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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总论四

民法分类模拟题总论(四)

一、单项选择题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了。

A.起诉权

B.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C.债权

D.胜诉权

答案:

D

2.无效民事行为是因为生效条件。

A.不具备

B.不完全具备

C.部分具备而部分不具备

D.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答案:

D

3.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钱,到期未还,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到第20个月,乙公司派人向甲公司讨债,此时,时效期间。

A.继续进行

B.暂时停止

C.中断

D.待甲公司不还钱时继续计算

答案:

C

4.成年公民齐某于酒精中毒、神志不清时打伤他人,齐某。

A.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不负责任

B.因神志不清可以不负责任

C.因中毒而行为失控,可以不负责任

D.因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民事责任

答案:

D

5.大龙商贸有限公司从自有资产中分出100万元,设立一新公司,此行为属于法人的。

A.分立

B.解散

C.创设新法人

D.抽逃资金

答案:

A

6.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标准是。

A.权利人的不同

B.权利客体分别是物和行为

C.法律的具体规定

D.权利的作用不同

答案:

D

7.小王父母双亡,由其外祖父监护并担当代理人,小王参加画展获奖,外祖父代其领奖品时,发奖单位要求其证明自己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该要求是。

A.无权行为

B.必要行为

C.义务行为

D.有权行为

答案:

D

8.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

A.通知权

B.追认权

C.催告权

D.拒绝权

答案:

C

9.《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依此规定。

A.自然人出生前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B.胎儿即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者

C.自然人在出生前即可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

D.不能认为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

D

10.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要求。

A.国家机关不得滥用职权

B.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

C.父母不得滥用监护权

D.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权利同他人谈判业务

答案:

C

11.当事人时效期间。

A.可以依法约定

B.自愿协商更改

C.经过充分协商预先决定不要

D.不得更改

答案:

D

12.丁某17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有劳动收入而且为主要生活来源,他属于。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积极治疗后再定其行为能力的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A

13.民营企业三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全体职员在公司会议上表决,一致同意每人为公司分担有限的债务,按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职员的行为。

A.违法

B.不违法

C.由于只涉及公司的部分债务,因而部分违法

D.是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改变了法人的责任

答案:

B

14.李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配偶可以申请法院。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B.宣告其死亡

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答案:

B

15.合伙合同的订立,。

A.可以口头

B.可以书面

C.应用书面

D.可以口头或书面

答案:

C

16.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其开始计算的时间为。

A.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权时

B.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

C.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

D.权利受到侵害时

答案:

D

17.万联贸易有限公司在平时简称万贸公司,按照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的名称可以。

A.有两个

B.有两个以上

C.有一个

D.自行确定

答案:

C

18.《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法人原理和这一法律规定,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应是。

A.行为本人

B.不法行为人

C.该法人和行为人共同

D.该法人

答案:

DD

19.李某知道孙某与已婚的女同事同居,便以此要挟孙某给他500元钱,否则就向孙某工作单位的领导揭发,使孙某不能提干。

李某的行为因胁迫。

A.金额太小而不构成

B.孙某行为违法而不构成

C.孙某毫不畏惧而不构成

D.孙某稍有畏惧而不构成

答案:

C

20.李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后。

A.他的权利能力消灭

B.以他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C.他的行为能力消灭

D.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消灭

答案:

B

21.一般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

A.分别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B.都不适用中止的规定而适用中断的规定

C.都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D.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答案:

C

22.能够决定诉讼时效的延长的是。

A.客观情况

B.当事人协商

C.当事人按约定

D.人民法院

答案:

D

23.下列行为可以代理:

签订买卖合同和。

A.收养未成年人

B.领取结婚证

C.向酒店预订酒席

D.刑事辩护

答案:

C

24.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下列中的。

A.税收

B.扶贫

C.捐赠

D.民间交往

答案:

C

25.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A.平等

B.对等

C.公平

D.一致

答案:

B

二、判断题A对B错

1.甲公司欠银行贷款,到期未还,银行也未催要。

还款期满后20个月,甲公司主动书面通知银行:

15天内还钱。

此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

A

2.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答案:

