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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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规章

附件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新疆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规章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春小麦种植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春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春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春小麦〞〕:

〔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春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春小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与保险春小麦套种的其他农作物;

〔四〕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春小麦的损失,损失率到达1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春小麦种植,或自行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采纳不成熟的治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治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第七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而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四〕由于种子原因造成保险春小麦不发芽造成的损失;

〔五〕未及时播种带来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春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春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本钱,包含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本钱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春小麦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春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春小麦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春小麦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春小麦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春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春小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分户清单;

〔三〕损失清单;

〔四〕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春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春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

当时能够确定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出险当期保险春小麦所处的不同生长期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春小麦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播种-苗期

30%

分蘖期

30~40%

拔节-孕穗期

40~60%

抽穗-扬花期

60~80%

灌浆-成熟期

80~100%

播种期和苗期灾后补种或重播的,按实际损失本钱〔如种子费、机力费、地膜费〕赔付,但不得超过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改播成其他作物的,按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赔付,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当时无法确定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春小麦实际产量确定损失,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

承保产量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春小麦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屡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到达每亩保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投保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保险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假设保险春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春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八条保险春小麦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春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暴雨:

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解,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

本条款的风灾责任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出具的风灾鉴定证明为准。

〔五〕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操纵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延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局部死亡等现象。

〔七〕生荒地:

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过失: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标准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到达的行为。

〔九〕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是指根据农作物各生长期物化本钱的转化比例设定的赔偿标准。

如春小麦拔节-孕穗生育时期为5月31-6月19日,日期为20天,此生育期的赔偿比例为40~60%,假设灾害发生在6月8日,则:

出险当日赔偿比例=40%+〔60%-40%〕×〔6月8日-5月31日〕/〔6月19日-5月31日〕=40%+20%×9/20=49%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春小麦种植保险附加旱灾保险条款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条款为《春小麦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春小麦种植保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春小麦的损失,损失率到达1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损失率未到达10%的;

〔二〕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

〔三〕作物播种面积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春小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春小麦在本附加险项下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每亩保险金额,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保险春小麦发生旱灾责任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与本附加险项下的每亩保险金额,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

当时能够确定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出险当期保险春小麦所处的不同生长期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播种期和苗期灾后补种和重播的,按实际损失本钱〔如种子费、机力费、地膜费〕赔付,但不得超过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改播成其他作物的,按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赔付,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当时无法确定损失的,保险人保险春小麦按照实际产量确定损失,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

水浇地春小麦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播种-苗期

30%

分蘖期

30~40%

拔节-孕穗期

40~60%

抽穗-扬花期

60~80%

灌浆-成熟期

80~100%

望天田春小麦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播种-苗期

50%

分蘖期

50~70%

拔节-孕穗期

70~80%

抽穗-扬花期

80~90%

灌浆-成熟期

90~100%

承保产量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春小麦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屡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到达每亩保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其它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

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二〕望天田:

指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的耕地。

〔三〕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春小麦种植保险附加病虫鼠害保险条款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条款为《春小麦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春小麦种植保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鼠害直接造成保险春小麦的损失,损失率到达1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二条保险春小麦在本附加险项下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每亩保险金额,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三条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与本附加险项下的每亩保险金额,按照主险赔偿处理方法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春小麦种植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主险费率

7%

二、附加险费率

〔一〕附加旱灾保险

望天田:

4%

水浇地:

2%

〔二〕附加病虫鼠害保险

2%

2.冬小麦种植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冬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冬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冬小麦〞〕:

〔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冬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冬小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与保险冬小麦套种的其他农作物;

〔四〕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冬小麦的损失,损失率到达1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冬小麦种植,或自行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采纳不成熟的治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治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第七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而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四〕由于种子原因造成保险冬小麦不发芽造成的损失;

〔五〕未及时播种带来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冬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冬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本钱,包含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本钱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冬小麦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冬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冬小麦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冬小麦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冬小麦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冬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冬小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分户清单;

〔三〕损失清单;

〔四〕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冬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冬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

当时能够确定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出险当期保险冬小麦所处的不同生长期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冬小麦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播种-苗期

30%

分蘖-越冬期

30~40%

返青期

40~50%

起身-拨节期

50~60%

抽穗-开花期

60~80%

灌浆-成熟期

80~100%

播种期和苗期灾后补种或重播的,按实际损失本钱〔如种子费、机力费、地膜费〕赔付,但不得超过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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