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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030赵玉雷浅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论文提要

当前,在我国社会进步和国家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管理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由于社会的快速变革,各种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我国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有效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于社会力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着党和政府无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社会力量参与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它是我党“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政治倾向和幸福安宁。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着力解决好社会参与度不高、培训工作不到位、保障水平比较低等问题,从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职能、主要任务和基本责任入手,切实组织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从而教育、引导、吸纳、组织和管理好社会力量,确保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实现社会治安社会治,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浅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

”“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这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

由此可以看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做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实现“全社会共同建设”,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途径和根本保证。

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指导思想,以“公众参与”为基本要求,组织好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力量参与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选择

当前,在我国社会进步和国家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社会的快速变革,各种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我国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有些也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

人民群众在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对安全感的关注也越来越强。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是我国促进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力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它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是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一项保平安、保稳定的党心和民心工程,是社会力量参与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具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手段的多样性、工作的长期性”等特点。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力量,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讲,就是除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构以外的所有社会及民间组织的总称和人力资源的总和。

它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来源上的广泛性和可持续性、表现上的松散性”等特点。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社会力量组织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密切党、政府、政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弥补警力不足,确保社会面管控,实现社会治理。

2、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由来

社会力量参与,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同时提出来的。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适应转型期的社会治安与管理特点而逐步确立起来的。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明确提出以前,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主要是靠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去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我国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在各种内外矛盾的作用下,刑事犯罪猛增,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

为解决这一时期案件高发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981年和1986年中央政法委会议分别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实行全面综合治理”,“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

在1981年至1990年的十年间,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党政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社会治安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使社会治安形势得到了较好的扭转。

在此期间,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了重要的辅警作用,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声势,为稳定社会治安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好形势和来之不易的治安管理成果,1991年1月和2月,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作用、性质任务、目标要求、工作范围、领导体制、方针原则、保障措施等重大内容,强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年,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党的十四大又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进了党章总纲。

2001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综治工作十年(1991年至2001年)总结会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了五条经验,其中第五条就是“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直到现在,社会力量参与依然是我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导方针。

3、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社会成员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种活动或事务管理并对各种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参与,是对社会治安的民主管理。

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为谋取社会共同安全利益而对社会管理责任的分担和成果的共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关键。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更有效、更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合力并实现合力的放大效应。

因此,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政治倾向和幸福安宁。

只有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起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民智、发挥民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在目前以及将来的公共管理中都将占据突出地位,成为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分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重要前提、基本手段和根本途径,归根结底是对作为社会力量的社会人力资源的组织动员和使用管理。

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实践,尽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社会治安状况逐年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逐年提高。

但由于改革开放和国家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建设和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产生,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力量的投入,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但在社会治安实践中,相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越来越重要的政治、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来讲,有的单位或部门对社会力量的组织还有一些差距,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社会参与度还不够高。

在组织领导上,对所有社会单位和群众组织吸纳不够,尤其是对新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吸纳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上还有欠缺,如各类行业协会、新建(进驻)的商业、企业或公司、新建居民小区等。

2、培训工作还不够到位。

开展培训的方式、方法不灵活,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培训有名少实,对社会单位和民间行为动员起来的力量培训较少,甚至有的社会治安力量竟没参加过一次由政府组织的系统工作培训。

3、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对社会治安力量的保障措施不力,政策不配套、资金不到位,制约了对社会力量的组织。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是单位、部门对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职责认识不清,公民个人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高。

由于部门职能、任务、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单位、部门感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是对的,但就是做起来太麻烦、管起来太费力、用起来效果也有限,不如政法部门有系统的组织管理和执法权,社会认可度高、威慑力强、效果明显。

因而存在畏难情绪,说起来重要、摆位上次要、做起来不要。

二是有的单位、部门认为社会治安主要是政法机关的事,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是一种辅助形式,差不多就行了,加之本单位物力财力有限,没有必要在这方面下太多的功夫、费太多的精力、投入太多的财物,因而缺乏主动性,措施上不得力。

三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干部,有的有责任、无权力,有的兼职过多过杂、疲于应付,有的待遇低、报酬少,制约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就业观念、工作强度、职业风险等的影响,加之财政保障有限,有的群众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认为从事治安工作社会地位低、工资待遇低、福利保障低,因而吸引力还不够强,青年人看不上、壮年人干不起、老年人干不了。

