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盛安泰事故追究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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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盛安泰事故追究相关制度

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追查处理相关制度

一、非伤亡事故的划分及处罚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非伤亡事故的划分及处罚办法如下:

一、凡发生一起重大非伤亡事故扣除集体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5%。

根据情节给予单位正职、安全副职、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扣除个人月度安全津贴。

二、凡符合或相当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盘区停工3昼夜或采、掘工作面停产96小时的以上。

2、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盘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9、跑野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10、其它事故给矿井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三、凡发生较大非伤亡事故扣除集体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3%。

根据情节给予单位正职、安全副职、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扣除个人月度安全津贴。

四、凡符合或相当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盘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48小时以上,但不足96小时。

2、主扇停风21—30分钟

3、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4、因水灾使盘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9、斜井跑野车、放野车。

(包括盘区暗斜井)

11、跑野车事故有人员伤害的,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12、其它事故给矿井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五、凡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扣除集体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1%。

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扣除个人月度安全津贴。

六、凡符合或相当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到2小时,使盘区停工2-8小时,使一个生产队组停产24小时以上,但不足48小时。

2、主扇停风5—20分钟。

3、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5、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

6、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7、跑野车、放野车。

8、其它事故经济损失达两万元以上。

七、凡发生事故造成盘区停工2小时以下,或造成单个生产队组停产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扣除责任者当月个人安全责任津贴。

二、关于工伤管理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集团公司控制人身事故发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工伤管理规定如下。

一、办理工伤手续的程序和工伤认定:

1、汇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及时向生产调度室和安监站汇报,就近组织有关人员对负伤人员进行及时的抢救。

值班人员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安监站、劳动人事部汇报工伤发生的详细情况。

(2)地面单位员工因工负伤,单位领导必须及时通知安监部、公安科进行现场勘察,否则不得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工伤治疗的有关手续: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送往就近集团公司定点医院进行抢救。

工伤所在单位派人到调度室、安监站办理工伤《抢救通知书》、《工伤事故登记书》后,送往工伤所在医院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登记。

如工伤所在单位没有及时办理以上手续,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工伤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2)工伤治疗结束,应及时向医院社保部门提供《工伤事故登记书》和《工伤认定书》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3、工伤审批程序:

(1)办理工伤手续由单位值班干部或主要领导电话汇报安监站,由所在单位根据受伤者的情况,附工伤发生时的证明材料。

内容包括证明人签字、主要领导签字及防范措施。

安监站依据工伤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发给工伤申报表,申报单位按照表内要求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2)审批程序按照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单位负责人、当班安监工、调度室、医院、安监站追查办、安监站、安全矿长逐一审批。

工伤申报表审批完毕后,换取《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一式三份填写后,经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班组长签字、盖章后,由医师注明伤情诊断并签字、安监站站长签字、矿领导审批后,交安监站、劳动人事部、医院保存。

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住院治疗后,要将劳资部证明、诊断证明、病历首页、住院经过、出院小结和医药费收据等凭据送交社保科办理意外伤害医疗赔付或伤残理赔。

超过两年不送达的不予赔付。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或其它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劳动人事部工伤职工管理员及时整理上述材料,并送集团公司劳资部汇总后集中交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待认定。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

5、轻、重伤的区别与划分: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

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确定残疾的标准,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包含起居需人扶助者;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而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整轻便工作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扎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腿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机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

由工伤认定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人身事故的控制:

为了实现矿井安全为“0”,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的目标。

必须从控制轻伤做起。

以生产队组为单位,实行人身事故的控制:

1、生产一线队组每季轻伤不得超过1人次,不发生重伤事故;

2、二线辅助队组每半年轻伤不得超过1人次,不发生重伤事故;

3、地面单位全年杜绝轻伤事故。

三、人身事故责任处罚:

1、发生事故后单位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监站汇报,因汇报不及时,贻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后补报、补办工伤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值班人员行政降薪或降职的处分。