A

3.小王17岁,初中毕业后种田为生,现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但是,他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签订这种重大的合同。

答案:

B

4.实践性行为的当事人,除必须有合意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答案:

A

5.延缓条件的效力是延缓民事权利义务效力的发生。

答案:

A

6.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答案:

A

7.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答案:

B

8.甲的所有权受到乙的侵害,需要法律救济,因此甲的所有权是救济权。

答案:

B

9.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所有权。

答案:

B

10.甲公司是残疾人组织开办的企业,每天的利润达数万元,全部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因其能赢利,属于营利性法人。

答案:

B

11.王某明知甲法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属于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

B

12.张某下落不明5年,其妻欲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张父不同意,认为依法必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

B

13.诉讼时效同除斥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答案:

B

14.甲向乙发信,希望乙能买他的货物,甲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答案:

B

三、简答题

1.简答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答案:

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终止效力。

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但该法第156条规定: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种规定是为了让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了解该法,并给有关司法机关以准备时间。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第二,民法上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简述平等原则。

答案:

《民法通则》第3条确立了这个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平等有两种:

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

3.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

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4.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

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

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5.简答法人的变更。

答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

(1)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

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

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

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

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四、论述题

1.试论表见代理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答案: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

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相对人还是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如果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并未与其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常见的表见代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②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③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

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在被代理人和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之间,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1.贾××与苏××二人因常去某市蔬菜批发站卖菜而熟识,后来两人成为好友常为某些蔬菜的栽培和种植交流经验。

1990年6月5日,贾××与苏××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

二人遂相约去苏××家小酌。

贾××到苏××家后,看到苏××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即向苏××打听价格高低及车辆的性能。

苏××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动机动三轮车,带贾××出去到公路上兜风。

回来后在院中停车时,因误踩油门,车撞在院墙上,把墙撞倒,苏××头被撞伤,贾××从车上被摔到地上,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头被撞破,并当场昏迷,三天后方醒,但仍伴有头痛等后遗症。

在某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贾××花去费用计6000元。

苏××为其支付了2000元费用。

贾××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苏××常去探望。

贾××也未向其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4000元和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1990年至1991年间,苏××时常自己协同其妻子一起来贾家,购买一些营养品,在1991年5月,又送来1500元医疗费。

但在1992年3月5日,贾××向苏××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00元和出院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800元。

苏××称自己一直在为贾××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再支付贾××提出的3300元的医疗费。

后双方协商未果。

贾××遂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承担医疗费3300元。

请问:

贾××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

答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而本案中,原告贾××是在1990年6月5日受到伤害的。

到1993年2月21日,时间已超过2年,但是,原告贾××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诉讼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

在1990年6月5日贾××被撞伤后,被告苏××一直在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1991年5月,被告苏××送来医疗费1500元的行为,即为《民法通则》第140条所指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自然使以前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自1991年5月开始重新计算。

在1992年3月5日,原告贾××向被告苏××请求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140条中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又再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1992年3月5日,被告苏××拒绝履行义务时止,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其是从1992年3月5日至1993年3月5日,在此期间,如再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原告贾××将失去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权利。

但是,在1993年2月21日,原告贾××提起诉讼,引起了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

依此计算,原告贾××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

故原告贾××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某市友谊商场是1995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春,市商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200台,每台价格200元,共计价款40000元。

当时商局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

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

商局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

1995年底,商局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1996年初派会计到商局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商局均未付款。

1996年底,商局领导召集友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

鉴于商场的2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4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6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

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商局拒付。

后友谊商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商局付款。

商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

请问:

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原因何在?

答案:

本案中,虽然商局与友谊商场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但他们之间发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均受民法调整。

所谓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

本案中,虽然商局与友谊商场在行政上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活动中,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仍然是独立的、平等的。

双方围绕电风扇这一标的物所进行的是一种买卖活动,形成了相互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和双方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商局购买友谊商场的电风扇,并不属于它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但却又依行政职权让友谊商场自行消化购货款项,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至于友谊商场职工住着商局宿舍,享受了商局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则应按有关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的政策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政策予以处理,这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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