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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具体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2、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罪名

1、罪名的概念

2、罪名的分类:

具体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类罪名

(三)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略)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概念: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1、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体:

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3、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4、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思考:

①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②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性?

③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害及毁坏财产犯罪的区别?

④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

(独立燃烧说)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概念:

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修改前的投毒罪)

2、客观方面:

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3、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侵犯的对象和范围。

4、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5、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3、犯罪对象:

仅限火车、汽车、船只和航空器。

4、“正在使用中”:

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

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不属“正在使用中”。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

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

(《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

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

飞离本国过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

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

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②跨国性

案例:

1998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

28日14时孙携带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532次航班。

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

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

应当如何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概念: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象:

枪支、弹药、爆炸物

3、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4、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

故意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

(六)交通肇事罪

1、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客体: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3、客观方面:

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金额:

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

5、主观方面:

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本罪与14①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竞合;

②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

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概念: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废物、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客体:

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进出境监管活动

3、对象:

普通货物、物品

①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②依法应缴税的货物、物品

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处罚”

(三)伪造货币罪

v1、概念:

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v2、伪造的方式和货币的范围:

方式未限定;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和港澳台货币(限于正在流通的货币)

v3、主体:

一般主体

v4、主观方面:

故意

v5、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或者200张(枚)以上。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v1、概念: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v2、行为: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备主体资格、具备主体资格);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

v3、数额:

个人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

v4、主观方面:

故意

(五)洗钱罪

v1、概念: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v2、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v3、对象: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v4、行为:

列举的五种行为之一。

v5、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

行为犯→洗钱行为进行完毕才构成既遂。

(六)集资诈骗罪

v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v2、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v3、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

v4、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v5、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七)信用卡诈骗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v2、客体:

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v3、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v4、信用卡的含义界定:

银行或专营机构发给消费者,在约定的银行或部门支取现金或购买货物、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它具有结算和信贷的双重功能。

v5、主体:

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v6、数额较大:

5000元以上

(八)保险诈骗罪

1、概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4、主体:

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6、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九)逃税罪

1、概念: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客体:

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4、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5、主观方面:

故意。

(十)合同诈骗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v2、客体:

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v3、客观方面:

以虚构的单位或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变造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金额骗取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钱财。

v4、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v5、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客体和生命权的起止问题

①客体:

他人(行为人以外的人)的生命权。

②生命的开始:

胎儿和婴儿的界限?

(阵痛说/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③生命的终结:

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脑死亡?

3、客观方面:

作为/不作为(应区别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以及合法剥夺生命的情形)。

4、主观方面:

故意。

案例

被告人唐绍华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

唐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的歹念。

当晚11时30分许,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其头部、面部猛击10余下,致其当场死亡;唐又到儿子唐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猛击,致其当场死亡。

尔后,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家在内的7户人家10余间房屋和其他财物被烧毁。

问:

对被告人应当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的有关问题

(1)关于“大义灭亲”问题

(2)“安乐死”问题

(3)关于“教唆自杀”问题

(4)关于帮助自杀的问题

(5)关于逼人自杀的问题

(6)关于相约自杀的问题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v1)概念:

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v2)客观方面:

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结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有因果关系。

v3)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

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v4)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可利用的有利条件,是否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

(三)故意伤害罪

1、概念: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犯罪客体:

他人身体健康权。

(胎儿?

3、关于“伤害”的含义:

①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损害

②对人的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4、主观方面:

故意。

5、主体:

已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可以构成。

故意伤害罪的有关问题

1、伤害的后果:

轻伤、重伤与致人死亡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①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②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四)强奸罪

1、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本罪的对象:

妇女和幼女

3、本罪客观方面:

①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②违背妇女意志;

③强行与妇女性交。

如果对象是幼女,不管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均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强奸罪的有关问题

1、关于本罪中的“暴力”和“胁迫”

①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②对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2、关于本罪中“其他手段”的范围

①在被害妇女缺乏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下乘机奸淫;

②利用妇女不能反抗、不知抗拒的状态乘机奸淫;

③使用诈术使妇女陷于不知抗拒的状态乘机奸淫。

3、以恋爱为名骗奸女性的行为定性的问题

强奸罪的有关问题

4、妇女能否成为本罪的实行犯?