2、工伤所发生的单位必须在7日内办理工伤相关手续,如过期办理,每推迟一天扣罚工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以此类推。

3、经事故组追查认定,工伤属本人违章造成的,要根据事故情节和伤势程度给予伤者本人50-500元的处罚。

方可办理工伤手续。

4、一线单位每季、二线单位每半年、地面单位年度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伤势程度给予直接责任者取消安全责任津贴。

对有责任关系的上岗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取消当月安全责任津贴。

5、一线单位每季度、二线单位每半年、地面单位年度轻伤事故超过工伤控制数的,每超1人扣除责任单位月度1%的安全绩效工资。

并取消单位正职、上岗干部、当班班组长、事故责任者当月安全责任津贴。

6、对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多人负伤事故的,给予单位正职行政降薪或降职的处分

7、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控制事故执行10%安全效益工资的要求,凡发生1起重伤事故或一次多人负伤事故的,扣除责任单位5%的安全绩效工资。

8、发生重大人身事故的区队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免争议制度执行。

三、关于进行事故追查的有关规定

按照集团公司2012年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对事故追查作出如下规定:

根据事故的级别和类型,分别由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追查。

一、发生一般非伤亡以下的生产事故时,由事故单位组织,按照事故类别相关职能部门(技术部负责顶板、运输、透水事故;机电部负责机电事故;通风区、防尘区负责火灾、瓦斯等一通三防事故;安监站、公安科负责放炮、小窑贯通和其它事故)参与事故调查。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拿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在作业会进行通报。

二、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或轻伤事故时,以安监站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追查,拿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报全矿开展事故案例教育。

三、发生较大非伤亡事故、重伤及多人负伤事故时,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追查,按事故分类由有关部门拿出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通报全矿,警示员工。

四、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事故追查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相关领导100-500元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制定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对区队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复查,如果同类事故再次出现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六、追查事故成员部门职责:

1、安监站接到事故单位的汇报后。

根据事故性质,责成事故追查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事故原因,并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寻问,做好记录。

如出现人身事故,现场确定工伤情节属实,方可发放工伤申报表。

2、生产部接到事故汇报后,按事故类别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察看,组织事故追查。

如出现人身事故,填发工伤抢救单,组织人员将负伤者送往医院并向值班矿领导汇报情况。

3、技术部牵头负责运输及顶板等方面事故追查,对于较大事故派人到达现场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4、机电部牵头负责机电方面事故追查,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要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5、通风区牵头负责通风方面的事故追查,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要指派专人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追查。

6、公安科接到有关事故的汇报或调度室的通知后,要派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勘察,作好记录。

为事故认定掌握第一手资料。

7、各部门和区队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人员或财产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抢救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事故时,必须挪动物件一定要做好标记。

四、“三违”人员处罚办法

一、下列现象属于严重“三违”,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处罚规定,一经发现给予责任者(是工人的降薪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行政处分。

1、入井携带烟火或井下吸烟者;

2、造成明火操作、明接头、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3、放炮不设警戒的责任者或警戒人员没尽到责任者;

4、乘坐皮带代步违章者;

5、破坏通风设施者;

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气体超限的责任者;

7、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巷道垮顶事故的责任者;

8、安全监察员、瓦检工脱岗,对隐患不盯住处理,发生事故者;

9、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和停风后不及时撤人的责任者;

10、作业场所发现异常,不及时断电撤人的责任者;

11、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做不到长探短掘的责任者;

12、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3、破坏巷道支护,特别是偷拆巷道护帮锚栓垫片及其它安全设施者;

14、其它危及矿井和人身安全、严重“三违”行为者。

二、发生下列行为的作业场所给予停产处置,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情况严重的要比照重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无规程施工或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2、综采工作面进行放炮作业时,无保护支架安全措施的;

3、回采工作面头尾的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4、掘进巷道出现无计划停风、盲巷、微风作业的;

5、在无支护区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地点作业的;

6、“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力的或“四位一体”检查后未分工把关,责任到人的;

