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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实施

***-**-**发布

绿道建设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DBJ440100/T***—2014

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ICS***.020.**

B00

目次

1前言

本规程按GB/T1.1-2009的要求起草。

本规程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提出。

本规程由授权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张乔松、阮琳、熊咏梅、黄东义、吴毓仪、代色平、刘文、冯毅敏。

本规程为首次发布。

 

绿道建设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绿道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待建的绿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T1000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DBJ440100/T14-2008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DBJ440100/T47-2010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范

DBJ440100/T112-2011绿地草坪建植及养护技术规范

DBJ440100/T141-2012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

DB44/T581-2009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DBJ440100/T23-2009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建设部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

《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

《绿道连接线建设及绿道与道路交叉路段建设技术指引》

《珠三角绿道网标识系统》

《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

《广东省绿道网建设总体规划(2011——2015年)》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绿道greenways

城乡绿地系统中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限制城市组团的无序扩张而规划和设计的一个由绿廊连接各种自然和人文景观,包含慢行系统并兼有绿色出行、休闲游憩和科普教育等的多功能绿色生态网络。

3.2

省立绿道provincialgreenways

由省级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对省域范围的绿色空间格局构建、区域生态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3.3

城市绿道citygreenways

由市级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对市域范围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优化、引导形成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宣传本土历史文化和自然特色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3.4

社区绿道communitygreenways

由市级以下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对串联社区公园绿地、名胜古迹、广场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为附近居民提供绿色出行服务的绿道。

3.5

生态型绿道ecotypegreenways

位于远离城镇的自然生态区域,以自然生态要素为主,沿自然水域、山体设立,通过对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创建、连接和管理,来维护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物多样性,可供进行自然科考及野外徒步旅行的绿道。

3.6

郊野型绿道countrysidegreenways

位于连接城乡建成区与自然生态区域的过渡地带,以半自然、半人工要素为主,主要依托建成区周边的绿地、水体和田野而设立的,方便人们亲近自然的绿道。

3.7

都市型绿道urbangreenways

位于城镇的建成区,以人工要素为主,主要依托建成区的风景名胜区、历史人文景区、公园、社区绿地和广场等而设立的,方便人们日常通勤、休闲和游憩的绿道。

3.8

绿廊系统greenwayssystem

是绿道的主体,由地带性植物群落、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的,具备一定宽度的线性绿色空间,用于连接各种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块状绿色空间,共同构成区域的绿色生态网络。

3.9

慢行系统slowsystem

由步行道、自行车道或两者于一体的综合慢行道以及无障碍道、水道等慢速出行方式组成的绿道出行主体。

3.10

慢行道连接线slowwaystreetcable

为了绿道慢行系统的连接贯通,在没有绿廊或不符合绿廊宽度标准的地段可以设置一定长度的连接线。

3.11

交通衔接系统transportconnectionsystem

为方便市民使用绿道,提高绿道慢行系统的可达性而设立的公共交通与绿道慢行道的衔接系统。

3.12

服务设施系统servicefacilitiessystem

为绿道使用者提供服务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3.13

驿站stage

为绿道使用者提供途中休憩、交通换乘和综合服务的场所。

3.14

一级驿站mainstage

通常在绿道人流集中或在重要节点设立的,配套相应停车、管理、商业服务、游憩、科普教育、安全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驿站。

3.15

二级驿站secondarystage

通常在一级驿站之间或次要节点设立的,配套相应停车、商业服务、游憩、安全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驿站。

3.16

标识系统signagesystem

能明确表示绿道的内容、位置、方向、原则及警示提醒等功能,以文字、图形或符号的形式构成的文图系统。

3.17

生态铺装ecotypepaving

采用透水、透气、不污染土壤的材料和工艺进行的停车场、慢行道、休憩平台、驿站室外平台及广场的地面铺装。

4总则

4.1生态优先原则

绿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应把保护生态环境,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破坏以及将生态效益的最大化放在第一位。

4.2厉行节约原则

绿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应选择优质耐用的环保材料和施工工艺;宜利用现有建构筑物和各种可循环利用的废旧材料;优先选用本地植物,保障苗木、土壤和种植质量,使植物健康成长。

