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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x

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CO.,LTD.

 

工地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编号:

版本:

修订日期:

拟案单位:

xx课

发行章:

 

核准

审核

作成

 

修订记录

修订时间

版次

修订原因/内容

修订者

一、目的

1、为有效管理承揽商、供货商(包工商、协力厂商)入厂作业状况,避免工安及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并落实作业前、中、后之安全管制与点检确认,以维护厂区安全,制定本规范。

强化全厂区明火作业(电焊、切割等)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

2、特制定《FDH工地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内容如下:

章节

规范名称

制定目的

第一章

承揽商包工商入厂作业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承揽商包工商、入厂作业状况

第二章

明火作业管理规范

为强化全厂区明火作业

第三章

包工商入厂施工安全卫生管理罚则

制定处罚依据

第四章

可能危害及危害防止对策

承揽作业危害因素告知

3、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阶段

实施内容

实施目的

第一阶段

所有安勤需熟悉掌握(通过考核)

工作中熟悉掌握运用

第二阶段

工务监工了解知悉

熟悉作业流程配合监管

第三阶段

工务、安勤、环安组织开展沟通会,检讨实施

检讨细节统一执行

第四阶段

组织施工包商入厂前学习

加强自身监管,了解规范流程

4、如蒙主管核准即开始导入实施。

二、适用范围

全公司

三、定义

四、职责

请参见内容.

五、内容

目录

承揽商包工商入厂作业管理办法

明火作业管理办法

包工商入厂施工安全卫生罚则

可能危害及危害防止对策

5.1承揽商包工商入厂作业管理办法

5.1.1、为有效管理承揽商、供货商(包工商、协力厂商)入厂作业状况,避免工安及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并落实作业前、中、后之安全管制与点检确认,以维护厂区安全,制定本规范。

5.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入本厂区内所有承揽商与供货商作业。

5.1.3、作业管理:

5.1.3.1入厂作业要求

5.1.3.1.1项目、新建、拆迁厂工程等各入厂施工厂商,由各工程担当单位或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并筹组工地事务进行规划与联系。

5.1.3.1.2承揽商(供货商)入厂作业前申请:

A.承揽商入厂前的准备依实际作业缴交相关数据。

◎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

◎承揽作业危害因素告知单。

◎承揽作业劳工安全纪律承诺书。

◎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纪录/健康状况声明书。

◎危险物品运送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车辆数据。

◎雇主意外责任险复印件(含第三人意外险)。

B.协议组织成立及第一次会议记录(依工程实际需求)。

5.1.3.1.3入厂施工申请管理:

Ø监工单位以施工实际期限提《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经单位最高主管(产技单位为总监)签核后会管理部环安,环安确认签核后返监工单位转施工厂商。

Ø承揽商依签核工期自行复印已签核之入厂施工申请单,每日持单于警卫室经安勤确认登记后方可入厂作业,若入厂时间与申请时限不符,则需重新申请,否则不得入厂。

Ø安勤签核后《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仍返还厂商,于当日施工结束后凭此单进行完工确认,OK后方可退场;出厂时安勤确认完工确认状况,如未进行则不予放行。

Ø厂商出厂时将此单交安勤签核收回交环安归档。

5.1.3.1.4入厂门禁管理:

A.人员管理:

Ø承揽商接受安全卫生指导后,应切实了解本公司安全卫生规定,其本人及其所雇工人在本公司各厂区或工地工作时,愿遵守本公司须知并愿负责其所承诺之一切责任后,始可施工。

Ø承揽商所雇工人在开始工作前应由承包商及工地负责人率领至本公司工程主办单位接受安全指导,确实了解安全规则。

Ø承揽商及其所雇工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工程主办单位主管、监工、工业安全卫生人员就有关安全卫生事项之督导。

Ø厂商施工时段,配合厂区作息以8:

00~17:

00为限,若因工程施工需要,要对出勤时段作长期变更,须由我司监工单位提正式联络单会管理核准后方可变更。

其余凡因工程需要须提早入厂或延后出厂,请提《包工(商)延长工时申请单》,注明延长工时时段,经单位一级主管或职务代理人签准后汇管理安勤作业,监工人员亦需做好现场全程管理监督。

Ø经常且连续性入厂需由负责人检具施工人员名册向环安办理入厂手续。

Ø短暂性入厂,则由监工至安勤处带领办理登记入厂。

Ø人员进入厂区及工作中应配挂施工证。

Ø公司各重要设施,如锅炉、变电设备、油槽等,非工作需要严禁进入。

Ø承揽商所雇之临时工入厂,务必携带身份证,并由监工会同承包单位至安勤处确认后需办妥入厂手续,始能进厂。

Ø进入厂区,务必遵守安勤人员及各部门主管等指挥作业。

Ø承揽商每日入厂须戴自备安全帽,安全鞋或工作鞋,以确保本身安全。

Ø非工务需要,禁止进入非承包之区域或生产区域闲逛逗留。

Ø承揽商在厂内,禁止喝酒、打赤膊之行为。

Ø厂内严禁摄影,如工程需要,需向主办部门申请核准。

Ø承揽商进厂绝对禁止携带玻璃罐饮料制品类及酒类等进入工作岗位,并由安勤人员检查无误后,始能入厂作业(厂内严禁喝酒,违者禁止入厂)严禁挟带公司财物出厂。

Ø厂区内行进中、工作中禁止吸烟或随处乱丢烟蒂之行为(吸烟请至指定地区)。

B.车辆管理:

Ø车辆出入厂,务须接受安勤人员检查后,再予以放行。

Ø除工程车、来访贵宾车、运货车及办理停车证登记者,其余车辆禁止进入,

Ø车辆入厂后,请依指定地点停放整齐,违者严禁入厂。

Ø厂内车辆时速限制20公里。

Ø厂内行车撞毁厂内建物、设备、花草、树木.........等,按损失金额赔偿。

5.1.3.1.5作业中之管理:

A.作业中的管理-每日作业前之作业危害、作业范围、使用器具及任何与工作有关事项宣达、器具自主管理检查及结果处理、作业中之监督、监视、特定事项之申请及管理、协议组织会议、安全纪律督导及5S活动。

B.作业许可:

有下列项目需事前提出申请

FDH明火作业

吊挂作业

承揽商延长施工时段

高空作业

安全防护系统中断申请

承揽商危险机械进场申请

包工商私物携入(出)申请

C.作业后之管理:

每日完工之管控、承揽作业完成后须完成施工之完工确认才能离开作业场所。

废弃物处理或作业器具之整理整顿。

D.物品管理:

Ø物品出厂需凭『搬出证』经本公司权限主管核准后,安勤凭单予以放行。

Ø厂商自备工具入厂,必须填具『包工商私物携入(出)证』,出厂由安勤核对正确后放行。

Ø有价物品过磅需会安勤实施。

Ø各承揽商工具或材料、物品务必妥为保管,遗失本公司概不负责,未经其它业者或施工单位同意,禁止在厂内随意拿他业者或本公司工具或物品,否则一经查觉,依法究办。

5.1.3.1.6工作前之检查与工作安全措施:

Ø施工所需之工具器,在使用前应详加检查,如有损坏或不安全者,应即修理,在未修妥前不得使用。

Ø施工前应勘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发现有危及安全之虑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有效之改善或向监工报告,如因情况特殊,得商请工程主办单位协助指导作妥善之预防措施后始可施工。

Ø所雇用工人在工地作业时一律带安全帽,禁止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工作,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防护器具。

Ø承揽商应于施工地区设立明显之警戒标志,并在可能落下或飞来物之危险区域,通巷设立安全围栏,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Ø承揽商如因设立安全标志而影响交通时,应先恰工程主办单位先设立临时交通路线,以维交通之疏畅。

