企业得知鲁某在搞运输后,便请鲁某将该货物送给乙企业,运输费为20000元,双方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果由于鲁某的原因发生了货物的毁损、灭失等情形,鲁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还约定以鲁某的货车为抵押,如果鲁某拒不承担赔偿,甲企业有权处分鲁某的货车,但双方未依法办理抵押手续。

鲁某接受甲企业的委托后,立即装货,乙企业也在装货之日付清了全部货款。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鲁某操作不当发生车祸,致使价值20万元的货物受到损害,并使全部货物未能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送达乙企业。

乙企业随即向甲企业主张20万元的货物损失及合同约定的10万元的违约责任。

乙企业以其已向甲企业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扣留了鲁某的货车,并声称如果甲企业在1个月内不承担违约责任,乙企业将公开出售鲁某的货车以折抵违约金。

鲁某认为其只是接受甲企业的委托替其运输货物,并不是甲、乙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企业无权扣留其货车。

五、占有编案例

1、村民张老汉的儿子张乙在城里工作,每到冬天张老汉就到儿子处,通常至来年开春后才回去。

以往张老汉每次到城里都是委托李老汉帮忙照看其房屋。

这一次,张老汉又委托李老汉照看其房屋。

张老汉进城后不久,李老汉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了。

李老汉去世后,其子李甲便主动承担了照看张老汉房屋的责任。

村民王某早就得知张老汉家有一祖传砚台,便向李甲提出购买张老汉家的祖传砚台。

李甲在张老汉家翻出该砚台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

王某购得该砚台后,谎称该砚台系其祖传珍品,并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沈某。

沈某见得该砚台后,到城里寻找买家,恰逢张老汉的儿子张乙。

张乙信以为真,便花了20000元购得该砚台。

张乙到家后便将该砚台交给其父张老汉,张老汉对该砚台有公母之分的说法将信将疑,特意将该砚台带回老家,准备与自己的砚台作一番比较。

回家后张老汉发现自家的砚台不见了,立即找李甲询问。

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张老汉要求李甲赔偿张乙为购买该砚台支付的20000元。

李甲认为自己卖砚台时只收取了王某2000元,故只同意返还张老汉2000元。

张老汉于是要求王某赔偿剩余的18000元,王某认为该砚台系其从李甲处购买的,不同意赔偿张老汉的损失。

张老汉遂诉诸法院,并引发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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