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仪器及设备的管理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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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仪器及设备的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测绘仪器及设备的管理办法

测绘仪器及设备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测绘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使仪器设备始终处在最佳状态,以发挥其最大潜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希望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1仪器设备的出入库

仪器设备出库要建立清单、挡案,同时应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及精度指标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部分进行修理。

对精度指标超限的仪器设备不能出库,若领取者未对本项进行检查,一旦出现与此相关的测绘产品,后果自负;仪器设备将视其维修成本,从作业组工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处罚。

公司将对处罚结果进行通报。

仪器设备入库,各使用者在使用结束后,应归还其所借的仪器设备,在归还设备前,全站仪的电池应充足电,如较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充电。

入库时,应对照清单,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的完好程度及精度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测,发现问题,库房管理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有关部门。

否则,出现的后果由库房管理者承担一切责任。

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程序

仪器设备的使用,其责任应落实到作业组,作业组落实到人,所有使用者必须在作业中,加强安全意识,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熟悉说明书中介绍的操作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工程的操作流程,既:

严禁在施工现场仪器设备离人,既,在使用中,始终有人看守,避免车辆、行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害,否则,使用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仪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装箱制度,即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一定要装箱,在较长距离的测站搬迁中也应装箱,避免在运输途中的较强颠簸对仪器设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请主管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如检修人员不能处理,则报请送到维修中心进行检修。

仪器设备的鉴定,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丹东市达荣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

第二篇:

测绘仪器管理办法

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设备器材的管理,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和器材的保管

1、仪器设备必须定人保管,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精密水准仪、激光铅垂仪)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2、仪器使用者每天作业完毕后,要将仪器存放处到库存处,不要寄放在车上或其它地方。

3、存放仪器的地方,环境做到干燥、通风、防尘防锈和整洁。

为了仪器设备安全,公司安装CK防盗装置。

4、保管员要做好库存库存仪器的防雨、防潮、防雷、防火、防盗工作,做到每月进行一次例检。

5、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并及时变更台账。

6、每年年终时,都会对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二、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1、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车辆驾驶员必须依法获得驾驶执照后方能驾驶车辆。

2、在用仪器设备必须是经鉴定合格,在有效期内方可投入使用。

并在使用中注意其性能的变化,一旦发现问题可能会影响作业成果质量或危及仪器设备本身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

-1

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必须申请报废;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影响测量质量时、必须申请报废。

11、测量仪器的申请购买及报废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档案齐全。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经鉴定/校准不合格、无修复价值的。

(2)设备老旧、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作业技术要求的。

(3)耗能高、经济效率低、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偿的。

(4)修理费用达到重新购置价格50%的。

(5)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淘汰或强制报废的。

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清单”(见附表)并变更台账。

四、仪器管理奖惩办法

1、为了加强工程测量管理工作,促进我公司工程测量工作的科学管理,防止发生测量事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广大测量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程项目竣工后,对测量工作积极踏实,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技能提高,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2、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测量、计量法规,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测量、计量管理制度,由于测量工作失误,给项目造成损失者,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对测量事故隐瞒不报者,要

-3

第三篇:

测绘仪器管理办法

坑口测绘仪器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测绘仪器管理,正确使用和维护测量仪器,保证测量精度、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仪器损坏,促进坑口生产建设。

2、适用范围:

坑口所登记在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及GPS等测绘器材及其所属附件、相关件。

3、测绘仪器领用:

3.

1、测绘仪器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测绘仪器领用台帐。

3.

2、坑口所属测量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先通告测量专业班

组长并登记后方可领用。

3.

3、坑口所属非测量专业人员如需使用测绘仪器,必须先通告测量

专业班组长并得到测绘仪器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登记领用。

3.

4、非坑口技术人员如需使用测绘仪器,必须先写借条,由测绘仪

器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坑长签字同意后,通告测量专业班组长并登记领用;如长期借用必须加盖借用单位公章。

3.

5、仪器领用时领用人与仪器保管员一同检查仪器及其附件、相关

件,归还时必须保证仪器及所属附件、相关件完好。

4、测绘仪器使用要求:

4.

1、仪器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能背的仪器必须按要求背在肩

上,如需车载,决对不允许直接将仪器摆放在车箱底板,必须摆放在座位上或抱在怀里。

4.

2、仪器开箱取放时应先放松制动螺旋,用两手同时握住基座和照

准部分,轻拿轻放,并立即盖好仪器箱盖。

4.

3、脚架安放稳妥并将仪器放到架头上后,应立即旋紧脚架与仪器

的连接螺旋。

4.

4、作业过程中,要防止仪器曝晒雨淋,操作要轻柔规范,任何时

候仪器旁必须有人守护。

4.

5、作业结束后,应转动脚螺旋、微动螺旋于中间位置,清点各附

件和相关件,关机取下仪器后随即装箱,扣紧锁好。

5、测绘仪器维护及保养:

5.

1、测绘仪器存放时要注意防潮,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要定期擦拭、

晾干,转动各部件;光电仪器要通电检查并开机十分钟以上。

5.

2、光学、光电仪器使用后必须先取下电池后用干燥软布或软纸擦

拭干净,晾干后装箱,禁止阳光曝晒;光电仪器应检查电量,电量低时要及时放尽余电后充电,如有多块电池要交替使用。

5.

3、脚架、塔尺、对中杆、反光镜、钢尺等器材使用后要擦拭干净、

晾干,检查各螺旋、螺丝,必要时上油。

5.

4、若发现仪器及其附件、相关件损坏、故障,应停止使用,查明

原因并及时报知测量专业班组长。

6、测绘仪器送检要求:

6.

1、仪器保管员要注意检查各仪器检验日期,防止过期,并妥善保

管好仪器检定证书和相关资料。

6.

