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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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标准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方法所称北京市市级,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到达使用年限和未到达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方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根底设施、储藏物资等。

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到达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批准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公共根底设施、储藏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捐赠给本市公益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批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批准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相关表格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格印相关报表申报。

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审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批复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4.接受资产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4.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

土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规划用途。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那么,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撤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市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

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完善处置流程,标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照规定上交或无故留用,私自撤除资产部件或私自处理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方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同时废止。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

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

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

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

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

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

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

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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