5.1.3.1.7工务课环安、监工及工程担当单位针对施工作业场所实施不定期巡检与督导,以确保作业安全性。

5.1.3.1.8承揽商施工完毕离开工作场所前,须完成完工确认,并知会监工或工程担当单位至现场清查。

5.1.3.1.9相关施工作业窗体及许可牌(证)完工缴回管理部环安汇整存查。

5.1.2.入厂施工施工证管理

5.1.2.1长期性施工(连续工期在14日(含)以上之施工)证申请及使用。

Ø施工厂商提详细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必需要清晰)、入厂施工申请单一份、一寸照片2张;经工程监工单位汇整后,提施工证申请单经单位最高主管(产技单位为总监)签核后会管理部。

Ø施工证申请在进厂前提前一周申请,并于完工后一周内将施工证全部缴回。

若工程需延期进行,请于工程结束前3天提出申请或以联络单形式会管理部进行作业。

Ø经管理部最高主管签核后,管理部环安课制作该工程专用施工证,施工证上注明持证人姓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注明施工证有效期,并张贴个人照片,施工证设有流水编号,制作完成后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Ø发放后该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将一直持有该施工证,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损坏。

施工人员每天上班时经警卫室安勤核对施工证无误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场施工(安勤人员在检查施工证时,若有施工人员不予配合,可当场没收施工证,并禁止进入厂内作业),无施工证人员不得入厂;若发现使用他人施工证者将给予厂商每次500元处罚,同时当场没收施工证后续不得再入厂施工。

Ø若有施工人员退出,监工单位负责统一收回,时限为一周,过期未及时归还每张证件罚款100元,若有施工证遗失或损坏(包含佩带)将给予承揽厂商200元/张的罚款,管理部环安统计损坏数量后会财务进行扣款作业,若因此造成其他损失将另计。

Ø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人员增加,厂商须在施工人员入厂时起的2日内将相关资料经监工单位转交管理部环安课制作施工证,厂商凭有效证件联系监工单位至环安课换取临时施工证入厂施工(只限3日)。

Ø长期施工证若使用过程中模糊不清,及时会管理部重新办理,若在入厂过程中安勤发现看不清照片或名称之施工证一律进行没收。

并不得入厂进行施工作业。

Ø若在施工过程中,厂商工作人员私自制作长期施工证,若经发现即不得再入厂作业,同时处以厂商罚款2000元/张,若有其它损失追究其相关赔偿责任。

5.1.2.2一般性短期施工(连续工期不足14日之施工)

Ø若为设备维修,监工单位人员在预约系统进行预约,若为其他施工,监工单位将《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会管理,施工人员凭预约记录或《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在警卫室登记后,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证件后入厂施工。

Ø厂商临时性施工(包含一些保固作业等),入厂须由监工单位进行带领方可入内,并提交身份证明,由安勤确认后换取临时证件方可入厂施工作业。

同时监工单位补提《包工商入厂施工申请单》。

Ø各施工完成后必须经完工确认后方可出厂。

5.1.3、注意事项

5.1.3.1.防火防爆之措施:

5.1.3.1.1凡在工地施工时,应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若有违规吸烟,每次每人罚款1000元,若因此造成其他损失将另计。

5.1.3.1.2如因工作特殊必须在禁火区动火时,应先于工作前获得主办单位之许可证,施工时应作严密防火措施,如消防砂、灭火机等适当之灭火器材妥为准备后始可施工。

5.1.3.1.3在禁火区动火施工后,应指定专人随时检查残火有否熄灭,以策安全。

5.1.3.1.4一般工地应于每日收工后,检视火星确已熄灭方可离去。

5.1.3.1.5接用本公司各厂区或工地电源从事电焊工作,应先与监工联络并按电气安全守则依据FDH临时用电管理办法作业接用,不得以任何不安全之方式任意连接。

5.1.3.1.6电焊设备,橡皮管、气阀、压力计、切断器等应保持良好使用状况,不得有漏气现象。

5.1.3.1.7气焊施工前,应移开易燃物,并在现场备妥适当的防火设备。

5.1.3.2.搬运作业与防跌之措施:

5.1.3.2.1搬运作业应使用适当之工具并于使用前详加检查,尤其钢索、吊绳等类更须注意检查,切忌超速超载,操作人员须有经验者始可担任。

5.1.3.2.2巨型、庞大之对象搬运时,应指定专人且有经验者担任指挥,如有碍交通时,承包商应是先向有关交通主管机关申请,并作适当安全措施。

5.1.3.2.3禁止任何人跨越绞车钢索或作业之吊车下穿过。

5.1.3.2.4高处作业人员除带安全帽外,如工作地点孤悬应使用安全带,系于牢固处所,以策安全。

5.1.3.2.5高处作业应有预防工具、材料掉落伤之安全措施,故对于使用之工具、材料应妥善收拾,不可任意摆放。

5.1.3.2.6禁止在高处投下工具或零星材料,如因事实困难而有必要时,应先与监工联络并作严密之安全措施后方可准行。

5.1.3.2.7高处作业所需之临时工作架,应按照正确的工作法搭建,务必坚固安全。

5.1.3.2.8不可使用拆断裂缝、损坏之梯子,并须有防滑装置,其靠墙角度以一五度为宜。

5.1.3.3.防止感电、中毒之措施:

5.1.3.3.1凡接用本公司各厂区或工地电源时,须先经监工之许可。

5.1.3.3.2电气设备之使用,保管修理等工作须由合格之电工担任。

5.1.3.3.3凡在槽、桶、罐或密闭容器内从事电焊工作,每于作业人员进入时应与监工联络,并对于使用之电线绝缘详加检查,且派人在外看守。

5.1.3.3.4搬运或使用铁件时应注意预防不可碰及电气设备线路,并保持安全距离。

5.1.3.3.5凡从事电气线路之检修、换新工作时,应在电源开关挂上红色(检修中)之警戒牌,未经许可不可擅自送电。

5.1.3.3.6凡在槽、桶、罐、或密闭容器,从事清洗、油漆等工作,应事先系妥救生索,指派专人在外看守其工作人员之情况及注意槽外之救生索头勿进入容器内,更不可擅自离去,所用照明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二十四伏特。

5.1.3.4.天灾预防措施:

5.1.3.4.1施工中遇有台风、大雨等气象预告时,承揽商应做适当安全之措施,必要时得商请主办单位协助指导。

5.1.3.4.2台风、大雨过后应即派工检查有无危险及不安全之处,经检查结果无碍施工安全时始可复工。

5.1.3.5.意外事故、灾害之处理:

施工中遇有意外事故灾变发生时,除应就现场作业紧急处理外,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主管及工业安全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调查经过情形与发生原因,研究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5.1.3.6.困难之支持:

承揽商在本公司各厂区或工地工作期间,如遇有关安全卫生方面之特殊情况发生难于解决时,可洽请主办单位或工业安全卫生主管单位协助解决。

5.1.3.7.承揽商雇工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5.1.3.7.1承揽商应确实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之各项措施。

5.1.3.7.2工作期间要随时注意自己的安全,并不可有妨碍安全卫生之举止。

5.1.3.7.3工作时要专心,千万不可开玩笑,别人正在工作中亦不可去打扰他,以免分心而发生意外。

5.1.3.7.4为避免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应使用适当防护器具。

5.1.3.7.5自己不会操作或不该操作之机械、电气等设备,千万不可擅自开动。

5.1.3.7.6工作中所用之电线,如绝缘破损时,应随时检修包扎,以免漏气。

5.1.3.7.7电气开关应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之保险丝,千万不可用铜丝代替。

5.1.3.7.8电焊工作于休息或停工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关紧氧气乙炔钢瓶之气阀。