4.3优美景观原则

绿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保护原的有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景观,着力营造与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绿道风景。

4.4本地文化原则

绿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应保护、展示和弘扬健康的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特色,营造富有历史文化、科学文化内涵的良好氛围。

4.5节能环保原则

绿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充分采用环保、节能、低碳的材料、工艺和运营方式。

4.6以人为本原则

绿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应营造安全方便的设施环境和舒适宜人的休憩环境。

5规划选线

5.1绿廊与慢行道关系

绿廊是绿道的功能区和主要部分,主要起生态平衡、生态隔离和连接碎片化绿地等等作用;慢行道则是绿道中方便市民绿色出行的服务系统。

慢行道可以穿行于绿廊,但不应进入生态敏感区和生态核心区;偏远地区、偏僻路段可以不增设慢行道。

5.2绿廊的规划选线

5.2.1一般规定

5.2.1.1绿廊间距

绿廊一般沿城市组团的边缘的生态隔离带布置,并连接形成有效的绿色生态网络。

绿廊的适宜间距密度见表1.。

表1不同类型绿道的绿廊间距要求

绿道类型:

生态型

郊野型

都市型(老城区)

都市型(新城区)

绿廊间距:

≥5km,≤30km

≥5km,≤30km

≥2km,≤50km

≥2km,≤30km

5.2.1.2绿廊宽度

绿廊的宽度应按照“绿廊尽宽”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生态型绿道的绿廊宽度>200m,郊野型绿道的绿廊宽度>100m,都市型绿道的绿廊宽度要求>20m。

5.2.2绿廊串联重要节点

5.2.2.1串联重要自然节点

串通连接具备生物多样性、景观独特性的区域,包括各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农田等。

5.2.2.2串联重要人文节点

串通连接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重点区域。

包括重要的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城市公共空间和城乡居民点等。

5.3慢行道的规划选线

5.3.1一般规定

选取绿廊边缘和具有较宽绿带的交通线路作为绿道慢行道选线的重要依托,以优先串联重要节点为目标,综合考虑长度、宽度、通行难易程度、建设条件等因素,对线性廊道进行比选,确定适宜线路。

5.3.2慢行道的密度要求

慢行道密度计算公式为:

慢行道密度=区域内绿道慢行道长度÷区域面积。

自然生态区域的慢行道密度宜为0.03~0.10km/km2,郊野区域的慢行道网络密度宜为0.5~1.2km/km2,穿越城镇的慢行道网络密度宜为1.0~1.5km/km2。

5.3.3沿绿廊布线

绿道慢行道首选沿绿道的绿廊布线,在体现自然肌理的水系边缘(江、河、湖、海、溪谷等水体岸线)、山林边缘、农田边缘(农田的田埂、桑基鱼塘的塘基)等地方的进行慢行道布线。

5.3.4沿交通线路选线

可沿废弃铁路和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等公路,以及市政道路、景区外围游道、田间小道等进行选线。

根据交通流量、车行速度、绿带宽度等确定其适宜程度。

优先考虑如废弃铁路、景区外围游道、田间小道等非机动交通线路,市政道路的慢行系统也可因地制宜地予以考虑;而国道、省道、县道及高速公路等快速机动交通线路,随着交通流量的增大和机动车速度的增加,其适宜程度依次降低,一般不宜选作绿道路径。

5.3.5穿行于生态郊野区域的慢行道

5.3.5.1一般规定

穿行于生态郊野区域的绿道慢行道应依托滨水、山林、田园等自然要素,因地制宜安排线路,并保护原生态的自然风貌,不进入生态敏感区和核心区,以对自然因素最少破坏的方式选线。

