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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

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

(7月18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府发﹝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有关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  税费优惠

第四条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77号)

第六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7〕3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财税﹝2017﹞46号)和(财税﹝2017﹞49号)

第七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

第八条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年限。

自2017年1月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8﹞15号)

第九条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

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第十条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赣财法﹝2017﹞36号)

第十一条取消和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

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

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市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

第十二条鼓励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

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

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

第十三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

第十五条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实行全额返还。

(省政府文件)

第三章旅游业

  第十六条对下列旅游产业品牌进行奖励:

(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建设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建成以后,运行期间由区财政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

(市里文件没有,属于新增条款,参照了其他地区,标准高于其他地区)

(二)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当年被评为5A、4A国家级旅游景区,区财政按市里标准1:

1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

(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资金)

(三)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当年被评为江西省5A、4A级乡村旅游点,区财政按市里标准1:

1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

(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资金)

(四)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区财政按市里标准1:

1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国家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资金,四星级为区里新增条款,市里文件没有)

(五)旅游商品品牌奖励。

旅游商品品牌创建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新余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国家级一等奖、省级一等奖由市里奖励。

评为国家级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评为省级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二、三等奖励)

(六)旅游厕所建设补助。

新建设达到江西省AAA级、AA级、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区财政按当年度市里标准1:

1.5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里文件没有,新增条款,鉴于我区是旅游功能区,建议适当提高配套标准)

第四章  农林业

第十七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政策,并根据区财政状況,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

分年度,对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进行奖励:

(一)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定为市级家庭农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当年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

品,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当年纳入省级、市级的重大现代农业建设项目,

投产达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万元。

(四)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休闲农业品牌企业的给予创建

主体一次性奖契励5万元。

第五章  金融业

第十八条凡在本区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银行法人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区财政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对新组建的金融法人机构,由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相当于500万元的实物;

(二)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相当于300万元的实物;

(三)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相当于100万元的实物。

第二十条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新台阶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由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4万元;

(二)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三)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四)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五)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7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

(六)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3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组建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第一年、第二年由收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收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月均担保余额的0.1‰给予奖励。

财政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和奖励金额不超过三年平均纳税水平的30%。

支持和奖励的对象:

在经营期不满十年就提前关闭、或抽逃资金、或投资金额不能到位的,由区有关部门取消其适用该办法的资格,并收回各种支持或奖金。

所涉及的数据,由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出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第六章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我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且营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该平台实际设备的投资额20%以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投资进行奖励。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每引进1家全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或区内5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用地面积300亩以上(仓储面积4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500万元奖励,该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

对每引进1家省外4A级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或区内4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用地面积150亩以上(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400万元奖励,该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列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报表经费补贴;年度按国家统计局报表数据,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30%—35%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元;增幅35%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商贸功能区、特色商业街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功能区、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八条 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配套补助,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由区财政按项目获得补助资金的1:

1及1:

0.5比例配套补助。

第二十九条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章  节能环保业

第三十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受益财政按3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削减项目,由受益财政以当年新上设施并得到国家环保部认可的减排量对企业进行奖励,具体为:

COD每减排1吨奖励100元、氨氮每减排1吨奖励800元、二氧化硫每减排1吨奖励50元、氮氧化物每减排1吨奖励50元。

第八章  科技教育业

第三十二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奖励:

(一)被认定为国家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奖励50万元;

(二)被认定为省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学研项目,经验收认定的,奖励3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励,由市、区各负担50%。

第三十四条 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

自2018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所缴年费将从省级、市级科技专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奖励: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8万元;

(二)落户在本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机构且通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至5万元;

(四)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级研发机构,经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本省研发机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扶持。

前款规定的奖励经费,属区项目的,由市、区各负担50%。

第三十六条本区每年聚焦主导产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由区财政扶持10万元至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给予每名博士后进站科研资助5万元,其项目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资助的,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

第三十八条 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主要参与单位,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1.5%—3%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实施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万元至5万元,所需资金从区级科技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条 凡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区财政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业100%的匹配奖励。

第九章  文化业

第四十一条对为本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月均在保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规定收取担保费的,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对文化企业月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引导工业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经审核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有完整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来我区创办文化企业的领军和创意人才(团队),经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我区高层次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标准,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区按4:

6比例负担,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场所(前三年免租),由落户园区解决。

第十章  卫生医药业

第四十五条 在本区范围内,对采取“公司+农户”、联合、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从事中药材生产,新发展连片规模达到500亩及以上并通过GAP认证的,每亩补助200元,其中市负担30%,区负担70%。

第四十六条 凡引荐区外企业和个人来我区兴办有关生物医药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嫁接改造我区国有企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受益财政负担: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企业自主研发或产学研合作开发国家新药并投入生产的,奖励10万元至200万元。

其中:

中药一类、化药一类、生物一类新药奖励200万元,中药二类、中药三类、化药二类、生物二类新药奖励100万元,中药四类、中药五类、中药六类、化药三类、生物三类、生物四类新药奖励50万元,其余类别新药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由当地受益财政负担。

第十一章  企业融资

第四十八条 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按每天万分之三标准支付相应的周转金使用费,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第四十九条 减轻企业抵押贷款费用负担。

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评估机构由贷款银行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选用,抵押登记费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抵押登记机关缴纳,贷款银行不得将抵押登记费转嫁给企业。

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五十条 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海关、国资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第五十一条由受益财政按下列规定对企业上市后进行奖励:

(一)首发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辅导验收合格”“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挂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以奖励金额的20%、30%、50%计算并申请奖励;

(二)在境外创业板或OTCBB(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市场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往我区进行上市的,按前款第

(一)项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十二条支持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再融资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区财政奖励50万元(区本级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经证监会批复同意并完成再融资的,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区财政奖励50万元(区本级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释放股权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收益财政奖励5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奖励30万元。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区财政奖励30万元(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向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受理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区财政奖励30万元(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企业正式挂牌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区财政奖励30万元(区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章  高层次人才创业

第五十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在本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为所在企业控股人的,经项目技术评审、项目产业化评审后,按下列规定进行扶持:

(一)拥有位于国际前沿、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具有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并能大幅提升本区产业科技水平的项目,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和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免租金三年提供500平方米厂房;

(二)与我区优先发展产业结合紧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和提供不低于2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免租金三年提供300平方米厂房;

(三)符合我区优先发展产业导向,能阶段性引领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和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免租金三年提供100平方米厂房。

前款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由市负担40%,区负担60%;融资担保和生产厂房由落户园区提供。

第五十七条 按下列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进行扶持:

(一)企业获得科技项目银行贷款时,三年内可由区财政按贷款合同利率的50%给予相应的贴息,但每个企业最大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缴纳的各种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前三年内原则上由区财政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三章  其它支持

第五十八条 对于仙女湖籍返乡创业人员、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当年工业企业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渝郎回乡”创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相关经费由受益财政安排。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用地给予下列支持:

(一)外商来我区兴办专科医院,凡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用地可以享受本区公办医院同等待遇。

(二)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

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第六十条 在我区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由区财政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企业给予奖励;对全区性的、展位超过200个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由区财政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企业给予奖励。

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的,由区财政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会展活动需要资助摊位费的,由受益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资助(已享受国家、省资助的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享受了法律、法规和省、市以上有关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

在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涉及到多个标准的,不予重复享受,但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资源开采和选矿类企业、垫资建设建筑工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区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相关部门制定。

所涉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六十四条 项目特别大的可“一事一议”。

第六十五条各级财政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和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10%或三年平均纳税水平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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