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335451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docx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引营业税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

混凝土制造业税收政策指南

一、营业税

(一)出租房产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5%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5%(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

三、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四、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五、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

襄阳市城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适用16元、13元、10元、7元、4元、2元。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七、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减除率)×1.2%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襄阳市城区原值减除率为20%。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的,房产税税率为4%;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的,房产税税率为8%。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八、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

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

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

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

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九、资源税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湖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目税率明细表

税目

 

等级

企业(或矿区)名称

税率

计税单位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元

吨、立方米、千克、克拉

 

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

0.5元

立方米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包括个体工商户。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襄阳市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5元,鱼梁洲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耕地及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一、契税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及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三、车船税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大型

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包括电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由纳税人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

十四、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3500元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简易计算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十六、发票管理规定

除交通运输行业纳税人和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提出使用网络发票申请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提供网络发票领购资格核定,票种、数量核定,行业类别核定,网络发票开具限额核定和缴销领购等服务。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9、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3、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18、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90)国税函发428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21、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2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其它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