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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违规

经营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充分认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也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风险、化解执法监管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守好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对市场主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三)倡导诚实守信。

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将其违法信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情形

实施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立案查处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备整改条件的;

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没有明知故犯的故意;

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所列情形。

四、规范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经核查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实且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规法规规章规定,指出违法违规情况和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整改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各留存一份。

检查结束后应整理归档相关执法资料,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

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

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局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局)。

联系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孙书玲,

省司法厅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

附件一:

承诺书样式

附件二: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4项)

 

2019年月日

 

附件一

承诺书

NO: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在20年月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纠正;

2、在月日前纠正。

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你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4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3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5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但已通过审查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无罚则)

8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广告,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关于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十)下列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改正:

1.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的。

②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基本未增加的。

9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0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发布前未到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15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19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3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5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4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5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6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3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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