偏远偏僻路段可不新建慢行道。

5.3.5.2滨水地段

a)慢行道依托江、河、湖、滩涂湿地、溪流等水体岸线进行选线时,应顺应水系走向。

在满足防洪要求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贴近水道,合理利用滩涂地,营造亲水空间。

确实无法利用滩涂地的,可借造河堤或架设栈道(桥),但距离不宜过长。

b)慢行道经过滨海地区时,应充分利用滨海景观道、滨海旅游径等,因地形因素而无法实现贯通时,可考虑局部架设滨海栈道,但距离不宜过长,且应符合安全标准。

c)慢行道需跨越河流等水系时,应尽量借道现有桥梁,也可考虑轮渡等衔接方式。

确需新建桥梁时,应以小体量景观桥梁为主,满足步行和自行车通行要求即可。

5.3.5.3山林地段

慢行道经过山林地段时,应顺应地形、地貌,选择山林边缘的次低点和缓坡地段布线。

可适当改造林间土路,但应避免大填大挖,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应利用原有的登山径、远足径、森林防火道,避开容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段和陡坡路段。

5.3.5.4田野地段

a)慢行道经过农田、桑基鱼塘等地区时,可合理利用田间机耕道、塘基路,并避免占用农田,且不影响农用车辆的通行。

经过果园、茶园、花卉种植基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时,可在花、果园外绕行,体现郊野特色,但应避免破坏果树、庄稼等作物。

b)慢行道经过观光农业区时,可考虑与采摘区、综合游乐区、旅游服务区等区域相连接,同时避免穿越农舍、饲养区、农垦区等农民生活与生产地区,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性。

5.3.6通过自然和人文景区的慢行道

5.3.6.1一般规定

慢行道与自然和人文景区节点可以采用直接连接、支线连接以及辅助道连接等方式进行衔接,应根据节点与线路的空间关系灵活处理。

当绿道无法同时串联两个发展节点的时候,宜根据节点的重要程度,优先串联重要节点。

5.3.6.2自然景区

慢行道经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时,可利用山林土路、公园和度假区外围道路等进行衔接和穿越,同时应避开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干扰。

5.3.6.3人文景区

慢行道进入历史街区或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时,应尽量利用已有的步行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及环境;沿途的主要线路宜设置标识介绍牌,展示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和历史遗存;可适当结合旅游开发建设,提高地区吸引力。

5.3.7穿越城镇的慢行道

5.3.7.1一般规定

慢行道应串联城市的各功能组团和居住区,结合人流活动密集的重点地区进行布局,形成方便、贯通的城镇绿色出行慢行道网络。

宜在各节点及衔接处设置自行车停靠点或租赁点,对于允许自行车进入的区域,可采取划线、地面铺装变化或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使之与人行道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保障行人与骑车者的安全。

可考虑小规模的道路改造,实现连续无障碍通行。

5.3.7.2居住区

慢行道进入大型居住社区时,应从组团间的公共绿地通行,并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相结合。

同时应与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衔接,形成居住区内部贯通连续的慢行道网络,满足居民日常使用需求。

5.3.7.3商业、文娱体育区

慢行道进入商业、文娱体育区时,应考虑与这些地区的步行街进行衔接,形成区内部贯通连续的慢行道网络,满足使用需求。

5.3.7.4公共交通枢纽

慢行道要充分与火车站、公交站点、轨道站点、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衔接,并在站前广场、公交站点等人流集散地设置绿道慢行道出入口。

应设置隔离设施对慢行道与机动车道进行安全隔离,并有清晰的警示标识。

5.3.7.5公共开敞空间

慢行道应与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系统进行连接,公众使用频繁的公园、广场可作为绿道慢行道的起点、尽端或衔接点。

5.3.8串联村庄的慢行道

绿道慢行道串联主要特色村落时,可直接借用交通量不大的乡道、村道,但距离不宜过长。

应与乡村的公共活动中心、农家饭店、农家旅馆等相贯通,展现岭南村庄的特色与淳朴的民俗乡风。

应注意维护和保持原有村落景观,营造独具特色的田园生态景观。

5.3.9利用交通设施的慢行道

5.3.9.1利用公路和市政道路

a)慢行道连接线:

绿道慢行道一般不直接借道公路,确实因连接贯通需要借道时,可设置慢行道连接线,其单段长度和占总长的比例要符合表2要求:

表2慢行道连接线的设置要求

绿道类型

连接线单段长度(m)

