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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上的行政

1.政法上行政的定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

构成要素:

第一,行政的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

的依据是行政权力。

第三,行政的范围是行政管理。

2.行政法上行政的特点:

(1)国家性

(2)执行性(3)法律性(4)强制性

(二)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1.内部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

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同属于行政系统。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说,内部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组织法或国家保管员法形成的行政隶属关

系。

2.外部行政,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对非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活动。

(三)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法的理论核心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一,依法执行。

第二,法律限制。

第三,法律授权。

第四,权责一致。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法的定义,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其含义是:

(1)行政法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

律。

行政法是民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特征:

(1)行政关系的主体限定性。

(2)行政关系的单方性。

(3行政关系的国家

意志性。

(二)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

从范围上说,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由

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编制法三个部分组成。

行政行为法从性质上可划分为:

行政规范性行为,行政给付性行为,行政干预性行为,行政

指导性行为,行政制裁性行为。

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诉讼法

3.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3)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内容非常丰富。

(4)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5)行

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相融合。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形式就是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行政法的存在形式,又称行政法的法

律渊源。

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之中: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宪法2。

法律。

3。

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

2。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分

(三)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有:

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地方解释

2.国际条约

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形式应当符合“效力等级“原则

相同层次上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要求:

(1)任何行政权力的享有必须有法律依据。

(2)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

范(3)必须依法行使职权(4)任何超越行政权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任何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1)越权无效原则,越权包括无权行政和越权行政

(2)公正

程序原则,包括第一,回避制。

第二,辩论原则。

第三,救济制度。

(3)行政应变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当合法,而且还应当符合

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公正。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权,即行政主体一定程度上

的行为选择权。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3)作出行政行为

应考虑相关因素。

(4)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公正法则。

五.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作为行政相

对人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简言之,就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至少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行政法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

(2)行为(3)

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确认和保护的行政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特殊是授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病休总是一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的

行政机关必定为一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对等

3.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相对性,行政主体上职权和职责是交叉重合的。

4.行政法上级权利和义务的预先设定性

5.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的行政纠纷,可以有多种解决途径

行政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行政机关有权自行解决

对一般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按行政司

法程序加以解决

第二节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且因此承

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被依法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的定义和特点,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执掌国家行政事务的

国家机关。

(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和资

格。

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权限两种类型

行政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

最突出的特征是:

优先性

主要包括:

(1)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法定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行政事务。

(2)推定有效权,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立即推定为有效,先行执行。

(3)社会协

助权,行政主体依法从事公务活动时,行政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并受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2.行政职责与权限。

行政职责是法律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有:

(1)履行行政职务,不失职;

(2)遵守行政权限,不越权。

(3)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

职权;(4)遵守行政程序,避免瑕疵。

(5)行政合理,避免失当。

行政权限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和界限

纵向权限是以隶属关系划分的,横向的权限是以管辖关系划分的。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行政主体的资格紧密相联,享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具备了行政主

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三)行政主体的范围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职能机构。

即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即国务院依法设立的分别主管专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它们享有行政

处理权和裁决纠纷权。

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即总理的附属机

构,主要任务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基本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由于行政区划的不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尽相同。

共有职权可以归纳为:

(1)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2)行政事务的处理权(3)行政工作的指挥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与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相同,但它具有两

个特点:

一是在行政体制上民族性。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二是在行政职权上的自治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在一般行政

职权之外,还享有自治权。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车的派出机关主要有: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

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场辖

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管理某项行政事

务的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地位。

4.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把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一定组织或

个人办理的行为。

被授权组织能够独立运用职权,表明其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代行他人职权,

故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三.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

1.定义。

指在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在法律上处于特殊地位。

即与国家存在职务关系,它能够以国家的名义执行公务,

国家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根据现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规范,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职务分为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

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和级别有对应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国家职务关系。

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与国家(通过行政主体)构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

选举任命和考试录用。

职务关系的变更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职务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但公务员的身份仍然保

留。

2.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

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委托关系。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公务员的身份的划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具有双重行为

固公务员在平时活动时,一定要行为和身份的一致,职责和权能的一致

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者用于行政器具的外形标记。

它不公有利于表明公务员身

份,分辨行为性质,而且有助于社会对公务员行为实行监督。

三.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相对人,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

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我国行政管理中成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有:

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公

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公民在行政管理中一般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的。

公民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事项为对象作出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两者划分的意义在于,羁束行政行为涉及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对象;自由裁量行政行

为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划分意义:

在行政实体法上,有利于明确行为规则,正确地作为和不作为在行政诉讼法上,

有利于明确诉讼类型,前者是违法撤销之诉,后者为请求作为之诉

4.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分类反映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表

现。

有:

1。

权利的设定和撤销(行政授权,民事权利)2。

义务的设定和免除(命令,禁令,

免除,许可)3。

能力的赋予与剥夺4。

法律地位或行政行为的确认和变更5。

赋予特定物以

法律性质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依据

职权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行政行为的程

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

第五,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2.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的内容表现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行政规范性行为

行政规范性行为生成的法律文件有行政立法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前者称为行政立法,后

者则是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立法权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特征。

