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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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平安生产专业技术人材队伍建设,提高平安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确保平安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注册平安工程师分类治理方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平安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平安生产治理、平安工程技术工作和提供平安生产专业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平安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平安工程师级别设置为:
高级、中级、低级(助理)。
高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评判和治理方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平安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别离为:
高级注册平安工程师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
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IntermediateCertifiedSafetyEngineer
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平安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平安、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化工平安、金属冶炼平安、建筑施工平安、道路运输平安、其他平安(不包括消防平安)。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治理部一起制定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样应依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治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平安类别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
题工作;负责拟定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
目,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别离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平安、道路运输平安类别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治理部确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平安
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三)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平安
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参加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具有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
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平安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平安生产相关业务内容另
行规定。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治理部一起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低级)。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
门一起用印,原那么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依如实际情形制定跨区域认可方法。
第十三条对以不合法手腕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四条国家对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
治理制度,依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能够注册平安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别离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平安、道路运输平安类别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门和经应急治理部授权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
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治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平安工
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
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平安类
别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名单别离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需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遵法,固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治理、平安工程技术类职位或平安生产专业效劳机构从事平安生产专业效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平安工程
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
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取得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
提出。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治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
构核发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证书(中级)。
第十八条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
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依照需要从头注册。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
单位或专业类别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从头注册和逾
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以不合法手腕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从头注册;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形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发布,增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治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注册平安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需遵纪遵法,恪
守职业道德和从业标准,诚信执业,主动同意有关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增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注册平安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许诺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再也不予以从头注册;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平安生产治理;
(二)平安生产技术;
(三)生产平安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平安评估评判、咨询、论证、检测、查验、教育、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专业效劳。
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原那么上不得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握事故预防原理、平安生产治理方式和平安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二)能够在相应行业领域独立开展平安生产工作;
(三)了解国内外平安生产形势和进展趋势,具有较深切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平安生产中相关疑难问题;
(四)具有较丰硕的平安生产工作体会,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平安生产治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效劳,编写有关报告;
(五)能够指导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工作。
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了解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握事故预防原理、平安生产治理方式和平安生产基础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二)具有必然的平安生产日常治理和典型事故调查分析
能力,能够解决平安生产中一样的治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注册平安工程师应付执业活动中产生的需签字事项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平安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利用注册平安工程师称呼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觉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要求及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平安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保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
密;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平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别离与依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低级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应急治理部委托中国平安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平安工程师、低级
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增强注册平安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注册平安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应急治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
各专业类别注册平安工程师
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类
煤矿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类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
建筑施工安全类
建设工程各行业
5
金属冶炼安全类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类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类(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