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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业务讲义

税收征管业务培训讲义

第一章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

第一节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总则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征管法》总则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税务登记

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下同);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

注: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第1、3、6项等资料。

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局办证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税务事项能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

变更税务登记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

纳税人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作变更税务登记处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涉及变动的提供);

6.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涉及股权变动的,由主管税务所核实股权出售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扣缴后再上报。

注销税务登记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机具;

6.如有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7.如国税管理部分税种的,应提供国税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2.审核:

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查账征收企业由检查所负责清算),核实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和应补缴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3.办理:

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事项:

(1)收回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在发票上加盖作废发票专用章,并截角作废;

(2)征收纳税人欠缴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3)在税务登记等证件上加盖“作废”戳记,在注销表上加盖注销税务登记专用章。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扣缴义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3.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

(一)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市级以上报刊(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公开声明作废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4.其他有关资料。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外来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上季度企业所得税税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6.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纳税人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附相关证件和资料;

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先按规定处罚后再受理;

2.报验:

主管税务所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由税收管理员纳入税务管理;

3.核销:

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缴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到税务所申请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主管税务所核实后传征管股,征管股复核后传分管领导审签后盖区局公章。

《外出活动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及核销

(一)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完税凭证;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资料;

2.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所长审定后传征管股复核;

3.征管股复核、报分管领导核准后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4.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管理所办理核销手续。

停业登记(含延长停业)

(一)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停业报告书》;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写《停业报告书》,并附相关证件和资料;

2.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报税务所所长审定;

3.业户办理停业手续后,由税收管理员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证件资料。

复业登记(含提前复业)

(一)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税人应提供资料:

1.原《停业报告书》

2.《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报《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2.税收管理员审核《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相关内容后,将原收存的证件、未使用完的发票返回给纳税人。

注: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日期止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申请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日期止作为复业日期。

第三节 账簿、凭证管理

(一)政策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四节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纳税人银行开户帐号报告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帐号及复印件。

财务会计制度或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第五节纳税申报管理

核准纳税申报方式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邮寄(电子)申报申请表》或《数据电文申报申请表》;

2.《委托银行划款协议书》复印件。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核定定额通知书;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自行申报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

地方税费通用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表(A、B类)和年度申报表及附表、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异地完税证明;

5.国税部门的核定通知书、完税证明;

6.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分配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8.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代扣代缴申报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提供的资料:

1.《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扣代缴结报单》。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还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申报文件。

延期申报申请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需要延期申报的证明资料。

第六节税款缴纳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4.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和现金日记帐页(反映期末现金余额)复印件;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即:

反映当期计提数的“应付工资”帐页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发票管理流程

票种核定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货运自开票纳税人需提供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

6.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票资格证明;

7.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附相关证件和资料;

2.办理: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税务所所长审核(万元版以上填开式发票上报征管股核准)后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签字;

3.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

注:

因经营业务变化,变更发票数量种类的业务也按此操作。

发票发售管理

(一)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完税证明或免税资料;

3.发票领购申请表;

4.领购货运发票、税控发票的需提供税控盘;

5.领购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提供自开票客户端同步数据;

6.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纳税人填报《发票领购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

2.查验:

对纳税人使用过的发票在征管系统中验旧,并核对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税;

3.发售:

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申请表》签字后,按征管系统发票核定信息配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打印发票领购簿,将发票发售给纳税人。

如需超定额领购定额发票的,按“超定额补税”流程先申报缴纳税款后再行发售;如需超核定的限量需按“发票改变限量”流程办理后再行发售。

发票兑奖

(一)政策依据: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消费者有奖发票中奖后,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由纳税人当场兑奖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奖金结算手续,中奖金额为1000元的,消费者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兑奖,中奖金额为10000元的,消费者直接到市局征管科兑奖。

(二)申请人应提供资料:

1.单张有奖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应提供有奖发票兑奖联;

2.单张有奖发票中奖金额为1000元的,应提供税票、有奖发票发票联、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

发票缴销

(一)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和已使用发票的存根;

4.其他有关资料。

补办《发票领购簿》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地方工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或损毁发票领购簿的,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其他证明申请补办《发票领购簿》。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市级以上报刊(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公开声明作废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3.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4.其他有关资料。

发票封存管理

(一)政策依据: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2.《停业报告书》;

3.《封存发票清单》一式两份;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税流程:

1.受理:

纳税人填报《封存发票清单》并附发票等资料。

2.封存:

管理所封存发票,并在《封存发票清单》签字后。

3.解封:

停业期满或者解除收缴停用发票处理决定后,纳税人提供原《封存发票清单》申请领取被封存的发票。

发票丢失挂失办理

(一)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丢失或损毁发票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丢失或损毁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情况、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发票领购簿;

4.发票被盗的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5.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报纸(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声明合并在一页;

6.丢失代开发票的还要提供代开发票所对应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相关资料。

2.办理:

纳税人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后,按《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缴销处理。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行政许可项目)

(一)政策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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