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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说

一、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一定的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所形成的有机体,为刑法分则体系。

1、刑法分则将犯罪可以分为十类罪,一类罪中又包含若干种具体的犯罪。

2、类罪及具体犯罪的划分及排列是有一定标准和顺序的

3、各罪形成有机体(相互联系,形成整体)举例

二、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一)刑法分则条文应然结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二)罪名

1、定义:

2、种类

 1)根据客体的不同可分为:

类罪名、亚(分)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根据罪名所表示的犯罪行为多少来划分可分为: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

只反映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

选择罪名:

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括罪名:

概括多种相近的犯罪形式,不能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票据诈骗罪。

3)我国确定罪名的现状

条文中并非全部都规定罪名。

由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罪状

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被称为罪状。

(四)法定刑

1、定义:

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四、刑法分则学习的重点内容

(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的理解

如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理解

(二)具体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三)某些具体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概述

1、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2、类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

3)本类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均是故意犯罪。

本类罪共有十二个具体罪名。

自学

(国家安全的概念)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类罪定义

二、类罪构成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

什么是公共安全?

对此有不同的表述:

1、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公共安全:

2、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不特定的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或健康及重大财产的安全

在财产问题上不存在争议。

重点探讨生命、健康:

1、公共安全应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

什么是特定和不特定?

特定,在此是指行为客观上确定地指向某人或某些人。

所以行为的指向被控制在某一确定的范围之内。

当行为不能被控制在某一确定的对象上,则行为的指向不具有特定性。

在刑法理论通说中,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对后果的不可控制性。

如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所以,公共安全应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2、公共安全只能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后果的不可控制性,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说,其都可能受到这种行为的侵害。

故此,从可能性来说,这种危害行为对人的侵害不可能只是局限于一个人两个人,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危害的可能性。

刑法理论和实践也是从这一角度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如发生于夜深人静时的交通肇事罪。

再比如只有两个人被强迫下井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公共安全只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综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到公共安全?

根据行为时的环境,方法手段,所使用工具等综合判断。

如放火点燃自家的房屋是侵害了公共安全?

(二)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行为人即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有不少于42个具体的罪名。

这些罪名从理论上何以为五类犯罪:

第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第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第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三、几种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原被称为投毒罪)

1、定义: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了投放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

放入

毒害性物质:

少量或微量进入有机体,能够导致有机体体死亡或者伤害的物质,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毒品。

放射性物质:

通过原子裂变能放出射线的物质。

如镭、铀等物质

传染病原体:

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

如艾滋病毒、乙肝病毒、碳疽菌病毒等。

如把带鼠疫的死鼠放到饮用水中。

3)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岁

4)主观方面,是故意。

3、司法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某单位经常在星期日加班和。

甲想害死乙,在他知道在某星期日只有乙在食堂吃饭时,在乙就餐的食堂锅里放入KH。

但临时加班有十人中毒。

A:

主观方面不同

B:

主体不同

C:

对后果要求不同

3)本罪的一数与数罪问题

如上例。

甲想害死乙,在乙就餐的食堂锅里放入KH,结果致20人中毒。

想像竞合。

4)本罪的既遂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某人想毒死村里的人,在水井里下毒。

但被他人看到,未达到目的。

只要造成危险状态,就既遂。

是否造成危险状态,以有害物质已混入或者独立发生作用为标准。

混入:

独立发生作用:

如把放射性物质放在人员聚集的地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开车乱撞人。

1、定义

2、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 故意

3)客观方面 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客体 公共安全

3、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定义

2)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在阳台上练习打枪致人死亡案。

(三)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因为铁路和空中交通运输的重大安全事故在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作了专门规定。

2)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行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机动车辆驾驶人构成本罪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反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依法以交肇事罪定罪处刑。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

第一,前提条件,即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保障公路、水路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运行的法规。

第二,范围条件,

行为必须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案例:

在生产中于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认定问题

案例:

在院里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事故的认定

第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是交通肇事逃逸。

这里,逃避法律追究,据个人的理解,应当包括逃避刑事追究和民事追究两种追究两种情况。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在一定条件下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在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中有两种意义:

第一种意义,是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

这时,逃逸是定罪情节。

第二意义,行为人构成交通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时逃逸是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后接续发生严重结果的定性问题

案例1:

逃逸的过程中,为躲避对面的的来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驾车逃逸过程中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两罪应属于同种数罪,以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是不是连续犯?