这些原因,导致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不强,制约了社会力量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影响了队伍的稳定、素质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三、切实组织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当前,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完善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社会管理的全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从思想、组织和保障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决策、程序、测评、培训和保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各方配合紧密、工作链接到位、治安效果明显,确保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完善组织领导。

除村(社区)外,在较大的社会单位或组织中,如企业、公司、商业、矿业,建立综治委或综治办,对较小的但相对集中的社会单位或组织,可实行多单位联合成立综治委或综治办,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由基层综治部门向这些单位或组织派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员,起上传下达,指导帮助的作用,实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单位或组织的治安自治。

三是做好社会宣传引导。

与新闻单位协作配合,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进行形势任务、政策法规、责任义务、重大事件、行动成果、先进典型等的宣传报道,加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导、支持、指导和帮助;提高社会单位和广大民众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增强光荣感责任感义务感和积极性、坚定性,营造和实现“人人关心社会治安、人人参与综合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广泛整合。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善于向社会单位和民间要“警力”,实现“扩警于社会、藏警于民间、安宁于民众”。

可实行分类组织、区别建队、条块结合、百花齐放的方式,建立专职、兼职、义务群防群治大网络,形成“大防控”工作格局,进行全天候、多层次的巡逻防控。

如:

协调动员工、青、妇组织及社会各个单位、各种力量,加上治保积极分子等,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居民楼栋)社会面三级专职巡逻队、流动人口管理员和综治社工队伍等专职治安力量及青少年、妇女、老年等各类义务治安巡防队,并与再就业相结合,招聘素质好的下岗人员,建立综治工作站(治安岗亭)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进行24时看护,弥补专业巡防力量的不足,实现常态化治安管理。

对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售人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保安和内保人员、环卫和物业工人、治保积极分子、党团员志愿者、停车管理员、民兵、护林(校、路、厂、矿、水、电、气等)员、低保人员、下岗人员等各种力量进行分类整合,形成社会治安综治部门和警方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治安“触角”,实现对社会面的控制。

五是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管理。

明确管理和使用主体,做到统一管理、分层管理、自我管理相互补充。

对政府出资组建的队伍,可建立完善招聘、辞退、培训、考核、职责、纪律、奖惩、例会、巡防互检、督查督办、人力储备等一整套管理规范和制度,形成实用、有效的良性监管模式。

对社会单位和民间组织成立的队伍,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主要依靠社会单位、民间组织自我管理。

对于治安志愿者组织,可在社会管理部门自上至下成立志愿工作运行中心和志愿者工作部,并由1至2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志愿人员参与其中兼任副职,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及民间组织的联络和沟通,以确保志愿者组织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2、切实搞好培训。

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可组建专职培训力量和教学队伍、统一培训教材,也可充分利用部队及有条件的社会单位或组织,为培训提供良好的保障。

采取集中(人、时)培训、综合(内容)培训、专业(题)培训、经验交流、在岗学习(培训)、考察学习、问题会诊等方式,对组建的各类专兼职群防群治队伍进行专业培训和轮训,解决好“为什么”、“干什么”和“依据什么干”、“怎么干”的问题。

培训中,可从队伍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目的出发,同时结合巡防、流动人口管理、防震减灾、协查(安全、消防、计生)、应急机动等方面进行多项技能综合培训,把队伍打造成职业化水平高、规范化程度高、社会化水准高的“三高”队伍,使之成为一支能与公安高效联动、相互之间能有效策应的有生力量。

平时巡防维稳,必要时能担负多种任务,在危急关头能应对突发事件。

3、完善社会保障。

做好保障工作既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也是考量政府领导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保障出战斗力,保障出社会效益。

实行政府财政稳定性、覆盖性、福利性(如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各种保险等)保障与政策性扶持、单位出资、物业合作、市场契约、义务志愿五种物资经费保障模式相结合,互相补充,为组织开展治安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物力财力支持,使专兼职治安人员的工资稳步提高、福利得到保障、风险降到最低、后顾之忧得到解决,其他治安人员得到适当的经济补贴,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强大的动力。

 

参考资料: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秦德良)

2、《海淀改革与发展研究》2006年第3期、2007年第3期

3、《社会治理的历史叙事》张之康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4、《首都综治研究》2008年第1期、第3期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5、《十七大报告》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鉴》1999——2000年、2001——2002年、2004年

7、国家图书馆——博士生论文:

《治安社会化思想与模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央党校刘波著

8、国家图书馆——博士生论文:

《社会转型与组织调控:

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研究》复旦大学唐皇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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