5、如何区分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关于“违背妇女的意志”

①行为时的客观条件;

②妇女在被奸淫过程中的表现;

7、如何处理“先强奸后通奸”的案件

8、本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9、关于强奸幼女的认定

10、婚内强奸的争议

(五)非法拘禁罪

1、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客体: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本罪在转化犯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转化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

债务的性质是否影响定罪?

5、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界限。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如何处罚。

(六)绑架罪

v1、概念: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v2、犯罪客体: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v3、犯罪手段:

暴力、胁迫、麻醉等

v4、绑架后又撕票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v5、本罪的既遂标准:

行为犯

v6、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v1、概念: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v2、客体:

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v3、主体:

一般主体。

与被害人有血亲关系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v4、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只要实施一种行为即可构成。

v5、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和未遂?

行为犯

v6、罪数形态问题:

本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八)诬告陷害罪

1、概念:

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

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捏造犯罪事实与检举失实、错告的界限

4、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5、告发的机关:

司法机关?

所在机关、单位?

6、既遂和未遂的判定标准:

行为犯

(九)重婚罪

v1、概念:

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v2、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v3、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结婚既包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包括未办理而形成事实婚姻)

v4、本罪主体:

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v5、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十)虐待罪

v1、概念:

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v2、客体: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v3、客观方面:

经常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

v4、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v5、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暴力、胁迫型:

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②窃取、骗取型:

如盗窃罪、诈骗罪;

③侵占、挪用型:

如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④破坏型: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侵犯财产罪分述

(一)抢劫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v2、客体:

复杂客体=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

v3、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v4、本罪的客观特征:

犯罪分子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当场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双重行为: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抢劫罪的有关问题

v1)关于“入户抢劫”:

“户”是指住所,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

“入户”目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是出于抢劫等犯罪目的。

生产、经营场所问题?

合法入户问题?

v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工厂、学校的班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v3)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故意/过失。

是否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

v4)关于“持枪抢劫”:

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不要求行为人事实上使用枪支。

持假枪抢劫,是否视为“持枪抢劫”?

v5)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v6)关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每一次的抢劫行为均应构成犯罪。

“抢劫数额巨大”,参照盗窃罪认定标准,5000元至2万元以上。

v7)关于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个构成条件:

①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②当场使用暴力或是以暴力相威胁;③当场使用暴力或是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要构成犯罪?

当场使用暴力或是以暴力相威胁,有无暴力程度的要求?

(二)盗窃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v2、“数额较大”问题。

1998年两高、公安部的解释:

500-2000元为起点。

v3、“多次盗窃”问题。

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v4、如何理解“秘密窃取”?

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v5、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

控制说?

失控说?

盗窃罪的有关问题

v盗窃无体物,如电力、燃气、电信号码资源等,能否成立盗窃罪?

(与盗窃有体物没有本质区别)

v盗窃违禁品能否成立本罪?

(不计数额,按情节量刑)

v技术成果是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

v本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

v本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v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如何处理?

v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如何处理?

v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被告人陈合义,男,38岁,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陈创村农民。

1998年11月5日夜11时许,陈窜至商水县文化馆院内,用钳子撬掉文物保管室的门鼻,入室盗窃文物7件,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2件,另有现代仿制品1件。

破案后,上述文物被追回。

周口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谈谈你对盗窃罪死刑判决的看法。

 

(三)诈骗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v2、客观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

v3、“数额较大”:

根据1996年的司法解释,个人诈骗2000-4000元以上,单位诈骗5万-10万元以上。

1997年刑法生效后未出台相关解释。

v4、诈骗行为是否均表现为无偿取得财物?

v5、通过诉讼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问题。

(四)抢夺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v2、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行为人的身体;被害人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到胁迫不敢抗拒。

v3、本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

是否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实际控制;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

v4、关于“飞车抢夺”的问题。

(五)侵占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拒不交出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v2、本罪的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v3、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将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v4、本罪告诉才处理。

(六)敲诈勒索罪

v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v2、客观表现:

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

v3、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取回自己被盗、被抢的财物,是否构成本罪?

v4、为索取正当债务而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的,是否构成本罪?

v5、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与巨额索赔的区别。

v6、本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结果犯?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v1、概念: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任务,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v2、客体:

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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