5.1.3.7.9氧气、乙炔气钢瓶不论有气或空瓶,均不得横放地面滚动。

5.1.3.7.10凡在禁烟区应严禁吸烟、生火。

5.1.3.7.11工地应经常保持清洁,零星杂料、器具应妥为存放。

5.1.3.7.12确实听从主办单位主管、监工、工业安全卫生单位人员针对某种特殊情况之需要所采取必要或临时安全卫生措施规定。

5.1.3.7.13严禁携带录像机、照相机及有关摄影器材等,一经查获除没入外,承揽商送呈议处。

5.1.3.8.防火安全管理:

5.1.3.8.1包商须动用明火时,应依明火动用作业管理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得施工,并经完工确认手续检查后方得离厂。

5.1.3.8.2本公司灭火器全部列入追踪管理,在厂内随意挪用者,一经发现,依规定负责赔偿责任。

5.1.3.8.3因救火或紧急状况,承揽商配发之灭火器用完时,可准予使用本公司列管之灭火器,惟事后,须立即向管理环安课报备,同时告知列管部门。

5.1.3.9.废水管理:

5.1.3.9.1凡具污染性之废水,不得任意倾倒,应经由废水收集沟排放至污水井。

5.1.3.9.2禁止携入不明之废液于本厂倾倒排放。

5.1.3.9.3禁止将清洗桶槽之废水排放于本厂区。

5.1.3.10.废气管理:

5.1.3.10.1作业过程中所产生之粉尘、有机溶剂、特化物质气体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予以收集处理排放。

5.1.3.10.2有害气体、粉尘散布场所或密闭空间应设置通风或排气设备,人员应配置使用携氧式呼吸器具。

5.1.3.10.3有害气体作业及密闭空间应设安全监看人员。

5.1.3.10.4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区严禁烟火及任意使用电气设备,若需实施动火作业,需预先申请并遵照本厂相关安全管制规定,确认无虞后施工。

5.1.3.11.废弃物管理:

5.1.3.11.1施工中所产生之废弃物,依承揽合约中之约定界定处理之一方。

5.1.3.11.2承揽合约中若明定由承包商负责清运则承包商需依废弃物清理办法处置废弃物。

5.1.3.11.3若承揽合约明定废弃物可并同本厂废弃物处理,则承包商每日施工毕,应自行运送至本厂废弃物收集处。

5.1.3.12.噪音管理:

5.1.3.12.1本厂区室外施工应配合噪音标准管制,禁止夜间高噪音施工。

5.1.3.12.2室内作业区施工依安全卫生法之噪音标准作业,凡超过85分贝均属高噪音作业,作业人员应着防护罩,若为连续性噪音,应选择本厂停机日施工,以减少人员影响。

5.1.4、请公布全体同仁周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1.5、若有问题请洽管理部环安,TEL:

211

 

第二章明火作业管理规范

5.2.1、为强化全厂区明火作业(电焊、切割等)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制定本规范。

5.2.2、范围:

适用FDH所有明火作业

5.2.3、作业流程:

作业申请管理:

明火作业必须依照明火作业管理程序进行;施工厂商填写“FDH明火作业申请单”→监工单位监工确认→监工单位主管或代理人确认→现场单位主管或代理人确认→管理部环安组确认→动火牌发放→施工工作展开。

5.2.4、管理内容:

5.2.4.1.施工管理

5.2.4.1.1各监工在签认"FDH明火作业申请单"时需对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状况进行认真确认(含动火现场环境和动火配备之确认)。

5.2.4.1.2非上班时段若需动火:

由工务负责确认及签发动火牌。

5.2.4.1.3如遇抢修作业,需立即进行动火施工时,可先以电话向管理环安(八小时上班时段)或管理安勤(八小时上班时段外,含假日)报备,报备后即可开始施工;并立即补单至管理。

