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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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

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1 适用围

  本规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

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围的区域。

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

必要时,经省级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各级动物疫控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报检。

动物卫生监督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

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免疫技术要求

  

(一)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做好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二)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消毒,同时要做到“一猪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四)经免疫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尽快实施一次加强免疫。

  (五)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对受威胁的猪进行紧急免疫。

(六)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猪病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

各地结合当地饲养特点和疫病流行情况,对其它猪病实行免疫。

同时应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免疫抗体消长情况调整免疫程序,以确保免疫质量。

  各地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免疫方案。

  二、免疫病种

本方案包括的免疫病种为: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肺疫、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猪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和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

  三、推荐的免疫程序

  

(一)商品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1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注1]

7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0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21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3-25日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注2]

链球菌Ⅱ型灭活疫苗[注2]

28-35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注2]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55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60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70日龄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备注:

1.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2.[注1]:

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

   3.[注2]: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二)种母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初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经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产前4-6周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注2]

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注2]

备注:

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4.[注2]: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三)种公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每隔6个月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备注:

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猪“高热病”处置技术规(暂行)

 

近年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在高温高湿季节发生多种病原感染及继发感染引起的猪“高热病”,该病以发热、皮肤发红和出现呼吸道症状等为特征,给养猪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预防、控制该病,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

  一、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一)流行特点本病呈区域性流行,流行季节明显,主要发生于高温、高湿季节,发病急、发病率高、治疗效果差、死亡率较高。

不同日龄、不同品种的猪均可发生;主要以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较差的散养户和中、小型养猪场多发;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序和用药不合理的猪场尤为明显。

  

(二)临床主要症状本病的主要症状是猪群突然发病,体温升高至40℃以上,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呼吸困难,喜伏卧,患猪皮肤发红,耳部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呈紫红色斑块状。

发病猪群死亡率较高,一般为10%-30%,高的可达50%以上,仔猪更为明显。

部分母猪在怀孕后期出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三)主要病理变化病死猪剖检病变呈多样性。

胸腔、腹腔有大量黄色积液和纤维性渗出物,呈现多发性浆液纤维素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肺脏水肿,呈斑驳状到褐色石样病变;肺间质增宽,间质性肺炎病变明显。

淋巴结,特别是腹股沟淋巴结和肺门淋巴结明显肿大。

部分病死猪肾脏肿大,呈褐色或土黄色,质地较脆,有淤血现象;脾脏肿大、质脆;个别猪有消化道病变。

  二、疫病诊断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进行初步诊断。

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进行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分离鉴定,以确定病因。

  如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诊断或送检。

  三、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猪,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报告。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派人协助诊断。

  (三)动物防疫监督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如初步确定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应重大动物疫病报告规定报告。

  四、疫情处置

  

(一)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当确诊为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规要求,采取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养殖户应与积极配合。

  

(二)对猪“高热病”疫情处置

  1.养殖户需采取的措施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报告;立即分别隔离病猪和同群猪,限制移动;做好圈舍和环境卫生,并进行全面消毒;采取适当措施,对猪进行防暑降温;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猪的抗病能力。

  2.动物防疫监督需采取的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发病原因;采样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执业兽医,开展治疗工作;监督指导对病死猪、粪便、垫料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检疫监管,严禁病死猪流出疫区;进行猪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止宰杀、食用病死猪。

  3.执业兽医需采取的措施按照本规“五”中的治疗原则,进行治疗和预防性给药;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报告。

  五、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饲养管理养猪生产应做到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种猪、育肥猪要分开饲养,相对隔离。

在高温季节,做好猪舍通风和防暑降温,提供充足的清洁饮水,保持猪舍干燥。

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减少猪群转群和混群次数,降低应激因素。

不使用霉变和劣质饲料,保证充足的营养,增强猪群抗病能力。

积极推进规化、标准化饲养方式,提高养猪生产水平。

  

(二)环境消毒及时清除猪舍粪便及排泄物,保持环境清洁。

定期对猪场环境、圈舍进行消毒,以降低和消除猪场污染的病原微生物,减少或杜绝猪群的外源性继发感染。

在高温季节,应增加消毒次数;发病猪舍每天要消毒1-2次。

  (三)免疫预防根据当地的疫情情况,加强对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肺疫、猪丹毒、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等病的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应指导养殖户采用科学的免疫程序,有效控制这些疫病的发生。

  (四)治疗排除重大动物疫情或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发病猪具有本规“一”中所列的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的,在隔离饲养、严格消毒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原则,尽快采取治疗措施。

  1.以细菌类感染为主的,应通过药敏试验,选择敏感的抗菌类药物进行治疗。

  2.以病毒感染为主的,选用抗菌类药物进行辅助治疗,以控制细菌性继发感染。

  3.在采取上述针对性治疗方法的同时,对发病猪还须分别采用解热镇痛、补充电解质和多种维生素等对症治疗措施。

  对同群猪,也要采取相应预防性的治疗措施。

  (五)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进行产地检疫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禁止收购和销售发病猪及其产品。

引进种猪和仔猪时,要选择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方引进,并按规定进行检疫,防止因引猪传入疫病。

引进的猪应隔离观察45天,确保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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