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试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材料教学试验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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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试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材料教学试验中心.docx

深圳大学试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材料教学试验中心

深圳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第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大学校内所有涉放射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一、许可登记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深圳大学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实验与设备部负责其它各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单位为独立法人的,各自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

(三)、各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与设备部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四)、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二、辐射防护例行检查制度

(一).检查目的

以提高固有安全性为目的,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技术活动符合辐射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强化辐射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安全和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校范围内辐射使用单位,包括所有Ⅳ、Ⅴ类放射源,Ⅲ类以上射线装置以及开放性同位素使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1、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年度评估报告的编写和审核,,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或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掌握和遵守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定期接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查。

(三)、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1、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在学校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职业病科体检。

2、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3、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性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辐射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6、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放射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放射性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四、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一)、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的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

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三)、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四)、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五)、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六)、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七)、核技术研究所工作场所的管理参照其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五、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订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由学院(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学校许可审核、报实验与设备部、保卫部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

2、涉源单位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准购证”等进行采购程序。

3、涉源单位根据物品采购到校后情况,及时报实验与设备部、保卫部和学校确认备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根据国家放射源分类标准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各涉源单位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五)、各涉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盘点,并做好记录。

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

编号、核素名称、活度、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七)、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八)、各涉源单位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六、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需上报学校,由实验与设备部牵头,各涉源单位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由实验与设备部联系专业机构(单位)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组织实施。

(二)、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要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要存放在本单位原贮存地中,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同时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单位擅自处理。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一定的处置,或转移到安全地方暂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四)、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校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五)、各涉源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

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六)、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单位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学校予以个案处理。

七、辐射事故处理

(一)、学校制定“深圳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详见附件),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深圳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四)、对发生辐射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与设备部备案。

 

深圳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在辐射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准确掌握情况、正确决策、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深圳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保卫部主任、实验与设备部主任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

保卫部副主任、实验与设备部副主任、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副院长、核技术研究所负责人。

深圳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做好现场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

(三)、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环保、卫生、公安)报告辐射安全事故情

况,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助和临时护理,并及时运送伤员

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救治。

(五)、责成保卫部组织保安或值班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

态进一步扩大。

(六)、 责成实验与设备部组织人员迅速了解发生事故实验室的实际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受到进一步辐照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

(七)、事故处理完毕后,恢复正常秩序。

二、辐射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

令)中的辐射事故分级情况(附件2),结合我校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将辐射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二)、  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指放射性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放射源

或射线装置的超剂量误照射。

(三)、 放射性核素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核素的

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 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三、事故应急处理

(一)、放射源丢失

1、发现放射源丢失后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

本单位实验室主任→

保卫部和实验与设备部→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见附件3)。

情况严重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保卫部和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

成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

(二)、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 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切断辐射源并报告,报告程

序为:

本单位实验室主任→保卫部和实验与设备部→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政府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

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

全处理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三)、放射性核素污染

1、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应保护现场、示警并立即报

告。

报告程序为:

本单位实验室主任→保卫部和实验与设备部→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政府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环保、卫生和公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

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配合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污染物处理、检查和救治。

3、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环保主管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

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

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4、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环保、卫生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四)、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1、 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

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

同时立即向校保卫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所在单位消防中控值班室、消防应急小组组长、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校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

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

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处理。

四、事故调查及信息公开

(一)、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二)、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和演练

(一)、应急保障。

学校应落实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资金配备。

(二)、人员培训。

学校辐射安全事故相关应急人员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监测仪器、通讯及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应急预案执行步骤等。

(三)、事故应急演练。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六、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涉源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应急装备、器材和资金

 

1.        辐射监测、防护设备和器具

放射性巡检仪、个人剂量仪、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应急车辆

校医院急救车、保卫部巡逻车、环保办运输车。

3.        安全保卫器材

消防栓、隔离栅、通讯设备。

4.        应急专项资金

学校应备有10万专项应急资金用于演练器材的消耗、人员的培训,以及处理事故应急支出。

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3:

常用联系电话

 

火警电话:

119

报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0

校保卫部:

26537119

实验与设备部:

265356672653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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