连接线占慢行道总长的比例

生态型绿道

<3000

<10%

郊野型绿道

<2000

<20%

都市型绿道

<1000

<30%

b)穿越城镇的绿道慢行道可与市政道路的慢行系统相衔接,利用居民通勤、购物、社交、游憩等活动的生活性道路而设置。

如体现城市风貌特色的景观大道、商业大街、居住区道路或者社区步道等。

通过改善慢行道的绿化条件,设置与机动交通的隔离设施,合理组织交叉口交通,完善自行车租赁和停车设施等方式,实现绿道与城市慢行系统之间的有机衔接与高效利用。

5.3.9.2与其他交通方式交叉的处理

a)绿道慢行道与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交叉时,宜优先采取安全的立交方式,如涵洞和高架廊道等,以保证绿道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与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乡镇道路交叉时,宜采用较经济的平交方式,通过设置斑马线、过街信号灯、限速设施、安全护栏、安全岛或斜道口等设施,确保绿道慢行道安全通行。

b)绿道慢行道与轨道交通相交时,宜采用立体交叉方式,如涵洞、高架廊道等。

c)绿道慢行道与其它交通方式交叉的处理参照《绿道连接线建设及绿道与道路交叉路段建设技术指引》。

6建设技术

6.1绿廊系统

6.1.1设计要求

6.1.1.1一般规定

遵循“生态优先、绿廊尽宽、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6.1.1.2用地比例

切实保护原有植被,适当设置慢行系统和少量的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要求,见表3。

表3绿道控制区各类用地比例

用地比例(%)

绿道类型

备注

都市型

郊野型

生态型

园路及铺装场地

10~28

2~5

1~3

含慢行道、园路和各类铺装场地

建筑用地

<1.3

<0.7

<0.3

含管理、商业、游憩、科教、安全、环卫等服务设施

绿化用地

>70

>95

>97

自然和人工绿地(陆域)

6.1.1.3绿廊植被

a)保留为主

应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植被,注重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

在生态型和郊野型绿道的建设过程中,不宜进行大规模的绿化改造,慢行道应在其边缘通过,保护其群落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b)本地植物

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树种和特色景观树种,以相生的种植模式进行植物配置,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要达到0.9以上(本地木本植物指数=本地木本植物种数/本地木本植物总数)。

在保证植物群落稳定性的同时,注重突出植物群落的景观价值。

c)乔木为主

新建绿地和新栽树木应贯彻“乔木为主”的原则,切实提高单位面积绿量和绿廊的生态效益。

d)多层结构

应复层植物群落结构为主导,形成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模式;纯草坪的面积不得超过绿地面积25%。

可利用垂直绿化技术,增加空间的有效绿量。

e)绿廊间距

具体要求参照5.2.1.1。

f)绿化覆盖率

除农田、水体、海岸或湿地外,绿廊的乔木覆盖率,生态型>80%,郊野型>70%,都市型>60%;慢行道及停车场绿化覆盖率>70%。

g)植物多样性

植物多样性应符合以下标准,生态型>50种/hm2;郊野型>30种/hm2;都市型>20种/hm2。

农田、水体、海岸或湿地除外。

h)展示本地植物文化

重要路段和驿站应展示本地植物文化及植物铭牌、科普宣传牌,宣传本地植物文化。

6.1.2建设和养护

6.1.2.1植物选择

a)保留原有植物

绿廊系统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应予保留。

新配置的树木应与原有树木相互协调,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

b)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

紧邻慢行道的乔木宜选用枝下净空>2.5m,冠大荫浓的种类;在需种植大树的重要节点,应采用先进的全冠免修剪大树移植技术,保证树体优美的自然形态。

c)不应使用的植物种类

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不宜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种类;不应为追求景观效果而盲目使用有胸径没冠幅的砍头树、残废树。

6.1.2.2植物配置

a)配置乡土植物群落

乡土植物为主,营造与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绿道风景。

b)自然式配置为主

植物群落应自然式配置为主,保障苗木、土壤和种植质量,不宜采用不自然、不健康的规则式树阵。

c)保证重要景观视线的通透性

景观较好的区域不宜种植过密,应提供一些视线通廊,确保视野可达绿道周边的人文及自然景观。

d)注重植物文化的营造

选用具有植物文化寓意的乡土植物,以及符合人们审美情趣的观花、香花、彩叶以及保健植物等,以植物为载体,普及植物文化知识,包括药食文化、栽培历史、植物民俗、中外植物交流史等。