案例2:

逃逸中不顾他人,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3:

交通肇事后,杀死被害人或将被害人拉到别处以避免他人发现结果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案例4:

由于逃逸,致使被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应如何定性处罚?

为什么?

目前的通说认为,这种情况定一罪,交通肇事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造徒刑。

这是结果加重犯。

第四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一、概说

(一)本类罪的定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二)本类罪的构成

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秩序,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秩序。

举例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有的也可以是单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罪自然人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

如偷税罪

4、本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三)本类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种类。

有八个亚类犯罪(八节)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可自诉)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可自诉)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几种具体的犯罪

(一)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进出境的交通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征收关税和代征税。

1、本亚类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对国(边)境的监督管理管理关系)。

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涉外经济及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健康发展,预防、打击与出入国边境相关的违法犯罪,国家对国(边)境进行监督管理,并因此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里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货物制止其进出口;对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货物进行登记、审核单证。

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伪造货币或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照片音像制品、毒品,各种烈性毒药。

禁止出境的,列入禁止入境的物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手稿,胶卷音像制品珍贵文物其他禁止出口的其他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等

限制进境的有烟酒、限制出境的有金银等贵重物品、一般文物等。

第二,税收制度

税种有关税(对国家充许进出口的应税物品等,按照有关税法所征收的一种税);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位税)

第三,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专为用于复出口等外国货物,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场所,储存加工、装配或流动,并暂缓纳税的海关监管制度。

如来料加工。

保税区,保税仓库

这样一些规定都在海关法里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2)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第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第四、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主体 单位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一亚类罪的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

2、本类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能够成犯罪。

具体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要根据走私的对象、走私逃避关税的数额、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等情节来判断。

2)与本罪有关的罪数问题

某人为了逃避关税进行普通货物走私,逃避关税额达10万元。

在其入关时,海关工作人员对某进行检查,其将海关工作人员打倒。

问:

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3、本亚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

本类犯罪包括以下具体的犯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国家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罪

此外,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还规定了走私毒品罪。

请自学上以的具体走私犯罪。

特别注意:

走私毒品罪、

)走私假币、

走私国家文物、

走私贵重金属、

走私珍贵动物贵动物制品罪。

(二)金融诈骗类犯罪

1、诈骗类犯罪(刑法中所有诈骗罪)的共同特点

1)主观方面

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占有的含义

刑法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

是指永久性占有。

可以是为了给别人永久占有而实施这一行为,也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

案例:

给朋友骗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类犯罪的占有必须是在取得财产前和取得财产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目的。

例:

某人打了借条。

后来借条丢了。

借钱人说没有借。

这是否是诈骗行为?

其次,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在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他人财产

案例:

行为人从他人处取得一张现金支票。

他用这张支票购买了大量的书籍。

后书店发现这张支票是伪造的。

问: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为什么?

2)客观上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甲对乙说他会种钱,于是乙给甲8000元让其给自己种钱。

甲当着乙的面在已家中的地上挖了个坑,将钱种在了地里。

过了几日,乙挖开坑发现自己的钱都已不见。

原来甲在乙给他钱后用魔术的方法将钱占为已有。

坑里一分也无。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为什么?

2、诈骗类犯罪中常见的具体犯罪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犯罪)

八种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合同诈骗罪()

其他

3、集资诈骗罪

案例:

某公司称向社会发行债券,到期以百分之200的利率还本付息。

可是收到现金后,公司注销,拒不返还。

1)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

首先,从客体上看,本罪为复杂客体。

其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集资诈骗的行为。

这一行为由三个方面的条件构成:

A、行为人采用了诈骗的方法。

具体方法多法多种多样。

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按照规定,集资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或其他非经营性开资。

行为人以共同投资,联营为借口欺骗等等骗取集资款用于补亏。

B、非法集资

什么是集资?

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或利用联营、合资、企业内部吸收、募集资金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如发行股票的程序

发行债券的规定

C、数额较大

再次,从主体上看,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实践中以单位犯本罪者居多。

最后,从主观方面看,本罪行为人应当是直接故意,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司法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

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其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具体犯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规定构成法条竞合关系(两法条之间具有交叉关系)。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对象不同,一方面,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诈骗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另一方面,本罪的对象只限于资金,而诈骗罪的还可以是财物。

第二,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采取诈骗的手段来骗取资金。

而诈骗罪则使用法定的诈骗犯罪手段、方法以外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诈骗。

第三,主体不完全相同。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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