7、放炮作业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

(1)用金属杆代替木质炮棍;

(2)装炮后不用炮土封孔和不使用水炮泥;

(3)短距离放炮、直线放炮、放明炮;

(4)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电源引爆;

(5)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6)打眼数量不足,装药数量超限的;

(7)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不执行瞎炮交班规定的;

(8)漏煤眼放炮、处理压架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的。

8、火工品超量存放的;

9、炮掘队组巷道浮煤超过巷道高度三分之一的;

10、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标准,开掘放炮躲峒的;

11、采掘工作面转载机、皮带机、绞车的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完善的;

12、未按照电气防爆及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出现电气失爆的;

13、电气设备出现下列现象之一的:

(1)局扇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撤自开工作业,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

(2)出现低压超长距离供电的;

(3)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未实现闭锁的;

(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动作不灵敏的、不可靠的;

(5)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丝的;

14、漏电保护应装而未装或装齐又甩掉不用的;

15、综采、机掘工作面机组不安装机载断电仪的;

16、采掘队组未按规定安装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或维护和使用不到位的;

17、不按规定冲洗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18、采掘工作面、峒室等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造成微风或风机拉循环的;

19、提升斜井、暗斜井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语言声光信号等安全设施的;

20、掘巷形成通风系统后,未将回风绕道的浮煤彻底清理干净(包括贯通后专回前后5米范围内的浮煤),且回风绕道内堆放杂物的;

21、不处理隐患冒险作业的;

2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但未造成瓦斯超限的;

23、巷道中风速不符合规定的;

24、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现象的:

(1)各斜井、暗斜井和有坡度的巷道运输不安排警戒人员的;

(2)超挂车辆或不使用矿规定合格的车辆连接装置的;

(3)在斜井或暗斜井提放车时不挂保险绳,不使用挡车器的;

(4)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5、将物料及料车堆放在风门之间或运料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关闭而造成风流短路的;

26、掘进开口超过6米未设局扇供风的;

27、在有水患威胁的区域及采空区下方进行采掘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的;

28、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还在组织人员做其它工作的;

29、贯通前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不通知对方巷道停止装药和爆破作业的,或对方不听仍在进行装药和爆破工作的;

30、采掘队组在生产过程中与小煤窑贯通的;

31、工作面积水多,煤流中含水量超标的;

三、发生下列现象的要责令队组(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比照重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运送机电设备,因违章作业造成机电设备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者(单位)相应的处罚。

2、因机电设备质量发生机电事故,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继续进入生产领域,又无专项措施的,要追究机电部门验收责任,进货人员、发放人员和使用单位机电队长、领料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3、电机车的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

4、没有切眼管理专项措施,或虽有措施但管理不到位的;

5、因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6、各有关队组不遵照技术设计要求挑造风桥,挑造出不符合要求的风桥;

7、私自往回风巷排水的队组;

8、钻机队对下达的探孔设计,未按时完成或无故不施工的;

9、采掘工作面前方或上覆小窑有积水,对基础数据、基础资料提供不准确,造成水患的;

10、对采掘工作面上覆或前方采空区积水,地测队未设计探放水孔并造成水患的;

11、生产区队干部在隐患“三定”表上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做处理的;

12、特殊工种及要害部位岗位工擅离职守的;

13、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不检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1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发出声光报警的。

15、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和基础资料不全组织生产的;

16、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17、已确认为安全隐患的区域或设备,未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识的;

18、如因支护材料影响安全生产,造成顶板事故的。

19、上级检查出现严重问题的;

20、发生未遂事故的;

21、井下因小窑侵蚀发生透水、通风等事故,事先没有作出预测预报的,按照事故级别严肃处罚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者。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根据违章情节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1、《作业规程》编制的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按照“三化”(内容规范化、装帧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和十个环节(地质报告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实施、补充修改、总结评比、归档)严格考核,并坚持每月一次《作业规程》复审制度。