6.1.2.3古树名木保护

应符合《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1-2012)要求。

6.1.2.4推荐植物种类

广州市生态绿道沿线推荐植物种类详见附录A。

6.1.2.5种植技术

应符合《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T581-2009)要求。

6.1.2.6养护技术

应符合《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14-2008)和《绿地草坪建植及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12-2011)要求。

6.2慢行系统

6.2.1一般规定

6.2.1.1合理布局

精选路线,不大挖大填;在保障绿道使用者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利用废弃铁路和现有道路等,降低建设成本。

能有效连通各种自然和人文景点,并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

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内的慢行道属于公园内部的园道系统,除穿越其中串联外部绿道的慢行道外,其余园道不宜列入绿道的慢行系统。

6.2.1.2生态保护

不在生态敏感区、生态核心区开辟慢行道,避免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生态型、郊野型绿道慢行道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应避免随意拓宽,占用过多绿地;都市型绿道慢行道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慢行系统,在已有完整慢行系统的城区中不应随意在绿地中另辟慢行道。

6.2.1.3功能多样

应满足绿色出行、休闲游憩、科学普及、文化熏陶和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需要。

6.2.1.4安全实用

慢行道的铺装、围栏、安全防护、安全隔离要可靠、耐用、安全。

6.2.1.5适度连通

都市型绿道、社区绿道应做到连接贯通,形成便捷有效的绿色出行网络。

对市域间长距离偏远地段可不设置新的慢行道,条件不适宜的地段和生态敏感区、生态核心区宜只划廊道,不设慢行道。

6.2.1.6美观协调

慢行道的栏杆、防护墩等防护设施和铺装的材料、纹理、色彩宜美观协调,体现本地历史文化特色。

6.2.2慢行道的宽度

都市型绿道的人行道单独设置时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其余各类型慢行道宽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宽度要求

慢行道类型

宽度要求

生态型

郊野型

都市型

绿道连接线

人行道

≥1m

≥2m

≥1.5m

自行车道

单向

一条车道≥1.5m,两条车道≥2.5m,与城市道路合并设置时≥2.5m

≥3.5m

双向

≥3m

综合慢行道

≥2m

≥3m

≥4m

≥4m

6.2.3慢行道的排水要求

a)慢行道宜略高于两侧地面或一侧地面,利用自然排水为主。

如因地形限制令慢行道两侧地面均高于慢行道时,需设置路侧排水沟。

b)不应设置高于道面的路侧石,造成排水障碍,影响雨天的安全通行。

6.2.4慢行道的横断面设计

a)路基和路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相关要求。

b)不宜采用水泥垫层、土制红砖和实木,宜采用透水透气、不污染土壤的环保铺装材料和工艺;个别敏感或不宜铺装的路段可采用架空方式,减少对植被、土壤或岩层的干扰破坏。

c)路面材料工艺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使用者因路面的设计、质量、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到伤害。

使用频率较低的慢行道,可采用软性铺装,使用频率高的慢行道,应采用硬性铺装,如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等。

不应使用边角锋利的材料和突出材料表面的固定螺钉等会对人或车胎产生损害的材料和固定方式。

d)铺装时应避免产生与车行方向平行的勾缝;垂直方向的勾缝不能超过12mm;铺装表面的平整度高差不得大于20mm。

e)在借道路段、出入口、重要路段可采用彩色面层。

6.2.5慢行道的坡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慢行道,其坡度的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规定。

表5坡度要求

慢行道类型

纵坡坡度

横坡坡度

自行车道

0.3%≤3%,最大不超过8%

≤2%,最大不超过4%

步行道

0.5%≤4%,最大不超过12%

最大不超过4%

无障碍通道

≤2.5%,最大不超过8%

≤2%,最大不超过4%

坡度确实超过表中上限时,可设置步级下车通行,或设置减速带和下车推行的警示标志。

6.2.6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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