2、仪器检验日期到期前一个月,仪器保管员必须报知测量专业班

组长并拟定仪器检验报告。

7、其它:

本办法所规定的测绘仪器使用管理部门指坑口生产技术科,具体由测量专业班组负责实施。

老厂坑口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

测绘仪器设备使用

测绘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确保测绘生产的安全顺利完成,便于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特对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作以下介绍。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每天在外业使用完毕后带回住地,不要寄放在其他地方或留在作业现场。

(二)仪器箱内应保持干燥,要防潮防水并及时更换干燥剂。

有条件时,仪器须放置在仪器架(柜)上或固定的位置。

(三)仪器长期不用时,放置一个月左右,须定期取出通风防霉并通电防潮,以保持仪器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在野外驻地,仪器应放置在安全稳妥的地方,摆放整齐,不要倒置。

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开工前应检查仪器背箱带及提手是否牢固。

(二)开箱后提取仪器前,要看准仪器在箱内放置的方式和位置,装卸仪器时,必须握住提手,将仪器从箱内取出或装入仪器箱时,应握住仪器的提手和基座部分,否则,会影响内部固定部件,甚至滑落摔坏仪器,致使仪器不能使用或降低仪器的测量精度。

仪器使用完毕,先盖上物镜罩,再擦去表面的灰尘。

装箱时各部位要放置稳妥,合上箱盖时无任何障碍。

(三)水准仪、全站仪等在太阳光照射下使用的仪器,应给仪器打伞,并带上遮阳罩,以免影响观测精度。

在杂乱环境下测量,仪器要有专人守护。

当仪器架设在光滑的表面时,要用细绳(或细铅丝)将脚架的三个脚

联结起来,以防仪器滑倒摔坏。

(四)当测站之间距离较远,搬站时应将仪器卸下,装箱后背着走。

行走前要检查仪器箱是否锁好,检查安全带是否系好。

当测站之间距离较近,搬站时须将仪器连同三脚架一起靠在肩上,但仪器要尽量保持直立放置。

(五)搬站之前,应检查仪器与脚架的连接是否牢固,搬运时,应把制动螺旋略微关住,使仪器在搬站过程中不致晃动。

(六)仪器任何部件发生故障,不得勉强使用,应立即进行检修,否则,会加剧仪器的损坏程度。

(七)光学元件应保持清洁,如粘染灰尘必须用毛刷或柔软的擦镜纸清除。

禁止用手指抚摸仪器的任何光学元件表面。

清洁仪器透镜表面时,需先用干净的毛刷扫除灰尘,再用干净的无线棉布沾酒精由透镜中心向外一圈圈的轻轻擦拭。

除去仪器箱上的灰尘时切不可用任何稀释剂或汽油,应用干净的布块沾中性洗涤剂擦洗。

(八)在潮湿环境中作业,工作结束后,要用软布擦干仪器表面的水分或灰尘后才能装箱。

回到住地后立即开箱取出仪器放置干燥处,彻底凉干后才能装入仪器箱箱内。

(九)所有仪器在连接外部设备时,应注意相对应的接口、电极连接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启主机和外围设备。

拔插接线时不要抓住线就往外拔,应握住接头顺方向拔插,也不要边摇晃插头边拔插,以免损坏接头。

数据传输线、GPS(监控器)天线等在收线时不要弯折,应盘成圈收藏,以免各类连接线被折断而影响工作。

三、仪器转运时注意事项:

(一)首先把仪器装入仪器箱内,再把仪器箱装在专供转运用的木箱内,并在空隙处填充泡沫、海绵、刨花或其他防震物品。

装好后将木箱或塑料箱盖子盖好。

需要时应用绳子捆扎结实。

(二)无运输的木箱或塑料箱的仪器不能办理托运,应由使用人亲自携带。

在整个转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开仪器。

如乘车,应将仪器放在松软物品上面用手扶着。

在颠簸厉害的道路上行驶时,携带者应将仪器抱在怀里。

(三)仪器应注意轻拿、轻放、放正,不得挤压,无论天气晴雨,均要事先做好防晒、防雨、防震等保护措施。

四、电池的使用:

GPS接收机、全站仪、卫星电话、北斗星(GPS)、摄象机、数码相机、便携式微机等设备配置的电池是最重要的部件之一,现在所配备的电池一般为Ni-MH(镍氢电池)和Ni-Cd(镍镉电池)、锂电池,电池的好坏、电量的多少决定了作业时间的长短。

(一)各种仪器、电子设备在电源打开时不要将电池取出,因为此时存储的数据可能会丢失,因此,须在电源关闭后再取出电池。

(二)充电电池可以反复充电使用,但是如果在电池还存有剩余电量的状态下充电,则会缩短电池的工作时间,此时,电池的电压可通过刷新给予复原,从而改善作业时间,充足电的电池放电时间约需8小时。

(三)不要连续进行充电或放电,否则,会损坏电池和充电器,如有必要进行充电或放电,则应在停止充电约30分钟后再使用充电器。

(四)不要在电池刚充电后就进行充电或放电,这样会造成电池损坏,不能使用。

(五)超过规定的充电时间会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应尽量避免超长时间的充电。

总之,在进行测绘生产过程中,要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了解和正确使用各种仪器电池的充放电,才能延长其使用寿命,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功效发挥到最大的效益。

第五篇: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配套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1993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有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院长提报下一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

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院长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原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

4.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制仪器设备的应在提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设计指标且运行质量可靠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设备科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设备购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设备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院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

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使用,用于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管理科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

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应按照教育部1993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和明细帐。

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科填写的《潍坊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潍坊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科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

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科应保持帐、物长期相符。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

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进行调拨。

调拨手续由设备管理科办理。

若无偿对外调拨,须经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填写报废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

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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