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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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

附件: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和部门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

使中长期研究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具有较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五)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技术中心每年有3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七)企业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

(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鼓励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帐,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设立由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代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二);

(三)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程序:

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市工(经)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工信委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

第二十二条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行业专家评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考察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首次进入省级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评价优秀全省排名前10位的,可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或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技术中心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

第七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按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省工信委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评价,每年一次。

第二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2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市工(经)信委或省级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一)《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五);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二);

(三)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企业所在市工(经)信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工信委。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办法执行,并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三份)于2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工信委科技处,省工信委审核后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90-60分之间(含6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评价得分65-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内部通报,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直接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指标由三大类30项指标组成。

技术中心指标及权重系数,结合我省企业整体实际情况,体现了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

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黑经技创发〔2007〕2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黑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

提纲

2、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

3、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5、《黑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附件1:

《黑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1、企业概况;

2、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3、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性;

4、现有技术开发中心概况和组建技术开发中心的可能性;

5、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6、近三年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

7、科技投入情况及具体核算办法;

8、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及申请支持的具体内容。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

企业名称

 

 

行业

 

主营业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6

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10

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1

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员工数

 

15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技术中心人员数

 

 

其中:

高中级职称人数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

 

20

硕士以上学位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通过国家、省级认证实验室数

 

24

技术中心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5

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26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27

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30

企业申请专利授理数

 

 

其中:

发明专利授理数

 

31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附件3:

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定性部分的证明材料

1、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

2、企业技术中心成立的文件、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3、技术中心主任领导的任命文件;

4、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立文件;

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台帐、年度资金计划;

6、共建中心的协议;

7、技术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8、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机构的工作情况;

9、技术中心信息化实施材料;

10、人才激励制度、奖励文件;

11、企业技术创新或技术中心规划、实施材料。

二、信息表中的证明材料

1、技术中心硕士以上人员的学位证书;

2、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所的合作项目协议;

3、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

4、企业的名牌产品证书;

5、三个年度内制定的标准资料;

6、有效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受理证书;

7、当年完成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8、近三年获得的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9、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实验室证书。

附件4: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权重

基本要求

定性部分

15

 

1

技术中心是隶属企业的独立机构

1

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机构图

2

企业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2

有任命文件

3

中心组织机构健全

2

有成立技术中心及两委会的文件

4

中心运行良好

3

中心各项制度健全,有信息化、市场分析资料

5

财务设登记台帐,资金纳入计划

2

有经费登记台帐,有年度资金计划

6

共建研发机构

1

有共建协议

7

人才激励机制

2

有制度,有奖励文件

8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有计划,有实施材料

定量部分

75

 

1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3

≥2%

2

中心拥有的技术带头人数

6

≥5

3

中心高中级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3

≥30%

4

中心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收入的比例

3

≥2%

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5

≥3

6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10

≥10%

7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

10

≥5%

8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3

≥2%

9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5

≥1.2%

1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15

≥2%

1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5

>0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3

≥500万元

13

对外合作项目数

2

>0

14

来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专家人月数

2

≥12

突出成效部分

10

 

1

完成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2

≥1

2

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

≥1

3

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所占比例

1

≥10%

4

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

1

≥1

5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

1

≥2

(1)

6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1

≥1

7

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

1

≥1

8

有省级以上组织认定的试验室

1

≥1

 

附件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

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的情况,包括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情况。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的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成效

三、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国内外技术交流以及技术创新推动行业或地区科技进步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运用情况。

六、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包括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吸引、利用、激励和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

七、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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