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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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奖励名额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奖励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第五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包括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的原则。

第三章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

1.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0.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评审细则须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

评审细则中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非科研类获奖等情况)的评分标准。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提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过程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和支撑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二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若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月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每年评审一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第六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的原则。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学业奖学金1.6万元/人·年,覆盖面100%。

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覆盖面为40%;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覆盖面为30%;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覆盖面为20%。

(2.5年学制的专业型硕士的第三次评审奖励标准为:

一等学业奖学金0.4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2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15万元/人•年;覆盖面不变)。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

1.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评审细则须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

评审细则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非科研类获奖、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的评审标准。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入学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此条从2015年9月开始实施)。

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最高可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2)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若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3.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4.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1:

—学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导师签名:

年月日

 

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院公章)

年月日

注:

此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不另增页。

附件2:

-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学号

获奖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学位类型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导师签名:

年月日

 

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院公章)

年月日

注:

此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不另增页。

 

附件3:

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学号

奖励金额(元)

身份证号码

农行卡号

附件4:

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学号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身份证号码

农行卡号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优秀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研究生,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1.录取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新生奖学金4000元。

2.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的一志愿考生,一次性奖励新生奖学金4000元。

二、评选程序

1.新生入学第一周,符合评选条件的新生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2.学校审批后确定获奖名单。

获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7天。

三、奖学金发放

1.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新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退学或转学的,须全额退还领取的新生奖学金。

四、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硕士研究生。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审批表

附件:

_______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学位类型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导师签名:

年月日

 

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院公章)

年月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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