但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管理接获电话通知后派人至现场确认并补发动火牌。

5.2.4.2.作业现场管理

5.2.4.2.1动火现场之易燃易爆物品须清除到作业点15米外的区域。

同时离作业点5米内不可移动之物品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如加盖防火布等)。

5.2.4.2.2动火许可牌必须悬挂于施工明显处。

5.2.4.2.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禁止穿著拖鞋(防尘作业区除外)。

5.2.4.2.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之物品进入作业区。

5.2.4.2.5动火施工人员必须会操作灭火器。

5.2.4.2.6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5.2.4.2.7高空电焊、切割作业时,下方须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如加盖防火布等),并设有监视人员。

5.2.4.2.8每日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5S清理。

同时施工厂商须填写“FDH明火作业清场单",并经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位监工确认。

FDH明火作业清场单"填写流程:

施工厂商监工填写→监工单位监工、现场单位监工、环安确认→现场单位主管确认(主任级或以上主管)→动火牌归还管理环安→管理安勤组签认、存档。

5.2.4.3.作业配备管理

5.2.4.3.1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支干粉MF-4型灭火器(或与灭火等级相当之灭火器),药剂重量须达到3公斤以上,并确保灭火器在堪用状态下且在有效期限内。

5.2.4.3.2必须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如加盖防火布等),并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5.2.4.3.3乙炔、氧气瓶必须设有开关,并处于堪用状态;不可有泄漏现象。

5.2.4.3.4作业及存放时乙炔、氧气瓶不可横置在地上,更不可置放于高空作业点下方。

同时乙炔、氧气瓶需设有固定措施,避免钢瓶倒置。

5.2.4.3.5动火作业点周边之危险气体必须关闭。

5.2.4.4.电源管理

5.2.4.4.1明火作业施工人员未经现场主管或FDH监工许可并依据FDH临时用电管理办法作业,严禁私自搭接电源线。

5.2.4.4.2各接线及接地级必须锁紧及夹紧;所用电源必须合乎规定,不可出现超载现象。

5.2.4.4.3施工使用电源线路、管路必须确保完好,且有防压措施。

5.2.4.4.4公司同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按照电源的使用规范操作。

5.2.4.5.罚则:

专案呈报处理

5.2.4.6.监工管理:

5.2.4.6.1为加强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作业现场须成立监工组。

监工组成员:

施工厂商监工、公司监工单位监工、现场单位监工(由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同仁担当)。

5.2.4.6.2现场施工前与施工后现场清查,须由监工组成员确认签名后方可施工(抢修作业除外)和撤离。

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厂商监工必须全程监工至作业完成;建筑物外施工时监工单位监工须不定期进行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三次),建筑物内施工及在正常工作时段外施工,监工须全程在场。

5.2.4.6.3管理工务、安勤必须对动火施工区域进行不定期稽查。

5.2.4.6.4施工厂商监工在进行全程监工的过程中应确保动火施工环境与申请时环境一致。

监工单位监工、现场单位监工、管理环安及管理安勤在巡查过程中如有发现动火施工环境发生威胁到施工安全及厂区安全的变化时,有权立即责令施工厂商停止施工,并责令动火施工厂商对动火施工现场予以整改,待整改结束后方可再行施工。

5.2.4.6.5现场单位监工有权依据本规范第5.2、5.3、5.4、5.5项规定对施工区进行监督管理,违反规定者勒令停工并提报处理。

5.2.4.6.6动火牌必须由施工单位监工进行申请作业,否则不予办理。

5.2.4.6.7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位监工未能认真履行监工职责,第一次记小过一次,第二次记大过一次,第三次除名处理;若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除名处理外另追究法律和赔偿责任。

5.2.4.7.未正式移交工程动火管理:

5.2.4.7.1未正式移交公司之工程动火亦须申请动火牌;申请时限以三天为限。

作业过程安全管制由公司监工单位负责,须每日实施完工检查。

5.2.4.7.2施工前后现场清查由施工单位与公司监工单位一同确认。

5.2.4.7.3违反以上两项规范者,依正式移交工程动火管理相应条款处罚

5.2.4.7.4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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