第一,行政立法的从属性。

第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第三,行政立

法的行政性。

3.行政立法的种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授权分为一

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从内容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以主体分为中央行政立

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4)自主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4.行政立法的形式,我国行政立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1)职权立法

(2)授权立法。

(3)

特别授权立法。

指最高权力机关将特定的国家立法权在一定条件下授予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

活动。

(二)行政立法体制和行政立法文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行政立法体系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两个层次。

行政立法规范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规章制定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1,行政立法原则。

(1)立法有据

(2)立法民主(3)效力分级(4)系统立法

3.行政立法程序。

(1)编制行政立法规划

(2)起草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3)协调和协商

(4)审查和审议(5)通过和颁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管理,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具有法的性

质。

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为规则。

三.行政给付性行为

行政给会性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求助行为(或

称行政给付或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奖励作为,行政补偿行为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

行政许可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普遍的法律禁止,行政认可不一定要求以法律禁止为前提

(二)行政许可的类型和形式

1.行政许可的类型。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

可(4)权利性许可和义务性许可

2.行政许可的形式。

分为证照式许可和非证照式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人欲获得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进入许可程序。

2.核发程序。

它是中心环节,包括:

审查许可申请,核实申请内容,批准许可申请,发放

许可证照。

3.监督程序。

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许可证持有人,行政机关可撤销许可

(四)许可证证的效力

许可证的表现为证明力,确定力,拘束力。

(五)其他行政性给付性行为

行政确认:

确认的内容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给付或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奖励

四.行政制裁性行为

行政制裁性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处分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原则

1.行政处罚的含义。

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行政法上合称为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等,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基

本权利。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涉及公务员职务上权利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4)权益保障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

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

(1)警告

(2)罚款----一般针对合法收入(3)

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拘留----由公安机关行使拘

留处罚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

2.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相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制约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处罚设定权行使的条件:

(1)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

政法规。

(3)地方必法规。

不得设置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

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的作用

1.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多

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交叉的管理领域,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作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规则。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遵循规则:

(1)犯罪移送规则

(2)纠正违法规则(3)一事不再罚规则(4)责任能力规则

(5)从轻减轻规则(6)罪罚折抵规则(7)追究时效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违法行

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邓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分为: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1.简易程序。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所适

用的程序。

一般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步骤:

(1)表明执法身份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场交送当事人(4)报所在行政

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分三个阶段:

(1)调查阶段

(2)审查阶段(3)决定阶段

3.听证程序。

听证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听证步骤:

(1)告知,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

(2)准备(3)听证(4)笔录

4.执行程序。

原则:

(1)依法执行

(2)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3)罚缴分离的原则

当场收缴罚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符合法定情节,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罚款的(3)因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要求的

对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与开除。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是有任免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救济途径比较单一:

一般只能提起申诉。

我国行政处分的救济机关是

(1)原处分决定机关,主管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五.行政干预性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等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

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第一,执行主体不同,一是行政机关,一是人民法院。

第二,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前提不同。

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是不履法院判决。

第三,对象

不同,一是物,行为或人身。

一只是物和行为。

第四,执行和解不同,前者发生和解,后者

不发生和解。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法

1.间接强制执行。

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让第三人代为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并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执行

方法。

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笠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2.直接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直接运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

前提是间接强制执行不能达目的的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对财产:

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收缴,强制收购,强制拆除。

对人身:

强制隔离,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驱逐出境。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为

(四)行政检查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

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特点:

间接性,独立性,强制性,法定性

(五)行政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

(1)依法检查原则

(2)相关检查原则(3)公开检查原则(4)正当检测原则

2.行政检查的方法

(1)一般检查

(2)特别检查(3)督促自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对象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予检查,免检的前提是自查,免检是有期限的,

时效性。

(六)行政检查的程序

1.出示检查证件2。

告知检查对象执行检查的内容和范围(3)实施行政检查(4)公布检

查结果。

六.行政指导性行为

主要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仲裁行为和行政调解行为

(一)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和多样化的行政管理需要和实现特定的行政目

的,根据法律的原则或政策,采取非强制的方式,施之以利益诱导促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以

便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指导形式有抽象性与具体性两种

2.行政指导的方式。

(1)指导,引导,辅导

(2)劝告,劝导,规劝(3)告诫,劝戒,提醒(4)建议,意见,

主张(5)商讨,协商,沟通(6)赞成或反对,表彰提倡(7)示范,推广,宣传(8)鼓励,

勉励,奖励(9)调解,协调,斡旋(10)指导性计划,规划。

(11)导向中性政策(12)发

布行政信息。

(二)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又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执行公务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至确立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2.特点:

第一,必须有行政主体参加。

第二,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

第三,是双方意思表

示致的协议。

第四,行政合同的实施中体现行政主体的优先权。

3.行政合同的类型。

(1)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2)国家订货合同(3)公共征收合同

4.行政合同的实施

(1)行政合同的订立,形式有:

协议,招标,拍卖等

(2)行政合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

原则----包括本人履行和全面履行原则。

(3)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的方式有行政主

体单方变更或因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行政合同变更。

解除可由行政主体单方解除,变可由双

方当事人协议解除。

(三)其他行政干预行为

1.行政征收

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2.税收

3.行政收费

4.行政裁决

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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