无作业规程复审记录的,或无再培训,再考试原始资料的。

发现一次给予技术副队长罚款30元。

(由技术部检查并执行处罚)

2、周四安全活动必须记录如下事项,缺一项给予安全副队长罚款30元。

(1)主持人;

(2)部门参加人;(3)学习内容;(4)学习的地点及时间;(5)参加人数;(6)参加学习人签字;(7)现场抽查对学习内容的掌握情况,必须达到两人以上。

3、单位正职班前安全讲话必须记录如下事项,缺一项给安全副队长罚款30元。

(1)讲话人;

(2)讲话地点及时间;(3)本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存在的事故隐患;(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落实到人并签字;(5)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讲明预防方案。

4、员工宣誓必须记录如下事项,缺一项给安全副队长罚款30元。

(1)主持人:

(2)部门参加人;(3)宣誓内容;(4)组织宣誓人签字;(5)部门人员签字。

5、支护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现场发现一次材质不合格,给材料科长或分管科长罚款30元。

6、乳化液浓度达到规定要求。

现场检查要达到泵箱清洁,箱口板完好,无溢液、漏液现象,发现一次不达标,给责任者、队长各罚款30元。

7、泵站压力达到规定要求以上,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

发现一次不达标,给责任者、队长各罚款30元。

8、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发现一次不合格,给责任者、该队队长各罚款30元。

9、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探梁接顶严实,连续出现3架以上不接顶或5架以上接顶不严实,责任者、队长各罚款30元。

10、超前液压支柱全部编号,吊挂责任牌板。

发现一处不合格,责任者、队长各罚款30元。

11、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规定。

(停采面)靠煤壁点柱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及时、齐全,发现一次不合格,跟班队长罚款30元。

12、加强放顶工作,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1.5-2倍采高,落三角处悬板不超过5×10m2,综采工作面古塘局部悬板不超过2×10m2。

否则,该队队长罚款30元或放顶队队长罚款30元。

13、文明生产:

巷道无积水(长5m,深0.2m)、无浮渣、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

井下要有图牌板,图板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悬挂位置合理,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并在两个顺槽各设2个垃圾箱。

有一处达不到,责任者、队长各罚款30元。

发现将杂物装入煤流系统的,除按煤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给队长及责任者各罚款30元。

两条顺槽以工作面切眼煤壁为零点,每20m一个进度标志牌,每缺一处或位置不准确,罚技术副队长30元。

14、为防止发生漏顶事故,综采队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1)保证“三直”即:

煤壁直、溜子直、支架直。

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支架工、班组长各罚款30元。

(2)采煤过程中,支架滞后机组后滚筒不得超过3-5米。

否则支架工或机组司机罚款30元。

(3)禁止综采支架跑、冒、滴、漏。

连续三架或三架以上支架跑、冒、滴、漏,形成强支架弱支护的,责任者罚款30元。

15、工作面开工前30天,必须审批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30元。

16、回采工作面头尾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否则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30元。

17、巷道按设计要求施工。

要有巷道开工、竣工验收单,巷道贯通地质预报单。

提前拐切眼、补掘巷道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提供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否则罚责任者50元。

18、使用风动凿岩机必须湿式凿岩。

岩石电钻打眼有捕尘措施。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现场检查发现不使用,罚责任者30元。

要求挂设隔爆水槽的巷道,没有挂设或不符合要求,罚队长30元。

19、临时轨道铺设符合标准要求。

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20、局部通风合理,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风筒吊挂整齐,逢环必挂不漏风,迎头风筒不落地。

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21、巷道及工作面内干净整洁,无浮煤堆积,无积水、淤泥、杂物。

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

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

不合格罚队长、责任者各30元。

22、工作面设垃圾箱,专门回收各类杂物。

垃圾箱在距巷口20m和工作面耙岩机或掘进机后20m处各放置一个。

有一处不设置罚队长30元。

垃圾箱清理出的杂物必须装车出井或填入古塘处理。

发现将杂物装入煤流系统的,除按煤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者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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