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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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三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四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二十六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二十七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第二十九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一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三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四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五节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三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三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三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序号
名称
电压(kv)
周期
交流耐压(kv)
耐压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附注
123456789
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高压试电笔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
(6-10)/35(6-10)/3535
35及以下(6-10)/35高压/低压高压6/10高压
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30/8080
三倍线电压40/1058/2.5156/10
105/0.5米
555551115
≤9)/(≤2.5≤7.5
1.7-2.4)/1.4-1.7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第三章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四十条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
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
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
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四十八条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
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
第四十九条凡在厂区(生活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动力部门联系,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条施工前,动力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深度、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条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第五十二条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
第五十三条架空线路的运行管理。
1.新投入运行的架空线路,在经过第一次大雨之后,应对杆塔基础进行填土夯实。
2.架空线路上的防雷设施,应与架空线路同时进行巡视检查。
3.处于污秽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根据污秽性质及等级,进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秽技术措施。
4.在树木生长季节,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巡视检查,修剪树枝,保证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净距符合规程规定。
5.架空线路在过负荷或气温变化较大时,应检查导线弧垂、交叉跨越距离及接头的接触情况。
第五十四条架空线的巡视检查:
1.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其周期应根据运行状况、地区环境及重要性等综合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2.根据架空线路所承受负荷情况及绝缘子污秽情况,应适当进行夜间巡视。
第五十五条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测定绝缘子的绝缘状况,测定周期根据环境状况以1~2年为宜。
同时测量导线连接点的接触电阻。
第五十六条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二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电气安全管理。
2、目的:
建立公司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执行程序:
3.1、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值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13)、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5)、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16)、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3.5、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经审批同意铺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
第三篇: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摘录)
1、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停、送电时必须按规定悬挂“停电、送电”牌,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3、凡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计划性试验及检修作业,涉及到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停电时,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书》。
《停(送)电申请书》由机电管理部门签发,矿有关领导审批,报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若涉及到局扇停电时,须经通风部门审批。
4、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停电,必须由停电单位提前一天到机电管理部门办理《停(送)电申请书》。
若需在上级变电所、配电点停电时,停电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到上级变电所、配电点办理停电工作票,工作票由变电所值班配电工签发。
停送电的操作,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在变电所以外其它地点停电时,停电单位必须留专人在停电地点看护。
5、对高压电气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办理停(送)电申请书、工作票和操作票。
6、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
7、检修和搬运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停电。
凡涉及转动部位或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停电并闭锁开关。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摘录)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井下电气作业行为禁令
1、严禁电气检修人员考核不合格且无井下电钳工证上岗操作。
2、严禁电气检修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悬挂警示牌进行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停电申请票,私自停送操作电气设备;非专职电气管理人员严禁操作非本队组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
4、严禁违反机电部供电设计方案,私自安装电气设备。
5、严禁未在机电部办理停送电申请票、接火、拆火通知单并与责任队组联系,私自更改供用电系统,私自增减用电负荷。
6、严禁电缆带电移动设备(掘进机搬家倒面、工作面掉头、耙矸机、履带钻机)无专职电工进行看护作业;设备电缆停电移动后,无专职电工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接线规范进行送电操作。
7、严禁未经机电部允许在原有电缆钩上违反电缆吊挂标准增减吊挂电缆。
第四篇: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电气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电气作业,控股子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
2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气作业electricoperation
指电气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操作和运行管理等作业。
2.2
电气作业人员electricalworkers
指直接从事电气作业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电气管理人员。
2.3
有限空间confinedspaces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通风不良空间。
2.4
手提灯handlamp
一种带有一个手柄和一根软缆或软线的可移式灯具。
2.5
Ⅱ类工具classⅡtool
指这样一类工具:
它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也不依赖安装条件。
2.6
Ⅲ类工具classⅢtool
指这样一类工具:
它的防电击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内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3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3.1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
3.1.1电气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